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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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解析

2018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一、单选题

1.D2.A3.C4.C5.C6.A7.B8.B9.D10.B11.B12.B13.A14.C15.D16.C17.B18.D19.D20.D21.C22.B23.D24.B25.D26.B27.D28.A29.C30.B

1、甲、乙、丙、丁分别就无人驾驶汽车用摄像装置各自独立地先后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就该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

根据下述选项所述的情形,则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是:

A.甲于2014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B.乙于2014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享有2013年8月6日的优先权

C.丙于2013年8月1日通过顺丰速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寄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于2013年8月2日收到该申请文件

D.丁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寄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于2013年8月8日收到该申请文件

【答案】D

解析:

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以申请日在先的为准(包括优先权日)。

根据该原则,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是丁。

A项:

甲于2014年8月1日提交虽然手续符合规定,但申请日在丁的后面。

A项不能授予专利。

B项:

乙虽然有优先权日,但该优先权日在丁申请日后面。

B项不能授予专利。

C项:

丙通过顺丰速递提交的申请文件,根据指南的规定,要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而专利局收到日也在丁的申请日后面。

C项不能授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M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M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是“顺丰速递”,属于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而非邮政局开办的邮政速递EMS业务。

D项:

丁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邮局提交的申请,应当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丁的申请日最早,D项应当授予专利。

2、甲某是X公司的研究人员,与乙某、丙某共同承担了一种数字交换机的具体研制工作,2013年6月,甲于该研制工作中途辞职继续独自开展相关数字交换机的开发工作。

2014年4月,甲某完成该研制工作、成功开发出了某型数字交换机,并于2014年5月以甲某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甲、乙、丙均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B.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仅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C.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D.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但X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答案】A

解析:

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本题甲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该发明,仍应当属于X公司的职务发明。

A项:

“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甲、乙、丙均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的表述是正确的。

甲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该发明,仍应当属于X公司的职务发明。

而X公司的员工乙和丙也参予了该发明的研发(逻辑上应当对发明点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也应当是发明人。

A项正确。

B项:

“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仅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的表述是错误的。

因为乙和丙也参加了研发工作并作出贡献。

B项错误。

C项:

职务发明归甲个人所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项:

职务发明归甲个人所有是错误的,X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D项错误。

3、甲、乙二人合作研制出一种新型加湿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

W公司与甲、乙二人商谈,提出获得许可实施该专利的意向。

甲以W公司规模太小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随后独自与W公司签订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费20万元。

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专利的专利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乙享有的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

C.乙无权与W公司签订普通许可合同

D.乙获得的20万元使用费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15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A项:

“该专利的专利权由甲乙共同享有”的表述是正确的。

A项正确。

B项:

“乙享有的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因为署名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B项正确。

C项:

“乙无权与W公司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表述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共有人之一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D项:

“乙获得的20万元使用费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的表述是正确的。

符合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

D项正确。

4、蓝天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工业污染,遂请绿水公司开发新型催化剂,并向绿水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报酬,由绿水公司的工程师甲某负责该研究项目,但未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该催化剂研发成功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蓝天公司所有

B.归甲某所有

C.归绿水公司所有

D.归蓝天公司和绿水公司共同所有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A项:

“归蓝天公司所有”是错误的,本题是委托法律关系,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归属的,归完成的单位。

A项错误。

B项:

“归甲某所有”也是错误的,因为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B项错误。

C项:

“归绿水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因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完成的单位,绿水公司是完成的单位。

C项正确。

D项:

“归蓝天公司和绿水公司共同所有”不符合专利法第8条规定,是错误的。

D项错误。

5、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

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答案】C

解析:

A项:

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1节的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即专利法第5条所述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行政或地方规章。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基本法律”或“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通说“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该项认为专利法第5条所述的法律包括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错误的。

A项错误。

B项:

“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该表述是错误的。

如有些产品的生产需要特许,如药品等。

而未经许可进行生产则属于违反法律,但不能说该新药品本身不能获得专利。

对此细则第10条特别有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B项错误。

C项:

专利法第5条第2款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即在“遗传资源”问题上,不限于违反法律,包括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在美国完成但依赖从中国获取的遗传资源,并违反中国行政法规的,不能授予专利权。

C项正确。

D项:

“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表述是错误的。

尽管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但在说明书中记载的违法内容,如果不删除进行公告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故指南规定这种情况也要进行删除性修改。

D项错误。

6、下列选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快速检测人类尿液中尿蛋白含量的方法。

B.一种利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

C.一种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装置。

D.上述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答案】A

解析:

A项:

专利法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3.1.1节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一种快速检测人类尿液中尿蛋白含量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A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B项:

“一种利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显然该方法技术介入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B项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C项:

专利法第25条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而“一种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装置”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不是指南规定的“原子核变换方法”。

而是一种装置,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C项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D项:

基于上述B、C、D项均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故认为“上述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D项错误。

7、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是:

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B.一般消费者

C.普通设计人员

D.实际消费者

【答案】B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4节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专利法23条第1款规定“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第2款规定“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A项:

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标准来判断“现有设计”或“明显区别”是错误的。

原因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属于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人员为主体标准。

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应当是一般消费者。

A项主体错误。

B项:

认为以“一般消费者”为主体标准符合指南规定,是正确的。

“一般消费者”常有二种情况,一是“大众消费者”,比如冰箱、彩电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就是大众,对此好理解。

还有一种属于“小众消费者”,如手术器械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就应当是使用或采购者,如外科手术大夫等“小众”。

B项主体正确。

C项:

以“普通设计人员”为标准是错误的。

如果以设计人员为标准,则标准就太高了。

因为设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但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们的眼光往往比一般消费者敏锐,很小的区别在他们眼中或许区别很大。

C项主体错误。

D项:

以“实际消费者”为标准也不正确。

实际消费者千差万别,有心细如针的人,也有粗心的的马大哈。

有眼神好的消费者,也有眼神不好、如色盲的消费者。

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不同的个体眼中,其感受很可能大不一样的。

因此,只能以“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即“平均的消费者”。

D项主体错误。

8、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

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标准是:

A.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B.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C.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D.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无明显区别

【答案】B

解析:

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7.2节规定,“在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可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笔者认为,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本质上是在后的外观设计侵犯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因此,“相冲突”和“侵犯在先权利”应当是一回事。

只是在无效程序叫“相冲突”,在法院则属于“侵犯在先权利”。

另外,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而非新颖性或创造性),侵犯著作权是需要主观要件的,即只有抄袭才构成侵权。

(如张三和李四两人同一位置先后拍照天安门,照片上可能看不出区别,但各自享有版权,不存在保护在先权利的问题。

如果专利权人经李四许可将其照片用在外观设计产品上,并不侵犯张三的著作权)。

因此,如果在后外观设计是独立进行的设计、或者合法取得的设计,即使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当事人只能以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来进行无效,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不一样的。

解此类题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适用。

第1款是说不属于现有设计(新颖性),第2款是说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创造性),而第3款是说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而“现有设计”包括在先权利的设计,即现有设计和在先权利在某些方面是交叉的。

A项:

“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才构成相冲突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指南的规定,应当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就构成相冲突。

A项标准错误。

B项:

“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构成相冲突的说法是正确的,符合指南上述规定。

B项标准正确。

C项:

“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构成相冲突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指南上述规定,应当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

C项标准错误。

D项:

“外观设计与作品中的设计相同或者无明显区别”是专利法23条第2款判断“创造性”的标准,而非相冲突的标准。

D项标准错误。

9、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下列哪项不属于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A.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B.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

C.简要说明中有宣传用语

D.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未指定基本设计

【答案】D

解析:

细则第51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而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10.3节对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但从指南列举的范围来看,事实上已经超出了细则51条的字面规定。

原因是为了加快审查程序,且有通知申请人的程序保正。

但我们在理解指南的规定时,一定不能脱离细则规定的原则:

即从错误中可以直接读出正确的原意。

且为了避免依职权修改的失误,程序上要求必须通知申请人,最后由申请人确认,不存在强行依职权修改的问题。

A项:

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10.3节规定:

审查员可以对“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

A项属于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B项:

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10.3节规定:

审查员可以对“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进行依职权修改。

B项属于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C项:

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10.3节规定:

审查员可以对“简要说明中有宣传用语”进行依职权修改。

C项属于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D项: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未指定基本设计”时,审查员不能依职权代为指定,该问题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因为指定那一幅视图作为基本设计并非可以从未指定的错误中直接导出。

D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10、关于保密专利的审查,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其申请文件不得以电子申请的形式提交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C.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D.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

【答案】B

解析:

A项:

指南第5部分第5章第3.1.1节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因此,A项表述正确。

B项:

指南第5部分第5章第4节规定,“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而认为由国知局直接颁发证书是错误的。

B项表述错误。

C项:

细则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项:

指南第5部分第5章第4节规定,“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指南第5部分第5章第5.3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

因此,D项表述正确。

11、下列情形,不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是: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者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D.在有明确保密要求的省以下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答案】B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是: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A项: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符合上述规定,A项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B项:

“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者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其中“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不符合上述法24条的规定,不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B项不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C项: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符合法24条的规定,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C项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D项:

“在有明确保密要求的省以下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落入法24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范围。

D项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12、以下关于专利登记簿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B.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失效的除外

C.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D.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以前发生的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事项均属于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

【答案】B

解析:

A项:

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3.2节的规定,“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如专利权进行了转让,要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的表述是正确的。

A项正确。

B项:

细则第118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而根据细则第89条的规定,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信息包括专利失效的信息。

如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无效信息。

故认为“专利权失效的除外”的观点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项:

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3.3节规定,“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故C项是正确的。

D项:

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3.1节规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因此,说“授予专利权以前发生的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事项均属于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的表述是正确的。

D项正确。

13、关于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说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一项专利权包含多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可以放弃全部专利权,也可以放弃部分专利权

B.申请人在办理授予专利权登记手续程序中,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C.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的,申请人若不愿修改发明专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则应当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

D.专利权处于质押状态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放弃专利权

【答案】A

解析:

A项:

指南第5部分第9章2.3节规定,“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因此,“可以放弃部分专利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因是如果权利人想“部分放弃”专利权,可以通过无效程序的修改来达到目的。

而这样修改必须由专业的审查员(复审员)来进行,流程管理部门不具有这样的能力。

A项错误。

B项:

细则第54条规定,“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因此,“申请人在办理授予专利权登记手续程序中,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表述是正确的。

B项正确。

C项: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的,申请人若不愿修改发明专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则应当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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