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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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实施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

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对深圳市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报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人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申报相关资助项目,还应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

无特别声明的,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PCT以公布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

第六条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的不予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申请人(不含个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三)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七条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本条前两项对企业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

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年度申请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纳税凭证。

 第八条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九条实施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上年度内代理的深圳申请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含30件),对该机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国内发明专利代理资助项目提交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

(三)外地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提交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

(四)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条实施商标注册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本条前三项针对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文书,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书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十一条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3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200元,但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为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作品

(4)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5)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6)建筑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第二节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资助

第十二条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四)累计有效专利拥有量、版权登记数量或注册商标达10件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达2%;

(六)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包括进行过名称变更的企业)。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三)企业拥有100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三)申报前两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年以上。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情况报告;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四)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五)企业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

(八)获得知识产权研究员系列职称人员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且申报企业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

(三)申请人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四)申请人在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或软件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

(五)申请人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五)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软件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配套奖励100万元,银奖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配套奖励1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然人,但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上述奖项的不予奖励。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获奖相关文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实施深圳市版权示范单位培育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示范单位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50万元。

但该项目与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版权管理人员数量5人以上;

(三)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申请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相关材料,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

(五)版权营业收入相关材料,包括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一年以上;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以内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七)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以内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联盟章程;

(四)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开展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专利预警分析工作的相关材料;

(六)成本支出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对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及处置方式进行评议。

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三)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方案;

(四)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相关材料;

(五)已开展相关产业技术研究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深圳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支持组建专利导航专业团队,建设专利导航数据库,开展行业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研究,制定行业知识产权规划或发展指南,促进重点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第1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第2、第3年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报;

(三)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五)了解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技术发展态势;

(六)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研究团队相关材料;

(四)已开展相关行业专利导航研究材料和继续开展专利导航研究的可行性报告;

(五)已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的相关材料;

(六)已开展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的相关材料;

(七)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职称材料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

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2)

(3)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4)

(5)开发了完整的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方案,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团队;

(6)

(7)上年度已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课至少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或者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8)

(9)积极组织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进行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考虑)。

(10)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课程设置方案及实际开课的相关材料;

(三)学校开展创新体验教育或实践活动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

按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纳税额30万元以上);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员为应届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且截止至申报期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开展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四)所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和学位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开展代理人考前培训,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课程,全面提高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1)知识产权主题培训项目。

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培训项目,培训主题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每年评选不超过40项,按照实际支出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

(3)同一机构(包括关联机构)同一年度被资助的培训项目不超过2项。

(4)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有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设置方案

(四)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五)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的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

(3)知识产权公益广告投放。

(4)

(5)知识产权宣传片及宣传资料制作。

(6)

(7)知识产权典型事件、案件宣传推广活动。

(8)

(9)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宣传视频制作、推广活动。

(10)

(11)知识产权工作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12)

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及专业人员,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四)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实施效果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海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至少有20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

(三)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中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不少于10名;

(六)在深圳市设立的经营实体已为不少于10家深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七)在深圳市设立的经营实体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国内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除深圳行政区域),注册时间5年以上,注册资金应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列入近2年国家级协会或社团组织认定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或者中华商标代理协会公布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名单等);

(三)近2年内,至少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任意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上年度代理相关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机构内有业界知名的诉讼律师,代理过具有至少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具有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经验;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立法人的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不少于10名;

(六)在深圳市设立的机构已为不少于10家深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七)在深圳市设立的机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国内外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其在深圳设立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国内外机构最近6个月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型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等,提供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照片等材料等;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融资成功的材料;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清单及情况介绍;

(五)在深圳设立机构的常驻人员和实际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包括常驻人员在深圳社保缴纳凭证(不少于6个月)、相关业务合同;

(六)在深圳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相关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票和/或转账记录等;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资助标准如下:

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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