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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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红色字体为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机制,更好地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2.有利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完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扩大各学院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

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保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讲效率。

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各学院办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2.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

强化考核机制,将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做到岗责分明,责酬一致。

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3.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人才队伍平衡的原则。

4.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现行校内酬金分配方案的继承性。

5.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

学校将根据自身财力和事业发展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比例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5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45%。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任岗位和资历。

目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的各项津贴、补贴,学校实行的校内工资等项目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考核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主要体现教职工在所受聘岗位上取得的工作业绩。

此前学校实行的骨干岗位津贴、年终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金、超课时酬金、教研室及实验室正副主任(书记)津贴、各类考核奖励酬金等项目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

其中,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所受聘岗位聘任期内教职工所属工作单位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取得的业绩、贡献大小和岗位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年度单项工作经考核业绩特别突出或按上级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单独发放的工作酬金。

主要包括超课时酬金、年终奖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辅导员津贴、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单项奖励性酬金。

四、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时间

1.实施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

2.实施时间:

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3.相关说明:

⑴雇员制职工工资收入将结合《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和本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神作相应调整。

⑵提前退休职工按《关于终止提前退休政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理工发〔2010〕79号)文件执行。

⑶离退休人员按本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中所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受聘岗位分数乘以分值确定。

参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分别设置了专业技

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见表1、2、3),其中聘任年限以本岗位聘任时间、按年度计算,在每年1月份集中一次调整。

表1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

聘任年限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见习期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

60

48

44

40

36

34

32

29

27

25

22

20

17

13

≤9

56

46

42

38

34

32

30

27

25

23

20

18

15

表2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任职

年限

正厅级

副厅级

校长助理(含非校领导党委委员)

正处级

主持工作副处

副处级

处长助理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20

51

48

41

41

35

37

29

31

26

23

19

15~19

49

46

40

35

28

24

21

17

10~14年

47

44

38

33

26

22

19

15

5~9年

46

43

37

32

25

21

18

14

≤4年

45

42

36

31

24

20

17

13

表3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岗位

聘任年限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试用期

≥15

26

23

20

17

10~14年

24

21

18

15

10

≤9年

22

19

16

13

(二)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受聘岗位、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聘期内相对稳定,根据考核和考勤结果按月发放。

1.新进人员或岗位变动人员

⑴新进人员在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计发全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计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⑵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内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标准执行,新引进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标准执行。

管理岗位新引进硕士毕业生按科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首聘期满(三年)按考核确定的聘任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⑶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⑷新调入的人员按聘任的岗位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⑸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所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访学、进修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出台的在职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3.经学校推荐到中央、地方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锻炼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低职高聘人员,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试行办法》

校内实行了低职高聘岗位的,按高聘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聘任的岗位等级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6.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⑴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⑵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改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⑶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后下月起停发。

⑷受处分人员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理工发[2009]21号),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和受停职反省处理的,处分期间和停职反省期间停发。

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期间停发。

⑸请假、旷工人员:

1无故旷工3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7天或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8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从第2个月起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两个月以上停发当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1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2病假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按其标准的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从第4个月起按其标准的5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探亲假及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标准的80%发放。

7.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100%、80%和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告诫的,告诫期内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50%发放,待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后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次标准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所在单位性质和聘任岗位不同,实行分类、分层设置分配方案。

1.各学院(含工程研究院)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学院根据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和下拨的总量,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础上,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⑴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4。

表4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期满考核确定档次受聘岗位

国家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80

省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30

35

40

45

49

54

59

65

校聘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3

28

32

35

38

42

47

52

校聘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16

19

22

25

27

30

34

39

院聘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11

13

15

17

19

21

24

28

院聘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7

9

10

11

13

15

17

20

①进档条件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聘任在教学、科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须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或讲授研究生课程,方能按下述条件累计进档;对教学工作折算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按研究人员的考核条件考核进档;对教学折算学时和教学、科研条件均达不到规定的考核条件的,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首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分按80分发放;

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下各类岗位按受聘岗四档(合格档)标准对应分数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首聘期满后,根据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

聘任为专业技术二级人员,聘任期内业绩在达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考核聘任条件的基础上且须同时满足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

教学折算学时达到①、②类标准的,必须在满足考核规定的基本(合格条件)教学条件和所有理论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均为良好的前提下,每增加一项考核规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增加1档,优先考核教学条件。

对课程优秀率达到50%及以上者,教学条件不封顶,但达到八档业绩必须有1条科研条件;对课程优秀率介于30%至50%期间者,教学条件进档不超过2档(即第六档);对课程优秀率低于30%或教学条件达不到合格条件者,教学条件不进档;对课程优良率低于90%者,教学、科研条件均不进档。

教学工作折算计划学时达到④、⑤类学时标准的专任教师,优先考核科研条件,超过的教学条件不作为进档条件。

最高到八档65分;同时,聘任期内完成了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而教学或科研条件达不到基本考核合格条件的,每缺少一条教学或科研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减少1档,依次类推,最低为一档30分。

聘任为专业技术三至四级、五至七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折算计划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类似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进、退档情况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

其中,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在23~52分之间核定;五至七级在16~39分之间核定。

聘任为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各学院制定的聘任期满考核文件和学校核定的绩效总量,由学院考核确定所聘人员的进、退档执行情况,报学校批准。

其中,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在11~28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五至七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在7~20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八至十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

对各学院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具备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任教师(主要指未取得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聘任期满按上述条件进行考核,执行相应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考核达不到主系列岗位合格考核条件的,则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对新引进的博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岗位三档22分确定,内聘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和聘期考核业绩确定档次;对新引进的硕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初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三档10分确定,试用期结束后按聘任岗位的合格档确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聘任期满,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进行考核,确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执行标准;对考核达到合格及以条件的人员下一个聘期按四档及以上档位分数发放;对考核达不到合格条件(四档以下档位分数)的人员,则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低职高聘或在一个聘期内晋升且受聘了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按高聘岗位或受聘的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合格档(四档)分数发放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后,以聘期业绩按新聘岗位对应《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文件“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条件进行聘期满考核。

如下一个聘期低聘为本系列岗位更低一级岗位等级的,则按上述退档条件确定档次分数发放;如下一个聘期低聘至更低一级岗位系列最高等级的(如四级低聘至五级、七级低聘至八级),则按低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合格档分数发放。

⑵各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在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江西理工大学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文件管理与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方案中“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⑶各学院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学院管理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机关各部门管理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从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工勤技能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2.教辅单位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辅单位主要指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杂志社、校医院、工程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等以辅助性、服务性为主的单位或在岗位聘任中按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根据《江西理工大学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依据聘任期满岗位考核结果等次核发。

⑴各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教辅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5。

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

表5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

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正高级

34

32

30

21

告诫期内不享受

0

副高级

27

25

23

14

0

中级

20

18

16

9

0

初级

14

12

10

7

0

员级

11

9

7

5

0

⑵各教辅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各教辅单位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考核和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职工作岗位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满考核业绩达到主系列考核合格条件的,可参照教学、科研岗位业绩考核条件考核进档,执行相应岗位考

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各教辅单位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教辅单位管理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机关各部门管理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各教辅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人员,按照本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3.机关各部门(含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西校区)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所聘岗位承担工作责任的大小、行政职务的高低及聘任期满考核等次确定。

⑴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各级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6。

表6机关各部门管理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正厅级

56

54

37

告诫期内不享受

0

副厅级

51

48

32

0

校长助理

(含非校领导党委委员)

44

41

38

26

0

正处级

36

34

32

23

0

主持工作副处级(含正处级调研员)

34

32

30

22

0

副处级

29

27

25

19

0

处长助理(含副处级调研

员)

26

24

22

16

0

正科级

22

20

18

13

0

副科级

18

16

14

10

0

科员

14

12

10

7

0

办事员

11

9

7

5

0

按照考核要求,三年聘任期满后,利用每年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机关管理岗位人员聘任期满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

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机关各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受聘为“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础上,可参照主系列考核计发,并根据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则只能按管理岗考核和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各部门受聘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内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考核和核发;受聘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基础上,聘期内按照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考核和核发;在本职岗位工作考核合格以下的,则只能按管理岗位考核和核发。

4.工勤技能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主要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在所聘任的岗位上完成本岗位职责情况、爱岗敬业状况、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因素,由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核发。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7

表7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期满考核

绩效档次

聘任岗位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告诫

不合格

技师

20

18

16

11

0

高级工

12

10

8

6

告诫期内不享受

0

中级工

10

8

6

5

0

初级工(普工)

9

6

4

3

0

按照考核要求,三年聘任期满后,利用每年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综合评价。

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工勤技能人员聘任期满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首聘期均按合格档标准核发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5.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⑴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三年一聘任,一年一考核的办法,根据岗位履职情况综合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其中年度综合考核优秀(11%以内)、良好(30%以内)、合格、基本合格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应等级核发;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5%以内)者,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下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1分;当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确定为良好的人员,下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0.5分。

⑶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由学校分别设立综合、单项考核奖励,相应增加被考核单位(部门)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和等级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议确定,增加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不计入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⑷经学校同意并备案的,在各学院担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图书馆部、室主任,本岗位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在上述岗位考核确定分数基础上按表8对应的分数增加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取消相关岗位的津贴。

表8担任相关职务增加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数对应表

担任职务名称

系主任

(书记)

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书记)、实验中心主任、图书馆部室主任

教研室副主任及其它职务

增加分数标准

1.0

0.8

0.6

⑸对于从事“双肩挑”岗位的管理人员(“双肩挑”岗位人员特指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且受聘为副教授、教授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如其在管理岗和主系列专业技术岗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对担任副处、正处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岗位人员,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增加1.0和2.0分。

⑹在各学院、各部门合理缺编的前提下:

对缺编运行的机关各管理部门,学校按照副科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该部门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部门,由部门根据本部门职工的工作贡献再二次分配;

对缺编人数在10%以内的学院,学校按照讲师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学院的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学院;对缺编人数大于10%的学院,学校按照讲师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乘以10%的缺编数,在年终一次性奖励给学院,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⑺其他规定

1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十二个月发放。

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聘任岗位参照本方案规定的档级标准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按全月发放;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按50%发放。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者按所对应的档级标准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年度考核为告诫者,告诫期(三个月)内停发,待告诫期满经重新考核后确定考核档次再核发。

3学校安排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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