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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本)

序言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

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进行修订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

为了将中国商界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Incoterms®的最新版本中,中国国际商会于2009

年牵头组建了ICCChin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带领国内商界多次向国际商会提交中方针对Incoterms®2010修订稿的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到新通则中。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商界在世界经贸舞台上的地位得到迅速提高,中国的参与已经成为世界商业规则制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Incoterms®2010的修订工作历时3年,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最终版本于2010年9月正式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为帮助国内经贸界尽快学习和熟练掌握新的规则,并将规则及早应用于贸易实践,中国国际商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了中文版本的翻译工作。

同时,作为被国际商会授权唯一可以举办Incoterms@2010培训的中国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举办了一系列培训,帮助中国企业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Incoterms®2010各种条款。

在此,我要感谢ICCChin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的专家对每一次的修订稿件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正是他们的不懈努力使中国商界的声音得以准确及时地反馈给国际商会。

我还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Incoterms2000译审专家魏家驹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严思忆教授在百忙之中对中文版本进行的细致严谨的审校工作,从而保证了本书译本的权威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ICCChina的专家们此次还对Incoterms的译名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他们一致认为,Incoterms字面和实际内容并无“解释”之意,贴切的译名应为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但考虑到Incoterms已进人中国多年,为不影响企业读者约定俗成的习惯,Incoterms®2010仍维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译法。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我们的专家团队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Incoterms®2010翻译工作词斟句酌,力图为读者提供最权威的参考工具。

翻译和出版国际商会出版物是中国国际商会重要的职能。

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向中国企业介绍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和出版物,开展与之相关的活动,更好地为中国商界服务。

 

万季飞

中国国际商会会长

二0一0年十二月

前言

全球化经济为商业活动进入世界各地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途径。

货物正以更大数量、更多种类在更多国家销售。

但是,随着全球贸易量的增大与复杂程度的提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会(ICC)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旨在便利全球贸易活动。

在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术语可以明确当事方各自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套全球普遍接受的合同标准不断定期更新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l条,并对所有规则做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

同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与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

国际商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足以满足全球商界的需要。

国际商会希望在此感谢以FabioBortolotti教授(意大利)为主席的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由CharlesDebattista教授(联合主席,英国),ChristophMartinRadtke(联合主席,法国),JensBredow(德国),JohnnyHerre(瑞典),DavidLowe(英国),LauriRailas(芬兰),FrankReynolds(美国)和MiroslavSubert(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以及为此11条规则配图的AskoRaty(芬兰)。

顾磊杰(RajatGupta)

国际商会会长

 

内确定的点,将更有助于避免疑问或争议。

4.切记国际贸易术语并没有给你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确实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哪方有安排运输、保险的义务,卖方何时向买方交货以及各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但国际贸易术语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

它也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违约后果。

这些问题通常依据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或合同的适用法处理。

合同各方应当清楚强制适用的本地法可能推翻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特点

1.两个新增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

该变化是通过使用两个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的新术语:

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来实现的。

在这两个新增术语中,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

使用DA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时,货物同样交由买方处置,但仅需作好卸货准备(与以前的DAF、DES和DDU术语相同)。

新术语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DES与DEQ成为多余。

DAT中的指定终端很可能是港口,因此该术语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Q适用的场合。

同样,DAP中抵达的运输工具很可能是船只,指定地点也很可能是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S适用的场合。

这两个新术语和先前的术语一样,是“交货”型,由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除与进口清关相关的费用外,如有的话)和风险。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中的11个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运输终端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一类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中的七个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均属此类,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这些术语。

但是,重要的是要记住,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可以使用这些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第二类术语,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因此被划分为“适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FOB、CFR和CIF均属此类。

在最后三个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且能避免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

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因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多处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要求的义务。

两种发展让ICC认识到应及时向此方向演进。

第一,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第二,美国国内贸易中出现了更愿意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的现象。

4.使用说明

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前,均有该术语的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比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

使用说明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构成部分,但期望能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

5.电子讯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往的版本曾经规定诸多文件可用电子数据信息替代。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1和B1条款则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这种表述便利新电子程序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有效期内的发展。

6.保险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并且已考虑了修订对条款的影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纳入涉及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A3和B3条款。

这些规定已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和B10泛泛的条款中抽出。

为了明确确双方与保险相关义务,A3和B3中有关保险的用语也作了相应调整。

7.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信息

现在人们对货物移动时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要求确保除了其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得构成威胁。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各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明确了买卖各方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比如产销监管链信息。

8.码头作业贯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虽由卖方支付,但买方为实际支付方,因为通常运费已由买方包含在货物总价之中。

运输费用有时会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处理和移动货物的费用,而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很可能向接收货物的买方索要这些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支付两次费用:

一次是在货物总价中向卖方支付,另一次是单独向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支付。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相关术语的A6和B6条款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

9.链式销售

与特定产品的销售不同,在商品销售中,货物在运送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

出现此种情况时,在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因为处于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已经安排了运输。

因此,处在销售链中间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对其买方的义务。

为了澄清此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中包括“取得运输中货物”的义务,并以其作为在相关术语中运输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通

有时买卖各方希望变通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并不禁止此类变通,但是这样做是有风险的。

为避免不期望见到的惊讶,缔约方需要在买卖合同中非常清晰地明确他们希望通过修改达到的效果。

例如,如果合同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某术语的费用分摊作出改变,缔约方也应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否同时希望改变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

引言的地位

引言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的使用与解释作出总体介绍,但并不构成术语的一部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专用词的解释

如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一样,买卖双方的义务是对照列出的,分别反映在规定卖方义务的A栏和买方义务的B栏。

这些义务可由卖方或买方亲自承担,但有时根据合同条款或适用的法律,也可通过第三方中介,如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以及由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来承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⑩2010术语文字意在不言自明。

但为了便利使用者,以下部分将对几个专用词在本通则中的特定涵义做出指导性说明。

承运人: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术语中,承运人是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海关手续:

指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文件、安全、信息或实物检验的义务。

交货:

在贸易法律与实务中,此概念有多种涵义。

但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中,它所指的是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

交货凭证:

此词现为A8的标题。

它是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⑩2010许多术语中,交货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

但是,在使用EXW、FCA、FAS和FOB时,交货凭证可能仅仅是一张收据。

交货凭证也会有其他作用,比如作为支付安排的构成部分。

电子记录或程序:

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同时如适用时与对应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包装:

此词可用于不同目的:

1.为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

2.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

3.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中,包装所指的是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中的术语不涉及各方在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因此,如需要的话,各方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

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Works工厂交货

EXW(插入指定交货地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⑩2010或lncoterms@2010

便用说明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特别建议双方在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尽可能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买方则需承担自此指定交货地的约定地点(如有的话)收取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工厂交货)术语代表卖方最低义务,使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a)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样做。

如果卖方装货,也是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当卖方更方便装货物时,FCA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b)以EXW为基础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注意,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义务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

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建议使用该术语。

C)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

但是,卖方则可能出于缴税或申报等目的,需要这方面的信息。

A卖方义务

Al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A1~A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如适用时,经买方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

如适用时,经买方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其所掌握的该项货物安检通关所需的任何信息。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保险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如有的话),以将未置于任何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

若在指定交货地没有约定点,且有几个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选择最适合于其目的的点。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交货。

A5风险转移

除按照B5的灭失或损坏情况外,卖方承担按照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B买方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如适用时,应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相关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保险合同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B4收取货物

当卖方行为与A4、A7相符时,买方必须收取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承担按照A4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B7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A6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4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但按照B6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其收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

A8交货凭证

卖方对买方无义务。

A9查对一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进行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质量、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除非在特定贸易中,某类货物的销售通常不需包装,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

除非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已通知卖方特殊包装要求,卖方可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

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如适用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出口和/或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B6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a)自按照A4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b)由于其未收取已处于可由其处置状态货物或未按照B7发出相关通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c)如适用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

d)对卖方按照A2提供协助时所产生的一切花销和费用的补偿。

B7通知卖方

当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地点内的接收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B8交货证据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已收取货物的相关凭证。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以便卖方遵守AIO的规定。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IO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文件和信息时发生的所有花销和费用。

 

FCA

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FCA(插入指定交货地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⑥2010或Incoterms@2010

DELIVERY

使用说明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A卖方义务

A1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A1~A1O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如适用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但若买方要求,或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

在以上两种隋形下,卖方都可以拒绝签订运输合同,如予拒绝,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如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以下情况,交货完成:

a)若指定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当货物虽仍处于卖方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准备好卸载,并已交由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时。

B买方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B1~B1O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如适用时,应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除了卖方按照A3a)签订运输合同情形外,买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

b)保险合同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B4收取货物

当货物按照A4交付时,买方必须收取。

如果买方未按照B7d)明确指定交货地点内特定的交付点,且有数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则有权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除非买方另行通知,卖方可采取符合货物数量和/或性质需要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

A5风险转移

除按照B5的灭失或损坏情况外,卖方承担按照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

a)按照A4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但按照B6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及

b)如适用时,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5风险转移

买方承担自按照A4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

a)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A4项下的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发出通知;或

b)按照A4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接管货物;

则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自约定日期起,若无约定日期的,则

(ii)自卖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照A7通知的日期起;或若没有通知日期的,则

(iii)自任何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B6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a)自按照A4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如适用时,A6b)中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除外;

b)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i)买方未能指定A4项下承运人或其他人,或

(ii)买方指定的A4项下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货物,或

(iii)买方未能按照B7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

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及

c)如适用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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