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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第一章

法的分类:

创法成不成,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内容很诚实,小三长的特别一般,祖国,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权。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关于人身的不适用。

仲裁原则:

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要式行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标的所在地、

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注意】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三、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行政复议申请(★)(13年判断)

  

(1)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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