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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1、经济法:

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规制性。

2、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3、经济法的规制性:

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整体上的经济利益,因而必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禁止、限制的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紧密联系。

5、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1)总体上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宪法中的相关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2)宪法作为一部分权的法,不仅要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分权,而且要在相关国家机构之间分权,而这些分权的规定对经济法调整的影响十分巨大,并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各类体制法。

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6、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7、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简称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判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8、经济法宗旨中的4个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3个):

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10、经济法主体:

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11、第三部门属于调制主体还是调制受体判断:

如果第三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私人物品,则属调制受体;如果第三部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与其非营利性的特征相一致,则属调制主体。

12、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1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客观要素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14、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4个:

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和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15、论述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既可能是经济性(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既可能外现于一些实然性规定,也可能内潜于一些应然形态。

如:

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

(1)赔偿性责任,主要有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地是立法赔偿.与传统的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存在领域、制度目标、法律依据、赔偿对象、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

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由调制主体来承担。

经济法的超额赔偿是相对的,实际上是强调在对私人成本进行补偿的同时,对违法性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也要进行补偿.

(2)惩罚性责任。

通常,再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依据私法的规定来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损害得到补偿。

但是,如果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损害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

由于违法主体不同,其所受的经济或财政方面的约束不同,所能够承担的责任及具体形式,以及权利人所获得的补救也不同。

惩罚不限于罚款、罚金,也不限于金钱罚、自由罚,还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发、声望罚等。

16、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整个经济法系统的运行,就是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

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吧、法律。

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

(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

17、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它必然要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总量运行进行调控,以使总供给与总需求趋于基本平衡,有效地实现发展和增长目标。

因为唯有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应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及相应措施.

18、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19、论述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2)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具有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如果不采取宏观调控,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还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后果.

(3)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宏观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

无论哪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法,都集中体现了经济职能的要求.

20、宏观调控法的4原则: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21、宏观调控权的概念: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法定职权。

22、论述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计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

国家的计划经济是指导性的,不同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约束力;但计划又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其作用不容忽视.二者必须协调。

(2)产业政策的实现也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

国家产业政策的成功实现,必须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宏观调控部门协商、取得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要符合国家的计划和独立的产业政策立法所确定的产业政策.

(3)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一是各自协调的范围不同的需要.债、调整支出规模、和结构来实现,其主要在分配领域实施调节。

货币政策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实现,其调节行为主要发生在流通领域。

二者的调节都具有局限性,必须相互配合.二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的要求.财政政策更强调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货币政策重点是调节社会需求总量。

三是各自的时滞性不同的要求.财政政策的制定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并交有关执法机关执行,程序复杂;一旦实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有效需求。

货币政策一般由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决策程序简单;但其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是间接的。

(4)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就是依法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

建立综合协调制度有利于在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而不受制约。

23、税收的特征:

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而表现出来的、反应税收本质的特有征象。

论述税收的特征有6性(自己具体细化):

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4、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与间接税;

(2)从量税与从价税;(3)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4)中央税和地方税;(5)价内税和价外税(营业税属价内税);(6)独立税和附加税。

25、税法的构成要素:

包括实体法要素、程序法要素。

税法中的实体法构成要素包括:

(1)税法主体;

(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程序法构成要素包括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26、商品税主要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7、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主要为民生、农业、书报类)和零税率。

28、纳税主体分两类: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9、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主体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如营业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30、免征减征的范围: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收入;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所得。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31、金融:

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32、论述货币政策的特征:

(1)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它不是对某一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的具体经济措施,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

它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总量、信用量、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等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

(2)货币政策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只有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平衡,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而社会总需求总是体现为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货币政策则是可以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总需求,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互动,使二者保持平衡。

(3)货币政策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间接调节,即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管理来对社会总需求进行调控,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以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涉.

(4)货币政策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长期性,而货币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又具有短期性、时效性的特点。

因此,货币政策是目标的长期性与措施的短期性的结合,且短期措施服从于长期政策目标,这是货币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重要区别。

33、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即存款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34、论述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目的是防止银行出现大量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恐慌和危机,以保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兑付能力,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创造信用是现代银行的重要机能.中央银行依法创造法定货币,商业银行的扩张机能可以创造数倍于法定货币的存款货币.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商业银行可派生的存款增加,造成扩张,扩大了货币的供应量;反之则货币供应量减少。

(3)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表现在:

一是集中法定准备金,增加了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信贷资金总量;二是运用集中的法定准备金调控信贷总量;三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调整资金投向.实践证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做后盾,中央银行掌握的资金越多,其调控能力越强、越有力.

35、利率:

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我国利率分为三种:

(1)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是核心;

(2)商业银行利率,指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

(3)市场利率,指金融市场的利率。

36、基准利率的作用机制: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基准利率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成本增加,对中央银行的贷款需求降低,商业银行等就会到资金市场去寻求贷款。

由于商业银行等筹措资金的成本加大,它对外贷款的利率必然提高,相应其客户的贷款数额就会减少。

这样,货币的供应量就会减少。

反之,中央银行降低基准利率时,货币供应量就会加大。

基准利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可以起到限制或扩张社会信贷规模的作用。

37、公开市场操作的概念和意义(论述或简答):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同时,中央银行买卖国债,可以影响国债供求,影响国债利率,从而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利率。

目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手段之一。

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既具有一般货币政策工具的共同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

(1)公开性和平等性.具有高透明度,有利于消除幕后交易弊端。

(2)灵活性。

根据需要随时操作,且在事件数量上很灵活.(3)主动性.可主动采取措施经常性、连续性操作.

38、国外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规定(论述或简答):

(1)负责公开市场操作的机构。

美国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全权制定公开市场政策,决定联邦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劵的种类、数量和时间、地点等,制定有关公开市场活动的规定,按规定对公开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

主要是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长期公债券,广义上还包括政府直属部门发行的有价证券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3)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方式.一是直接买卖有价证券;二是回购协议交易;三是中央银行回购协议买卖.

39、市场在不同语境下的理解:

(1)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2)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

(3)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40、市场规制法:

规制的本义,就是依照规范对特定对象所进行的纠偏、调校和预防偏差的行为。

市场规制,则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1、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2、市场规制法的价值有:

公平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

市场规制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体现在:

(1)各国和地区市场规制立法在确立其宗旨时,强调公平但从来不忽视效率.

(2)市场规制立法中,在对既限制竞争、妨碍公平,又具有促进流通、提高竞争效率功能的行为规定规制措施时,既规定禁止的措施,又规定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形。

(3)基于公平对效率的促进而实现效率价值。

44、市场规制法的原则有4个: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公平原则、规制绩效原则、规制适度原则。

45、规制受体的客观表现主要有经营者及其利益的代表者。

经营者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实现盈利目的的载体或途径是提供商品或服务。

46、市场规制权:

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市场规制权可分为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也可分为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查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

47、市场竞争权:

是市场主体享有的、根据市场状况实施追求者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的权利.

市场竞争权可以分为自由竞争权和公平竞争权.

48、市场规制法的责任形式:

(1)财产性责任:

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罚金。

(2)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49、垄断的概念及含义: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该概念的含义包括: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5)垄断具有违法性。

50、相关市场:

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相关市场的相关性,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在产品和服务种类上的相关性、地域上的相关性和时间上的相关性。

5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特征有3点: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含义: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5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6点表现: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独家交易;(5)搭售;(6)差别待遇。

5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同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其特征有4方面: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3)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4)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54、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它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55、经营者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

合并的类型有: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两个或两个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存续下来,其他经营者主体资格消失的合并行为)。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56、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4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58、消费者的9项具体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59、经营者的8项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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