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17818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69.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docx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

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法人。

3.合伙企业:

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不正当竞争:

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行为。

5.垄断:

少数企业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控制生产和流通,操纵产品销售价格和某些原料的购买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6.商业秘密: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垄断协议:

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9.经营者集中行为:

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10.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12.产品瑕疵:

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情况。

13.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4.增值税:

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5.营业税:

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6.消费税: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7.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在依法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

18.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经济法的渊源

(一)中国法律的构成及适用

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的优先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地方性法规>下级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

位阶原则。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待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规则。

不溯及既往,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例如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经济法与民法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

经济法更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民法更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4)理念:

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经济法注重实质公平。

(5)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

1.联系:

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2.区别:

行政法调整的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法调整的关系还具有物质利益性质和内容,而且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根据合同而成立,需有出资人之间的合意为前提;公司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章程需反映国家的制度要求。

故在西方国家,称合伙是由合同成立的,公司则是由国家设立的。

(2)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属自然人企业,企业的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公司则为法人,企业的财产属公司法人所有,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具有股权的性质,它既非所有权亦非共有权。

(3)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的前提下的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般均可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合同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受到较多的限制或禁止。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是资本联合的企业,各股东的平等是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股东对其持股有转让之自由。

(4)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及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其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有清偿之义务,债权人可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股数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5)内部治理机制不同。

合伙非法人,故无法人之意思机关,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企业之意志。

除非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即委托经营或指定经营人),企业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公司应由其法人机关来代表法人之意志,任何一个股东均不享有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他只有选择管理者之权利。

换言之,公司中的“两权分离”程度高于合伙。

普通合伙:

①2人以上;②自然人合伙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⑦不能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归部分人享有或承担;⑧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擅自出质绝对无效;⑨对内转让自由、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①2-50名合伙人;②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③不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⑤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而发生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时,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责任并应赔偿损失;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可以当然继承;⑦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人享有;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我交易、竞业、出质均自由;⑨对外转让份额自由,仅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在法院强制转让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之处:

1.对外:

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为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内:

对上述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偿付的,该合伙人应当对企业负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有名、有章程、有钱(注意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有人、有地、有合法的经营范围。

资本三原则

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股东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用于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用于出资。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非货币出资的最高比例以70%为限。

董事会(p60)《公司法》13、51、45条。

1.董事的义务

忠实义务:

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在英美法上,此项义务的内涵被解释为主观性义务(即诚实义务)和客观性义务这两个方面。

此乃对董事的“道德要求”。

被认为是违反该项义务的情形有:

(1)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

(2)董事篡夺公司的交易机会并获利;(3)董事为自利目的而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4)董事兼任与任职公司相互竞争企业的经营者。

善良注意义务,即董事对公司履行其职责须基于诚实信用,其行为方式须与合理注意义务相适合。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节第30条规定,认定注意程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的善意性;

(2)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3)属于以其合理相信且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活动。

在董事履行此项义务的衡量标准问题上,公司立法基本上采取的是客观性标准。

在个案认定与审理中,还需辅之以主观性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董事越权行为(p61)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利益与董事自我利益的偏离——董事越权行为的产生

董事越权行为指的是董事超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的授权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效力:

表见代表;无权代表

董事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

19世纪的公司法,坚持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念,即公司仅为有限的目的而设立,其作为仅属其被授权的范围内方能有效。

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的适用原则:

(1)越权行为的交易可因全体股东的追认而为有效。

(2)在交易一方已完全履行其义务后,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援引越权行为原则来提出抗辩。

此即禁止反言原则。

(3)涉及重大安全的交易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则该交易应受到维护

(4)如交易合同尚未生效,则任何一方均可援引越权行为原则来提出抗辩。

(5)如交易合同属部分履行且履行并不足以使禁止反言原则发生效力时,当事人可提起准合同之诉,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6)如公司的代理人在其雇佣的范围内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不得基于该行为越权而提出抗辩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23条)(p71)

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益联系,都是具有特殊专长的战略经营管理专家,可以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作出有关决策判断。

其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东-经营者和中小股东-大股东的矛盾突出。

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极度弱化,甚至一些监事会形同虚设。

独立董事制度即为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

职工董事

在国外,《公司法》普遍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会必须按照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我国规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均须有职工董事。

 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它分别就职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

此次,国资委再一次强调,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监事会公司法52、11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要有职工监事,且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合伙财产的处分

(1)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无权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混淆行为)

.具体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牌子是自己的,东西是别人的。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仿冒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广告,对他人著名网站进行直接链接,仿冒企业的知名代号、简称、别称和其他识别性符号,等等。

合法拥有商标的不当使用行为:

即使是合法拥有的商标也有可能因使用不当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将他人著名的名称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来使用,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准、名优标志、产地等)

(二)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折扣

(三)虚假宣传行为

A.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B.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C.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D.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创新产品的名义,或者在大众传媒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合法持有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要求的行为。

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六)不正当附奖赠销售行为

1.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A.附奖促销----获奖的或然性、结果的不均性是其主要特征。

B.附赠促销

(1)附巨额奖赠促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限定了所附最高奖的绝对度,为人民币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A.其表现有:

附奖赠表示虚假:

如数量表示虚假、种类表示虚假等等B.所附奖赠品伪劣C.恶意干预实际中奖概率:

如恶意投放中奖标志、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等

(3)附不当条款的附奖赠促销:

如附限制或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附增加消费者义务的条款、附不当解释权条款。

(七)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区别

A.目的: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B.规制内容:

针对不同的行为,如经营者联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商标假冒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

即使针对相同行为,如搭售与价格歧视等,关注点也不同。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1.垄断协议

(一)不同形式的联合:

1.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2.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3.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二)不同内容的联合

1.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彩电、空调、民航价格联盟)

2.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欧佩克石油限产)

3.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分割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或者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电网划分)

4.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集体拒绝交易,一部分经营者共同拒绝与另一个或另一部分经营者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

(济南七大商场联合拒售长虹)

(三)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其他方式

 固定价格: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划分市场: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

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阻碍性滥用: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具体表现有:

掠夺性定价、过剩生产、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用: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主要表现有:

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重庆“天价电”)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进口奶粉低价抢市)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春秋航空限乘“黑名单”)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Intel强迫主机生产商只能安装Intel的产品)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安装宽带必须安装电话?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网内外发短信费用不同、民航公司向公务乘客收全价而向私人乘客收折扣价)

3.控制经营者集中

行为表现(p148)

 1经营者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2经营者控制:

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4.行政性限制竞争

行为表现:

1.强制交易2.妨碍商品自由流动3.限制跨地区的招标活动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致人伤害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亦适用无过错责任

为平衡各方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尊重权

6.监督批评权

1.

2.

3.税法的政策性

4.税法的技术性

税法构成的要素:

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特别措施、违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