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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国际经济法复习提纲

国际经济法(开卷)

判断题

习题一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即构成要约【】

2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仅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惯例【】

3关贸总协定1994是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平行的多边贸易协议【】

4.国际逃税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5.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统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6若卖方采取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基本上采用光票托收【】

7根据【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该【公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1.错,同时要表明提议人有在其建议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方构成要约。

2.错,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

3.错,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4.对,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5.对

6.错,货款主要是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

7.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习题二

习题三

习题四

论述题

公司法

1、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和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2)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不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另一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

 

(3)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规定。

 

(1)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代表股东行使权利,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必须设董事会。

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还可以授权其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同时,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国有独资公司要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三,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而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 。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2、公司资本原则 (可能性不大)

答:

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修改章程。

 

其基本含义有:

 ①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③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体现:

①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②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③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④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⑤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A.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 B.公司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 

C.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

3、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答案要点:

  

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

 

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4、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1) 人资两合性;

(2) 封闭性;(3) 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1) 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

(2) 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 具有开放性。

  

5、试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答:

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就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言,董事的民事责任应予特别关注。

一般来说,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

(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

(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董事的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之自律要求,同时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

否则,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董事滥用权力致使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应承担责任。

然而,我国公司立法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规定。

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利于规范董事的行为,不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在当作适当修改明确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使董事的民事责任体系化、规范化、完整化,以便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6、试论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答:

公司债债权人属于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有权在该债权到期时请求公司偿还本息的债权人。

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

此外,由于公司债是表现为公司债券的证券性权利,因而,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自由转让公司债,或者以公司债为标的,设定权利质押。

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

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权散的团体性。

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

(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鉴于公司债债权人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对于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措施。

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有关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

 

(1)设置公司债管理人  

公司债管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其他经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作为公司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

公司债管理人对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负有公平、诚实管理公司债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公司债管理人怠于执行其职务,对公司债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

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可以就有关公司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采取必要的处置,从而维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发债公司来说,也可以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避免与每个公司债债权人个别解决问题而发生的麻烦。

7、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

区别在于:

 

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介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 一 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产品责任法

1、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 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 归责原则不同。

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

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 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 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 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 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阶段。

答:

产品责任法最早来自于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

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经济中,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经历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在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很难找到直接的合同关系;此外,信息不对等、实力不均等客观因素,也决定了产品责任法不能够停留在合同法阶段,因此就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合同责任上升到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以过失为归责原则,原告对于被告疏忽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一般侵权责任仍然无法满足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原则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需要考虑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规定了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后果,生产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题

合同法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

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

为什么?

答:

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

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

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2】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

(1)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贷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了自己即将要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的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

乙该如何做?

答:

不能。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够向申报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所设的抵押担保?

答:

不能。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设定担保的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距离破产申请超过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

可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3】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的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水果验收后付款。

但是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的港。

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

甲公司遂以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财,拒绝接受所有货。

3月18日,以公司发现部份水果已经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

为什么?

答:

乙构成违约,但是甲公司不能够以此来解除整个合同。

因为,乙公司是3月16日才给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二是乙公司2%的水果为二级水果,不符合约定。

但是,这里都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这里不能够全部拒绝。

甲公司可以提出异议,先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部份开始腐烂变质的水果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

甲公司。

【案例4】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天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

7月1日,卡车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风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为什么?

4.甲能否要求退车?

为什么?

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为什么?

6.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为什么?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合伙法

【案例1】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部经营管理,该合钦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

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接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戊的要求,戊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

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

丁退伙不违反法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巳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公民甲与A上市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

(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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