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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

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市长报告。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 市政府的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经济环境,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全市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

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按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通报形势和重要情况。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按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讨论决定市政府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讨论报送省政府和襄樊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讨论需要提交市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等;

审定以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

通报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市政府领导成员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领导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进行协调、决定和部署;

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后,报请市长确定。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应在距会议时间3个工作日前提出。

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出议题的市政府领导必须事前搞好协调,达成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意见不一致的,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会议议题材料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原则上由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明确代会人员。

三十四、参加市政府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应向市长请假。

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起草;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科(室)或承办会议的部门起草,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签。

三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需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应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存档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三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紧急公文,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批后,仍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公文应一事一文一报。

三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统一登记,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送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后按工作程序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审批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

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

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联合发文。

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达的文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可冠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草拟或请示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以前,起草部门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涉及的有关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

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的,必须在行文前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四、请示、报告应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越级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多头主送、越级请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可不予受理。

四十五、市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

㈠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制定涉及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市长签发;

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长审签后送市委会签。

㈡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㈢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送市委办会签,涉及重要事项的送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送市委办公室会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之外,应及时公布。

第八章 督办检查制度

四十六、督办检查的范围是:

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

市委确定由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由市政府办理的重要工作。

四十七、督办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办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办检查工作,并明确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

四十八、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市政府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涉及所分管部门的列入督查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

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抓好工作落实。

四十九、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

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五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配合市长切实推进和落实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凡重点工作涉及所分管部门的,都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除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按市委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党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境,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

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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