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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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等优势,凭借中国人寿产品、资金、经验,探索新型销售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多赢,经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方案选择

一、一职两跨制(个人代理人制)

做法:

邮政系统员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

深度合作、政策允许、有成熟的运行体系。

劣处:

孰轻孰重、培训压力、获取准入资格难度。

二、部分专属制(营销服务部制)

做法:

邮政系统部分员工(能够获取资格人员),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邮政系统可提供硬件环境,悬挂某某营销服务部招牌。

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

不违反政策环境,逐级深入。

劣处:

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三、派驻引见制

做法:

中国人寿派驻业务全面的组训或主管进驻邮政前台,邮政系统员工向派驻人员引荐客户,并由派驻人员签单,给引见人员一定佣金,并根据业务量多寡给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一定管理费用。

好处:

不违反政策

劣处:

浅层合作,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四、兼业代理制

做法:

中国人寿与同级邮政签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已签定),在原有代理险种范围基础上拓宽代理险种范围,设立专门柜台进行宣传、代销,即可实现全员销售,与此同时,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业务、财务流程、强化培训与管理,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

规避政策风险、实现全员销售、真正实现有效合作。

劣处:

新模式无法律规定、新模式需探索和完善。

结论:

从双方加强深层次强烈愿望和期待的效果看,采取兼业代理并拓宽销售险种方式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

方案内容

一、各层级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详件附件1、附件2)

二、组织与人员管理

(一)中国人寿建立邮政系统兼业代理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

1、组织结构与管辖关系

根据邮政管理实际,拟设计省、市、县(区)三级管理体系,即省管市、市管县(区)。

2、明确各层级职责与权限

3、待遇标准

直接佣金:

按中国人寿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标准支付个人。

管理津贴:

按照省局提取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3%、续期直接佣金的2%,市局提取全市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4%、续期直接佣金的3%,县(区)局提取全县(区)个人新单佣金总额的5%、续期直接佣金的4%进行计算。

激励费用:

按照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5%支付,具体分配原则由省邮政局确定。

(二)建立专用管理手段

在中国人寿信息平台上附加一套邮政系统专用系统,为各管理层级建立起所属关系,为每位员工建立单独工号,以利于业务计算、考核与待遇发放。

三、业务流程处理(详见附件4)

(一)邮政职工收取保费2日内应将保费存入专用帐户,3日内将投保单送达中国人寿市级公司业务处理中心。

(二)公司核保、承保、打印保单

(三)送达

(四)拒保处理

四、财务流程处理(详见附件5)

建立保费收入与佣金支付两个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保费收入帐户逐日划拨到中国人寿同级机构帐户。

佣金支付帐户根据每月计算结果于下月划拨到制定帐户,并提供个人佣金明细,邮政局负责发放。

五、硬件环境搭建

有条件的邮政对外窗口可设立保险窗口,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符合中国人寿CI标准的宣传工具与资料。

六、服务与风险管控

邮政员工在销售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中国人寿形象,注重服务品质、加强风险管控措施与职业道德教育,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除邮政系统内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寿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出现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培训、激励与管理

中国人寿将提供邮政系统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运行初期可派驻组训进行综合辅导,提供其他培训机会,与此同时,协助邮政建立培训人才,更鼓励员工自学。

可将邮政系统纳入中国人寿年度销售精英大会。

正常运行后,中国人寿将协助各级局对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部分:

方案实施

一、完善方案

在双方主要决策者认可基础上,征求保监局和基层意见,并在试点过程中完善方案。

二、试点

选取双方合作意愿强、经济环境较好、具备一定管理培训能力的1-2个县、1个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方案。

三、逐步推广

(一)共同召开启动大会,推出方案、提出目标和要求、试点经验介绍

(二)组成统一的推广小组,制定详细的推广方案并逐一进行指导落实

(三)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督导手段、切实落实到位

(四)评估与改进

四、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大连地区事宜

六、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6月10日前

方案确定

6月15日前

试点单位确定

6月30日前

试点前期准备

7月1日—9月30日

试点正式开始

9月15日—9月30日

推广准备

9月28日

召开启动大会

年底前

争取全面落实

七、工作指引

(一)双方签定协议

(二)逐一落实方案内容

1、专属柜台准备

2、电脑程序安装与测试

3、业务流程模拟测试

4、财务流程模拟测试

5、培训

主要包括:

意愿启动、信心建立、行业前景、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核保核赔知识、风险管控教育、管理知识、激励技巧等。

6、宣导与预热

7、召开启动大会

8、派驻组训进行辅导与陪访

(三)走入成熟期管理

 

附件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辽宁邮政局

 

《代理合同书》

 

中国•沈阳

二OO四年六月

 

被代理人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池元杰

营业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

86860109邮编:

110031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

账号:

1478

代理人名称:

辽宁省邮政局(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本代理合同。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作为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应本着替对方保密的原则,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中的任何内容。

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代理范围

第四条地域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经营地域范围(辽宁省内但不含大连地区)内进行业务代理。

第五条代理内容

(一)代理甲方授权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协助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四)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孤儿保单的收费与管理。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及其它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代理甲方开办的保险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项承保规定、制度和补充规定办理。

(二)乙方负责销售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等工作,并认真执行甲方实务规定、承保细则,同时定期向甲方移交承保档案。

(三)乙方按甲方告知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证实行规范管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付相应责任。

(四)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误导客户行为。

(五)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核保规定进行初级审核后,交所在市公司进行核保。

具体操作流程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各市公司商定。

(六)乙方有义务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作登记后,当日通报甲方。

同时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

(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八)乙方不得代理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已承保或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九)乙方无权代理本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以外的保险业务及变动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业务资料内容。

(十)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十一)乙方在办理甲方授权的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增减。

(十二)乙方支付的直接佣金应严格按照甲方支付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标准执行。

(十三)乙方不得接收甲方在职个人代理人所代理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业务有最后确认权及保单签发权。

(二)甲方不得借工作之便截留乙方办理的业务,包括乙方替甲方承保、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现价表、投保单、正本保单、收据、宣传资料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各项资料,年末乙方向甲方统一进行结算,支付工本费。

同时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实务培训和新险种上市时需提供的相应培训,培训费用年末由乙方向甲方统一进行结算。

(四)甲方有关代理费用的各项政策文件须及时向乙方出示或备案。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保险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甲、乙方双方不得为有损于对方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对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代理期限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壹年。

保险费划缴期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保险费结算期限和方式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的市级分支机构与乙方具体协商,应于收费次日(最迟不超过三日,节假日顺延)由乙方按合同规定将代理保险费划缴甲方指定的帐户。

代理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代理手续费(佣金)依照保险监管部门、国家财政部有关政策及甲方总公司的规定,按不同的险种标准分别由甲方支付乙方同级。

第十三条代理手续费(佣金)按月结算,支付方式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

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员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此给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欺诈、悖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

(三)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四)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五)撕单、埋单等行为。

第二十条甲方不按规定结算乙方代理费用时,乙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划缴保险费及按照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实务手续;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及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返还剩余的甲方有关单证、收据和其他资料。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选择合同签订地仲裁。

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由乙方和甲方市级分公司协商确定。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遵守有关规定的原则立即协商修改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辽宁省邮政局

辽宁省分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辽宁省邮政局

 

《代理合同书》

补充合同

 

中国•沈阳

二OO四年六月

 

甲方(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乙方(代理人):

辽宁省邮政局

为保证代理业务顺利发展,进一步明确《代理合同书》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本补充合同。

一、本补充合同作为商业机密,双方应本着保密原则,严禁向任何第三者泄漏其中的任何内容。

二、直接佣金支付标准

按照甲方支付个人代理人直接佣金标准执行(如甲方进行调整,对乙方支付标准随之调整)

四、管理津贴支付标准

省局管理津贴=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3%+续期直接佣金总额的2%

市局管理津贴=全市个人新单佣金总额的4%+续期直接佣金总额的3%

县(区)局管理津贴=全县(区)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5%+续期直接佣金总额的4%

五、激励费用:

按照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5%支付,具体分配原则由乙方确定。

六、对特殊业务及费用标准,甲方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与乙方一事一议。

七、乙方应对代理人员应上缴各种税款按规定代为上缴,否则发生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

八、当月佣金与管理费在次月20日前结算。

九、本补充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实施。

十、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补充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乙方:

辽宁省邮政局

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市级及县(区)级《代理合同书》参照附件1,但有关名头、代理地域、法人代表等做相应调整,待遇支付只列明本级即可。

 

附件3

辽宁省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辽宁省邮政局所属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人员(简称邮政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邮政代理人”是指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邮局员工。

第三条邮政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邮政代理人在从事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待遇、工作职责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全省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管理。

县、区邮局为邮政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各级邮局设立的邮政代理人管理部门,为邮政代理人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邮政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职级和职责

第七条职级:

邮政代理人分为邮政业务员、县(区)经理、市级经理和省级经理四个职级。

第八条职责:

(一)邮政业务员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

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

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县(区)经理的职责:

1、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2、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3、策划业务推动活动。

(三)市级经理的职责:

1、同县(区)经理的职责;

2、对所辖县、区的督导和检查。

(四)省级经理的职责:

1、同市级经理的职责;

2、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3、制定全省的中长期规划。

第四章待遇

第九条直接佣金

每月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关于对邮政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的有关规定》向邮政代理人发放。

第十条管理津贴

(一)每月向县(区)经理、市级经理和省级经理发放。

(二)发放标准:

县(区)经理提取所辖人员FYC的5%、续期直接佣金的4%作为管理津贴,市级经理提取所辖人员FYC的4%、续期直接佣金的3%作为管理津贴,省级经理提取所辖人员FYC的3%、续期直接佣金的2%作为管理津贴。

第十一条激励费用

(一)对于季度FYC超过2000元的个人,奖励FYC的5%。

(二)提取新单直接佣金的5%进行业务推动。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二条邮政代理人考核

中国人寿与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邮政代理人进行考核,对于连续2个季度季度FYC小于600元者,取消系统各种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县(区)经理、市级经理考核

每季度对县(区)经理、市级经理进行考核,对连续2个季度人均季度FYC小于300元的,取消系统各种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名词解释

FYC:

新单直接佣金,本办法中指保单(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及分散性意外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之解释权在辽宁省邮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附件4

业务处理流程

附件5

财务处理流程

附件6

代理销售险种及直接佣金标准

鸿宇两全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交费至

第一年

14%

18周岁

第二年

6%

 

第三年

4%

 

以后各年

0.8%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3年交

第一年

14%

 

第二年

3%

 

第三年

2%

趸交

 

3.5%

鸿鑫两全

交费年期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5%

三年

第一年

10.5%

第二年

3%

第三年

2%

五年

第一年

14%

第二年

6%

第三年

4%

以后各年

0.8%

十年交

第一年

21%

第二年

9%

第三年

6%

以后各年

0.8%

康宁定期、终身

交费方式

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5

 

首年

28

10年交

2年

9

 

3年

2

 

以后各年

0

 

首年

35

20年交

2年

15

 

3年

6

 

4年

6

 

5年

6

 

以后各年

0

鸿寿年金

交费方式及年期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

 

第一年

24.5

 

第二年

9

十年交

第三年

7.5

 

第四、五年

0.8

 

以后各期

0

 

第一年

28

 

第二年

9

二十年交

第三年

7.5

 

第四、五年

0.8

 

以后各期

0

千禧理财

交费方式及年期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第一年

24.5

 

第二年

9

十年交

第三年

6

 

以后各期

0.8

 

第一年

28

 

第二年

9

二十年交

第三年

6

 

以后各期

0.8

 

第一年

28

 

第二年

9

三十年交

第三年

6

 

以后各期

0.8

祥和定期、终身

交费方式

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4.2

 

首年

21

5年交

2年

9

 

3—5年

2

 

首年

35

10年交

2年

15

 

3—5

4

 

以后各年

0

 

首年

35

15年交

2年

18

 

3年

8

 

4—5年

6

 

6

0

 

以后各年

0

 

首年

38.5

20年交

2年

21

 

3年

10

 

以后各年

6

松柏、松鹤

交费年期及方式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5%

交费期

1

14%

5至9年及

2

6%

5年交

3

4%

 

以后各年

0.8%

交费期

1

18%

10至14年及

2

9%

10年交

3

6%

 

以后各年

0.8%

交费期

1

21%

15至19年及

2

9%

15年交

3

6%

 

以后各年

0.8%

交费期

1

25%

20年及以上

2

9%

及20年交

3

6%

 

以后各年

0.8%

鸿运少儿

交费方式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

 

第一年

21*(1-x/15)+3.5

 

第二年

9*(1-x/15)

期交

第三年

6*(1-x/15)

 

第四、五年

0.8

 

以后各期

0

英才少儿

交费年期及方式

交费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5%

 

1

24.5%×(1-X/20)

年交

2

12%×(1-X/20)

X为投保年龄

3

8%×(1-X/20)

 

以后各年

0

99鸿福

交费年期方式

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3.5

 

1

21

 

2

10.8

10年交

3

5.2

 

4-5年

1.2

 

以后各年

0.8

 

1

28

 

2

10.8

20年交

3

7.2

 

4-5年

3.2

 

以后各年

0.8

康恒

交费方式

保单年度

直接佣金

趸交

1

3%

5年交

1

21%

 

2

6%

 

3

4%

 

4-5

0.80%

10年交费

1

28%

 

2

9%

 

3

6%

 

4-10

0.80%

20年交费

1

35%

 

2

12%

 

3

8%

 

4-20

0.80%

30年交费

1

38.50%

 

2

18%

 

3

12%

 

4-30

0.80%

卡折业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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