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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考点归纳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一、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用法律制度来规范高等教育行为已经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

法律主要介入三个领域:

1、政府管理权限。

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为。

一方面强化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另一方面也规范政府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包括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作为公益性质的法人机构,大学行使自主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3、大学公共责任。

国家一般通过立法来保障大学所培养的人才符合国家的需要,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来鼓励大学创新,与社会组织合作,以支持国家发展。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在高等教育法律规范调整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最多得规范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高等教育领域中平等主体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基于身份或契约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

3、准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教育关系,带有“公务”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行政关系。

张文显“第二性义务说”、“新义务说”: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具体到高校法律责任问题,首先要剖析高校在法律上和特定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此才能认定高校如果侵犯该权利或者违反该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理由。

高校法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常见。

二、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两种情形:

一是高校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校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高校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时,高校法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对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规定,具体为: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靠,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三、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但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高校法人及其主要责任人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依据违法具体情形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高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比较特殊。

1、学校法人与教师。

高校法人与教师的关系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教师履行职责导致侵权的,一般司法实践首先将教师行为定为为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认定首先由学校法人承担责任,或者规定学校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但学校法人同样有权利依据法律对学生的权利作临时性的限制的权利。

3、教育合同。

学校法人与外部权利主体之间基于教育服务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特殊的教育合同范畴,其包含着特定的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

教育合同因其公益性而具有特殊性。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之间也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种类

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简单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

种类:

1、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

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2、其他学业证书,指除学历证书意外的学业证书,也称为非学历证书。

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

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从层次上,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由于历史原因,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位班、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2、学位的概念、等级与门类

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等级:

1、学士学位。

凡高校本科毕业生,按要求达到毕业标准,经审核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

门类:

学位门类是指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

1997年,我国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作了修订,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含义: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特征:

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二、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办学体制

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三、成人教育的含义、成人教育的任务。

含义:

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

承认教务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

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性质与任务、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

性质: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察、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督导是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

教育督导既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的手段,也是改进政府教育工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形式和机制。

任务:

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

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

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二、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类型。

含义: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类型: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包括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

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下设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观测点。

7个一级指标的项目是:

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

分析:

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将高校的法律属性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将高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承认了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两者都有一定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首先,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表明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关权利。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定位,表明高校还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行政主体,高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等管理中享有行政管理权利。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

设立高校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二是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

一是申请,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是审批,设立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校,要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收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我国公办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异同。

公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党委领导;2、校长行政;3、教授治学;4、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决策机构的不同,是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最主要区别。

2、执行机构——校长。

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方向: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高教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它毕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带有探索痕迹,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一是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细;二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够科学,学术权力普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等。

第十二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从法律视角理解教师概念的内涵。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理解是指高校专门从事教育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广义的理解是高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校教师与政府和学校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政府: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

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等监督权。

从一定意义上说,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校: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因教师任用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在分配制情形中,教师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分配,学校只有教学指导管理权。

在聘任制情形中,学校聘任老师,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关系表现为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教育自由权。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督导权。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接受继续教育权。

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的特征。

特征:

1、高校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三、教师申诉制度。

具体内容:

1、申诉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是教师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

2、申诉的范围。

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三是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申诉的形式。

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4、申诉的管辖。

主要有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5、申诉的程序。

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资格的禁止和丧失情形。

条件:

1、国籍要求。

中国公民;2、思想素质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

资格认定程序:

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等六个主要流程。

资格的禁止和丧失情形:

《教师法》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高校教师职务设四级: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包括: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内容:

《高等教育法》48条规定:

高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已具备评定任职条件,由高校按照教师职务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校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校校长和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要求:

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四、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内容。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中明确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方针、原则与目标;第二,对备询的组织与职责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第四,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五,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五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学者关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行政法律关系说:

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一是特别行政权力关系说。

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上不可诉的“特别行政关系”。

高校基于法律规范授权,作为特别权力主体对其学生具有概括的支配权,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可对学生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各种手段,而学生必须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面的控制,且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外部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对不属于行政组织系统的相对人进行的行政管理,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说:

主张高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形成教育契约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

认为由于学校教育活动已经越来越多地触及学生各方面的利益,导致学校和学生间关系发生变化,产生新型纠纷,教育法律关系说因此产生。

二、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教育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规定:

1、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2、获得行政奖励权;3、开展社会活动权;4、获得学业证书权。

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1、人身权;2、财产权;3、救济权。

(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与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爱护公物;2、按时缴费;3、民事赔偿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与校规;2、接收学校监督;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

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二、高等学校校规的内涵、制定依据和应遵循的规则。

内涵:

校规作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属于自治规则,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

制定依据:

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利源于法律的授权。

一是《教育法》28条,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九项权利;二是《高等教育法》41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等。

遵循规则:

1、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2、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需要。

三、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和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性质:

一种认为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

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基本规则:

1、处分依据合法;2、处分主体合法;3、处分内容合法;4、处分程序合法。

四、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取得制度。

新生入学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考核制度。

高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3、变更制度。

包含转专业、转学、休学与复学。

4、消灭制度。

消灭高校学生学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申诉申请。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2、申诉受理预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本校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全面的复查,详细听取各方面的一件,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查结论。

被处分的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3、决定书的送达。

对学生的处分、处理以及复查决定书原则上适用直接送达,必要时可以使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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