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丝纺服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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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丝纺服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引导资金坚持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务必确保引导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四)分级共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同步设立一定数额的引导资金,支持该县重点产业项目和企业的引导,在强化全市统筹协调的同时,坚持事权财权统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县(市、区)分级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就高和不重复享受。

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资助标准“最高”的项目;

已享受过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和支持。

国省市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发展情况,由市产业推进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产业推进办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三)会同市产业推进办,审核年度预算支持方向及分配方案,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产业推进办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二)组织农牧业、经信、商务粮食、文化、旅游等单位确定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支持范围、方式、标准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原料基地建设。

支持政府主导、企业自建或共建蚕桑等原料基地建设,对现有原料基地进行改造提升,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机具,推进桑蚕品种优化改良,提高蚕茧等原料产业化水平。

(二)产品市场拓展。

鼓励引导丝纺服装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就近就地互相采购和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种展览会(交易会),开展电子商务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直营店、连锁店等形成“线上线下+电子商务”的营销格局,拓展产品市场。

(三)自主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申报中、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购买国际名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品牌溯源”,全面提升产品品质,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

(四)人才培养引进。

支持本地驻市高校、专业职业学校与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鼓励引进一批丝纺服装产业高端研发人才、设计人才及团队、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高管、研发带头人给予支持。

(五)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本地丝纺服装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六)产业发展平台建设。

支持丝绸小镇、丝绸特色一条街、西部纺织品交易中心、区域开放合作示范区、纺织服装产品创新设计研发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项目建设。

(七)支持多渠道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丝纺服装产业信贷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引导资金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一)支持原料基地建设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1.对桑园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蚕茧产量500万公斤以上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丝纺服装龙头企业直接投资建设蚕茧原料茧基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并配套相应蚕棚蚕具等养蚕设施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3.对现有原料基地进行改造提升,改造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产茧量20万公斤以上的茧丝绸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对工业生产企业与农业企业跨行业、跨产业以联盟形式新建原料基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5.对当年南充企业收购南充本地蚕茧达到5万公斤以上给予一次性1.0元/公斤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推广前沿新技术(家蚕人工饲料),使用新机具,显著提升蚕茧产量质量的给予3—20万元奖励。

7.对新发展桑园面积20—30亩,并配套相应蚕棚蚕具等养蚕设施的蚕桑业主(大户)给予一次性2—3万元奖励。

(二)支持产品市场拓展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1.对新建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南充丝纺服装企业触网率达到80%且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丝纺服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就近就地互相采购和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种展览会(交易会),开展电子商务及建立品牌形象店、直营店、连锁店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安排。

当年度建多个实体店(专卖区)的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3.对我市丝纺服装相关的协会、研究会所主办的有关弘扬丝绸文化、品牌推广、承办国省会议等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支持自主品牌建设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对丝纺服装企业申报中、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购买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际名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品牌溯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1.支持本地驻市高校、专业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丝纺服装专业并与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对建立人才培养基地的按投入额比例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各类高端创新设计人才,在生活补贴、人事服务、创业扶持、创新载体资助、创新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批示精神安排。

3.对企业产值、纳税、创新、解决就业等情况位居全市丝纺服装企业前五名,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创新、研发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根据丝纺服装企业需求开展定向培养,符合条件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

资金支持额度,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安排。

(五)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1.对丝纺服装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配套支持国、省重点工业项目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丝纺服装企业节能节水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对丝纺服装企业应用自主研究开发技术、科研院所转移技术、重大专利转让技术推进产业化生产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对丝纺服装企业已经取得用于扩能扩产、技术改造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且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产业发展平台建设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和专项补助的方式

1.对丝绸小镇、丝绸特色一条街、西部纺织品交易中心等建设项目,引导资金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支持建立国家级南充纺织服装产品创新设计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多渠道融资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丝纺服装产业的信贷投入,对金融机构为丝纺服装产业重点企业贷款发生的净损失,按10%给予补贴;

对上市后备企业银行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充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南充市辖范围内的;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按章纳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规范;

(三)申报项目符合我市当年产业扶持政策,符合丝纺服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环保达标、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符合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充市丝纺服装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二)统一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见当年申报指南。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产业推进办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要求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申报次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市产业推进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专项用款计划,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时限等,下发给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产业推进办、市财政局,按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采取形式性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部门会审等),并分批将拟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产业推进办,将经市政府最终批准的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

同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等确需变更调整(调增、调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产业推进办,及时提出年度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

符合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将联合签署意见后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送市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复审,并对审核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文化、旅游等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

申请项目和申请企业(单位)是否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规定。

(二)资料审查。

申请企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

文件表格填写是否格式规范、字迹清楚、数据衔接;

申请企业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市产业推进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二十条市产业推进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并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产业推进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引导资金预算额度、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报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产业推进办根据正式签批的引导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和计划文件,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获得引导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进入引导资金项目重点库(红名单)且前景确实较好但当年确实无法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滚动实施,不再重复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七章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县(市、区)经信、商务粮食、农业(蚕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检查面应达到100%。

市产业推进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企业使用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县(市、区)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旅游、文化等委(局)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产业推进办、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特殊情况主要指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商务、农业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旅游、文化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管理程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有效作用。

第二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应主动向同级经信、商务粮食、农牧业(蚕桑)、旅游、文化、财政等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凭据和资料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市产业推进办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一)建立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制度。

选择一批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多、带动就业强,对稳增长有支撑作用的企业,进入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给予要素倾斜、重点支持。

(二)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监管“黑名单”制度。

对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巧立名目、恶意套取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五年内使用引导资金资格。

第二十九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产业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新文件执行并在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可根据当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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