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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xx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云政办发〔2009〕225号)、《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0〕14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因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指导各县(市、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等的处置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以下类型:

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铁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火灾事故灾难;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本预案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应做好平常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建立本系统(行业)较大以上事故预防、预测、预警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6)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

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安委会及办公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2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xx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该行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长。

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xx车务段、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xx军分区、武警xx支队、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局、有关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故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援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

的其他事项。

2.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各县(市、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汇总各方面事故灾难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协调调度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参与现场救援;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4)市煤炭工业局:

负责调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援工作。

(5)云南煤监局xx分局: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市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做好现场保护、固定证据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并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7)市消防支队:

负责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8)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中心城区供水、公交、燃气)的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9)市工信委:

负责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紧急用电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市国资委:

参与市属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市安全监管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货运输、邮政运输、公路工程、码头与航道建设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2)xx车务段:

负责铁路工程、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路网与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3)市农业局:

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业机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4)市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5)市卫生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6)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监控、调查工作,提出防范、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并监督实施,报告灾情造成环境影响的有关信息。

(17)市水务局:

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8)市气象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天气预报发布、实况监测及相关气象服务工作。

(19)市民政局: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拨供应工作。

(20)市人社局:

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1)市财政局:

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22)xx军分区、武警xx支队:

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3)市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24)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25)市供电局:

负责所属电厂、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抢修灾区损坏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6)市外事办:

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27)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8)有关保险公司:

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2.4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工作组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

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组织起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传递、上情下达工作。

(2)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卫生局、xx军分区、武警xx支队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转移;组织生命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救援队伍撤离;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3)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协调急用医疗药品。

(4)应急保障工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参加。

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落实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工信委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铁搭公司人员参加。

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区域通信畅通;恢复灾区受损通讯基础设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办牵头,事发地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负责做好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气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

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6)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武警xx支队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7)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分析事故灾难发生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8)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助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各类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主要领导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督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事故调查工作组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煤矿事故由煤监xx分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

主要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交调查报告。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联动

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风险信息通报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逐级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和节假日值班,对生产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及时研判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送

(1)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4)信息报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去联系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参与处置相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救援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

(1)当发生一般(Ⅳ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当发生较大(Ⅲ级)事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市人民政府领导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事故,若事故不可能进一步扩大,且当地人民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本预案。

(3)当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的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4.3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

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到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援、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它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它次生灾害等情况,对事故现状及下步发展态势进行初步研判。

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指挥救援力量继续救人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处置需要,决定成立各工作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2)任务分工: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立即发布新闻通稿,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续报情况;提出需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宜。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

救援部门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

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

其它需到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报告情况:

掌握现场情况后视情向上级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如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赴现场,报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困难。

4.4应急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群众应急防护

确保现场周边群众安全,及时、安全、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4.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把握导向,坚持有利于事件的稳妥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快报事实、慎讲原因,不炒作、不渲染,逐步报道相关内容,引导舆论沿正面方向发展。

(3)加强服务,确认现场记者身份、规范采访活动,热情接待媒体记者,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5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与恢复

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2保险与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织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事件,评估报告于1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市人民政府于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送省应急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认真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7保障措施

7.1应急预案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本预案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7.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曲部队、xx武警支队和xx军分区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

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

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5应急通信保障

市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

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7.6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实现物资、装备等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加强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7.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8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监局要建立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数据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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