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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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017年潮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食产〔2017〕26号)、《2017年潮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规范我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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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潮州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区)局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取缔无证生产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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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县(区)应在前阶段开展食品小作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禁止目录》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具体生产食品品种,分别登记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的食品小作坊的数量,统计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2017年6月10日前将未获证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报当地政府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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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进小作坊清理登记工作
1.依法关停、取缔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各县(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责令辖区内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于6月30日前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对拒不停产的,要依法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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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完成符合条件食品小作坊的登记。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辖区内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尽快申领登记证,引导、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登记证。
各县(区)要在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未能在此期限前取得登记证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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