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综合练习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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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综合练习答案

解释名词

1.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7.行政法律关系变革: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8.行政法律事实:

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9.行政法的法源:

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0.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1.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2.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3.部门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4.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题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5.自由裁量权:

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6.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7.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8.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9.行政优先权: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0.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21.行政机关:

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方式。

23.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24.委员会制:

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25.层次制:

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26.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7.行政组织:

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

有时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28.行政机构:

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

29.中央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30.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31.行政机关组织法:

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国务院:

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3.派出机关:

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34.公务员:

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职务关系:

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6.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37.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38.被授权组织: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39.被委托组织:

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0.行政相对方: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1.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4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对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43.行政优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44.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授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5.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46.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7.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48.行政司法行为:

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49.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50.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51.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52.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3.依职权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既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54.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5.单方行政行为:

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56.双方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57.行政行为的无效:

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8.行政行为的撤销:

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59.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60.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1.职权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2.授权立法:

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63.执行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64.创制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规定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65.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6.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67.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68.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9.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0.行为许可:

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

71.资格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72.独立的许可:

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73.附文件的许可:

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74.权利性许可:

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75.附义务的许可:

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76.排他性许可:

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77.非排他性许可:

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78.一般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79.特殊许可:

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80.合法性原则:

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8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82.注销行政许可:

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83.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旅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84.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旅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85.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86.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87.间接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88.直接强制执行:

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89.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90.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色协议。

91.行政合同的变更:

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92.行政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

义务关系的行为。

93.行政指导:

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的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94.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95.申诫罚:

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96.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97.行为罚:

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98.财产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是运用最广范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财物两种。

99.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100.行政拘留:

也成治安拘留,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01.罚款:

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102.没收财物: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103.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04.一般行政监督:

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105.行政监察:

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06.审计监督:

审计就是仔细审查核算,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正建设的活动。

107.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08.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09.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10.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1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112.司法机关救济:

也叫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3.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14.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16.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行政复议机构: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118.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119.行政复议决定:

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评价。

120.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21.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22.行政赔偿请求人: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12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24.行政赔偿程序:

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广义的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在内。

125.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先行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26.行政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27.追偿人:

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128.被追偿人:

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29.危险责任原则:

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30.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131.行政争议: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执。

132.行政诉讼法:

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134.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13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36.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137.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138.级别管辖:

是指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9.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0.裁定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41.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遍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42.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理诉讼法院的管辖。

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14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

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45.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46.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47.管辖权转移:

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148.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149.行政诉讼参加人:

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50.行政诉讼当事人:

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51.行政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52.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153.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154.行政诉讼原告:

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55.行政诉讼被告:

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56.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57.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58.共同诉讼人:

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59.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60.必要共同诉讼人:

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61.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62.普通共同诉讼人:

指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163.集团诉讼:

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164.诉讼代理人:

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65.法定代理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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