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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册:

白酒类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五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1998)16号

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

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

100833,电话:

68396552,68396554,传真:

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审查工厂条件及抽封样品。

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每组2—3人,可酌情吸纳同级内贸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按附件二填写工厂条件审查记录,并填写不合格记录和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

同时抽封样品,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抽封样品由企业负责寄/送指定检测机构。

三、考核产品质量。

由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及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汇总上报。

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工厂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八)和计算机软盘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审查结果汇总表抄报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地方经贸委。

五、发证。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合格企业核发证书。

六、公布。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七、整改复查/测。

经工厂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或产品测试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半年进行整改。

整改后由企业向省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测申请,按第八条第二、三款进行复查/测,符合取证条件的,按程序发给生产许可证。

经复查/测仍不合格,五年内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资格。

第九条结束发证后的申请。

新投产、新转产的企业必须在投转产半年内申请领证。

申请企业投产转产超过半年而未提出申请者,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后,持罚款单及证明材料予以申报办证。

第十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030XXXX

XK:

许可

16:

国家轻工业局编号

030:

白酒编号

XXXX:

企业许可证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第十二条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凡有营业执照的,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联营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由龙头厂统一申请领证。

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注明各联营企业名称、地址,并分别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统一安排监督检测,以保证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可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第三章免予工厂审查、产品检测条件

第十五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度,对以下企业免予工厂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

一、由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已颁发的地方生产许可证,其执行的发证条件与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相同或相当,经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免予工厂审查,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只交产品测试费及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二、已获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发放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由企业附上证明材料,免予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审查及相应费用,只交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销生产许可证。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产品监督复查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政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五)违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遵守“受检企业须知”(附件六),凡发现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取消其取证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费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向企业收取生产许可证费用,包括:

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检测费、公告费收取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费用管理。

一、审查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收取,专门用于工厂审查差旅费及许可证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寄检测机构。

三、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寄“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阜外分理处,帐号492-249018-44,请注明白酒许可证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二、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

三、附表l:

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

附表2:

白酒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

四、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受检企业须知

七、申请书

八、白酒中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一

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一、受检产品

各种类型的白酒

二、检测、检查依据

1、GB10781.1—89《浓香型白酒》

2、GB10781.2——89《清香型白酒》

3、GB10781.3—89《米香型白酒》

4、GB11859.1---89《低度浓香型白酒》

5、GB11859.2—89《低度清香型白酒》

6、GB11859.3—89《低度米香型白酒》

7、GB/T14867---94《凤香型白酒》

8、QB1498—92《液态法白酒》

9、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10、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

11、GB8951——88《白酒厂卫生规范》

12、GB5009.48——85《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

分析方法》

13、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4、QB/T2305——97《特香型白酒》

15、GB/T16289---1996《豉香型白酒》

16、QB/T2187——95《芝麻香型白酒》

17、GB10343——89《食用酒精》

18、GB10345.1—8---89《白酒试验方法》

19、GB10346—89《白酒检验规则》

20、GB/T349,2——94《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三、抽样

1、由审查组到工厂一次性现场封样

2、抽样方法与数量

(1)瓶装酒:

从成品库的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四箱(每箱

取一瓶),每个品种四瓶(二瓶供检测用,二瓶供复测用)。

(2)散装酒:

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三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每罐(桶)抽得样品应取等量均匀混合成一个样品。

也可从车间成品暂贮罐中抽取企业已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率为一罐。

抽样数量为每个品种2000毫升,至少分装在四个玻璃瓶中。

(3)抽样品种数的确定:

白酒品种在二个以下(含二个)的按实

有品种抽样;品种数在二个以上时,从该厂所生产产品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二个品种作为抽样对象。

散装酒按实有品种数抽样。

4)抽样品种的定义:

抽样品种是指同一企业不同商标的产品种类或同一企业同一商标品牌执行不同产品标准的产品种类。

3、抽样产品说明

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14天内,由受检企业寄或送至指定检

测单位。

4、抽样工作结束后,由封样人员负责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加盖封样单位与企业公章后分别交寄有关单位。

四、检测项目

各类白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所规定的项目。

五、产品合格判定

每个抽检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该产品相应标准的要求时,定为合格产品;卫生指标与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以另一瓶样品进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送检品种中有一个品种不合格,即判该厂样品检测不合格。

“附件二”中审查结果判定。

白酒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中,共设有四个条件12项检查项目。

其中:

重点检查项目6项:

一般检查项目6项。

审查结果的判定方法如下:

1、若第l、2、4、5、7、9项6个重点项中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

2、若6个重点项合格,而6个一般项中有3项(含3项)不合格,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

审查记录。

审查结果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一表中的结果一栏,同时将不合格的项目详细记录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中(见附件三的附表2)。

最后的审查结论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附件三的附表1)。

附件五

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不泄露企业机密。

八、不用公款进高级娱乐场所。

九、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附件六:

受检企业须知

一、受检企业应如实向检查组反映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待检查组时不得铺张浪费,请客送礼、行贿。

企业内有食堂的,检查组成员一律在食堂就餐。

三、如果发现企业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或弄虚作假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四、不用公款进高级娱乐场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16号

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文件

《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白酒质量,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让百姓喝上放心酒,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审查中

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

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协会白酒分会(简称白酒

分会)协助审查中心做好白酒产品发证工作。

地方酿酒(白

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

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

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

四、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

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配’

备的,可不必配备(详见附表)。

五、液态法白酒(CB/T1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

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

的生产设备仍然按着《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

检测

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

学试剂,必须配齐(详见附表)。

液态法白酒,在生产许可

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

六、糖化饲料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七、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l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

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上报自

酒材料时,按白酒的种类,相应注明香型、液态法、散装及

所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便于白酒材料的审核。

附件·各种香型白酒必备检测条件一览表

 

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中国酿酒协会白

酒分会(简称白酒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酿酒(白酒)

协会,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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