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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经济法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

经济法

课程教师:

胡甲庆

第四组实验项目:

“企业改制的税务处理”实验项目

姓名:

李敏

专业:

09市营

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学号:

200903081041

 

2012.05.20

企业重组—增值税计征减免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免征项目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该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3)免税和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避孕药品和用具。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

增值税如何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

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

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3、股权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资产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同理,受让企业非股权支付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和股权收购业务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但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转让了收购资产并取得了经济利益,如果转让资产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合并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和前面提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类似,企业合并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6、分立的增值税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通常可以将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资产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方式下,原企业继续存在。

所谓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原企业依法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企业分别承担。

和企业合并类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立是资产、负债、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同时转移,区别于一般的资产转让,按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所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中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就资产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增值税处理一般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笔者对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一般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旧政策回顾

此前,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意味着当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时,其性质属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流转税。

 国税函[2009]585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政策规定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从新旧增值税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企业重组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重组过程中,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重组过程中,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13号文的规定,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增值税处理一般分析

 1、支付方分析

  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增值税问题,从支付方(股权收购中为收购方,资产收购中为受让方,企业合并中为合并企业,企业分立中为分立企业)来讲,一般与支付标的相关。

我们知道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支付,一般不涉及流转税问题,即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非股权支付中,如符合13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支付,不征收增值税,如非股权支付只是资产的支付,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相对方分析

  从重组另一方来说(股权收购中为转让方,资产收购中为转让方,企业合并中为被合并企业股东,企业分立中为被分立企业股东),也与让渡的资产性质相关,如为股权,一般不涉及流转税,同样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如为动产则涉及增值税问题,资产涉及负债同时转移,如符合13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分析

 企业重组过重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注销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行为。

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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