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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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22日)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

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客观需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自觉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人大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职权。

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更好的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各级党委要切实提高对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自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3.健全各级党委对人大领导的工作制度。

要把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作为提高的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方面,将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定期研究人大工作的制度。

市和区(市)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常委会要及时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

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并确定1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专职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

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和推荐干部,应安排与党委、政府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法加强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积极协调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人大和“一府两院”按照法定职能,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5.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各级党委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对其请示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及时向党委反映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情况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加强对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宪法、法律、地方组织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党校、行政院校以及司法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

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法制观念。

各级党委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人大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重要的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

党报、党刊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不断拓宽宣传领域,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水平。

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用科学理论指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党委要重视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及时提出地方立法总体要求和重要立法建议。

认真研究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重大立法项目,提出指导意见,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立法法》,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立法民主,健全完善立法起草、调研、论证、咨询、听证以及审议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更好的表达、平衡和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立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部门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工作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带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等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

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依法行政。

支持并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在实施法律、履行职责方面进行有效监督。

加强人大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

“一府两院”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各级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适时做出决议、决定。

“一府两院”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并逐步形成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和执行的情况。

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

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对需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干部,要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意见,依法组织好大会选举。

对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说明党委意图、推荐意见和推荐人选的考察及公示等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的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

选举和任免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积极工作,努力实现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

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完善任命前法律考试和任命后的述职评议等制度。

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未经选举或任免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要保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任期内相对稳定。

11.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重视发挥地方人大在对外交往中的独特优势,积极支持人大组团或随团出访,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加强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往,积极宣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对外开放。

四、加强代表工作,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12.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

各级党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重视优化代表结构,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履职能力。

要合理安排代表比例,提高非党代表、基层代表、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

换届选举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选的工作。

对拟提名连任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应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是否再提名。

健全代表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代表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代表执行职务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各级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

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要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履行代表职责。

13.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经常听取代表意见,努力改进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出台前要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

人大代表在进行调查、视察、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

对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充分尊重代表表达自己意愿的民主权利,不断改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表决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和民主化程度。

14.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质量。

重视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处理质量。

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拟定承办意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好交办工作;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建立承办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认真负责地答复代表,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书面报告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5.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明确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原则,完善代表活动的各项制度。

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

重视做好代表知情知政工作。

建立市情政情通报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要工作、主要活动情况,寄送公报、统计资料以及有关报告;“一府两院”每年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人大代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把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满足代表履职活动的需要。

代表依法参加职务活动,其所在单位要给与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

五、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

16.努力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第一线,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

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加强指导和有关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工作。

17.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

要从人大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适当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选拔一些年轻、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同志到人大常委会担任专职委员,并适当选拔一部分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结构,调整、充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工作力量。

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各级人大的信访工作。

18.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政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继续加大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不断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

有计划地安排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后备干部到人大机关工作和锻炼。

19.不断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会议经费以及常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立法、执法检查、宣传等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人大机关在办公用房、交通车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重视改善经济困难的基层人大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

20.重视加强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

乡镇和街道的人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内四区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双重领导,负责联系人大代表和开展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兼任,配备工作人员1名。

所需编制由各区市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调剂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事业编制。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或相关配套文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切实推进人大建设和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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