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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篇一:

一条鞭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广西财经学院2019-2019学年第一学年

《中国财政史》期末综合测试小论文

班级:

财政1243姓名:

黄熹学号:

120191404123得分:

浅析“一条鞭法”税制改革的影响

摘要:

“一条鞭法”作为明王朝为了解决财政收入减少而采取的赋税及徭役制度在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研究这一制度这也有助于我们对整个明王朝的财政现状有一个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

统一赋役银差官收官解

一、历史背景

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

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

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

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

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

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

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

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推行“一条鞭法”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执政时期开始的针对明王朝土地兼并过于严重,中央政府日益入不敷出的现状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史书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立法颇为简便。

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

具体来说,“一条鞭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

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

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

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

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三、意义作用

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

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

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对农民来说“一条鞭法”的实施其实是另一种性质的剥削。

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

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

完成。

一条鞭法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

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在一条鞭法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廖焕水认为,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虽符合社会发展和农民利益要求,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但未能从机制上清除加重赋役的内在原因,没能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张勇认为一条鞭法的实施使两税法以来由“度人而税”向“度地而税”的转化进程大大的前进了二步,为清初真正完成这一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胥思省《近十年来一条鞭法研究综述》

五、结束语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上意义重大,它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财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

虽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和自身的不足,一条鞭法并未完全得以实施,但是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统一了役法,实现了赋役制度由繁到简、征纳以实物为主向以货币为主的转变,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张廷玉《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

【2】胥思省《近十年来一条鞭法研究综述》

【3】第一论文网《明朝“一条鞭法”的影响与意义》

篇二:

简述“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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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一条鞭法的论文

略论“一条鞭法”

历史文化学院2019071106巩毅

【摘要】自明朝建立以来,社会经济得到很好的恢复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重新开始繁荣起来,一种趋势在民间逐渐发展起来,并引起了官方的注意。

这种趋势以农业商品化为核心理念,主张承认白银的合法地位。

为应对明朝中期政府财政税收恶化的状况,也为满足这一来自民间的经济趋势,明政府开始了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其中最为影响深远的就是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

“一条鞭法”的推行,缓解了明朝财政税收的危机,但它的局限性使它执行之后的实际效果十分有限。

可“一条鞭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有进步性的。

清也是在入关后承袭了这一制度。

【关键词】明朝社会危机一条鞭法赋役合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有时称作“条编”或“条编法”。

是明代中期至清代前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前后持续了300多年,在中国赋役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将地税和徭役合二为一,按田亩征收的税法。

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抑制豪强兼并,均平赋役,在清尺土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条鞭法”,这种税制征收手续简化,将一年应收的赋役项目并在一起,“计亩征银”,此举堪称中国赋税史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一条鞭法”的提出

㈠严重的土地兼并

明朝是我国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开端。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1”,随着自身规律的演进,这种土地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模式也逐步瓦解。

到了明朝中叶,土地兼并已相当严重,不平衡的赋役制度更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一些佃户甚至“产去税存2”。

明代前期建立的赋役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是进入明代中期以后,国家征收赋役的依据-----鱼鳞图册和黄册3没有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当时丁口、资产、生没的变动情况大多未能真实的反映出来,而许多地方上的豪强地主为逃避赋役与官吏相勾结,肆意涂抹篡改这两种基本册籍,导致田亩数量与户丁数量出入较大,致使赋税徭役严重失衡,本应由豪强地主承受的赋役大量流

失或转嫁到农民身上,国家的赋役征收陷入及其混乱的状况。

加上连年灾荒,人民不堪重负,有的隐匿地丁实数,有的被迫展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

天顺、成化(公元1457-1487年)30年间全国流民达一二百万。

永年间户口有两千万,迄孝宗年间(公元1494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了一半有余4。

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田去税存、有田无税等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以致田赋、徭役无法正常征收,这就使得当时主要依靠土地税收来维系财政支出的明王朝税源日竭。

㈡商品经济的新发展

但是在此时,已经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正向着他的成熟模式发展,虽然这种状态比较缓慢。

这主要是与明朝发达的农业生产有密切的关系。

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在元末战乱时期,受到了严重破坏,所以明朝建立之初,北方和中原的广大地区内,呈现出一片荒凉凋敝的景象。

“道路榛塞,人烟断绝5”,过去的“耕桑之地,变为草莽6”。

得力的农业措施和明初统治者的重视,农业和耕地的这种破败状态逐渐得到改善,并开始迅速恢复和发展。

到明中期,农业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工商业人口不断增多,一批城市也因此发展起来。

商品经济发展趋势,必将成为影响明统治者制订税收政策的重要因素。

㈢明中期的社会危机

明朝中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明朝经济政策提出了变革的要求。

张居正在一场空前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危机面前,挺身而出,以“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的大无畏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突破重重困难进行改革。

他认为农民铤而走险,在于“吏不恤民,驱民为盗7”,是腐朽统治造成的。

他说,土地高度集中迫使农民流亡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8”。

所以,他在改革中,这里整顿吏治,裁撤冗官昏吏。

在此同时,他不畏得豪强勋戚,毅然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经过多年的努力恳田达七亿亩,较以前增加了两亿八千万亩9。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㈣何谓“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目的是,扩大税源,简化征收手续,缓解此时的财政危机。

“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一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享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

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10”。

二、一条鞭法的推行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

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

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

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

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

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

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

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

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

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

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人头税依然存在。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

“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

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百

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

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

“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

《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

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

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

“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

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三、“一条鞭法”的影响

㈠“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

“一条鞭法”不仅对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即便是从中国传统社会的近代化转型的角度来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是“计亩佂银”,按照土地面积来征收赋税,“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11”,那些无田或田地较少的民众,尤其是那些田地较少的中小地主明显有利,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中国历史上久治不愈的顽疾━━土地兼并,基本上实现了平均赋税的理想,因此对于农业生产是有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其次是“量地计丁”,将以往按照丁口数量征发的力役制度改革为按田亩数量征收“差役代金”的雇役制度。

这对那些无田的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来说成得上是上人身解放,毫无疑问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另外,这次自上而下的税制改革对整个封建制度及封建帝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改变了原有的社会产品集中方式,冲击了原有的利益格局,提高了封建制度的运转效率,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减轻了农民的部分负担,打击了土地兼并,抑制了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总之,“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即上承唐宋的“两税法”,又下启清代“摊丁入亩”制度,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

的势力,减轻了农民负担,松弛了对民众的人身控制,有利于生产发展。

张居正赋役改革的成效十分明显,“太仓所储,足支八年12”。

赋役统一征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之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发展。

明朝中期以后,社会生产力飞速提高,商品经济长足发展,白银流通扩大,国家对赋税的征收方式随之发生改变,即由实物税逐步向货币税转化;后来随着各地赋役改革的推行,尤其是一条鞭法的实施,徭役也逐渐演变成折银征收。

这种将赋和役货币化的政策客观上对货币经济的刺激作用,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讲,一方面,田赋货币化促使纳税农户为了缴纳赋税必然将农产品和地租投放市场以换取货币,加速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进程;同时,为了满足生活花费和足额交税,农户又需要多方开辟生产门路,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成为首选,这增强了社会的商品意识。

另一方面,以征收货币白银来代替服徭役,使无田或田地较少的商民负担减少,可以抽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本致力于商品的买卖活动。

此外,给地推行的赋役改革,尤其是“一条鞭法”的实施,使大量被隐瞒的土地得到清理,某种程度上田地较多者负担加重,这就是很多商户将原本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转移到商品贸易活动上,一些商户放弃“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而致力于扩大商品生产。

顾炎武曾反映,说:

嘉靖、隆庆间,“末富居多,本富益少

置土田1413”,又说:

‘一条鞭法’行,因利息薄而赋役重,“富商大贾不”。

总之,赋役货币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它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㈡“一条鞭法”的局限性

古代社会赋役制度改革,其实质还是为了怎么样更好地从农户身上掠夺更多的财富,从而缓解明政府所面临的危机,特别是财政危机。

明朝“一条鞭法”的推行,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

因此,张居正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的去减轻农民的赋税负担。

“一条鞭法”的理念源自于传统的自然经济思想,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这次变革的局限性。

它的局限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当时社会本身的痼疾,改革取缔了封建贵族的特权,因此,豪强地主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徭役,后来又阻挠改革的推行,这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

二是赋役改革自身的弊端:

“一条鞭法”中没有赋税征收总额的规定,只是把嘉靖以来各种加派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对农户的剥削依然很重;“一条鞭法”的“计亩征银”,虽是一种进步,但农民在农产品换银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商人的盘剥,钱贵粮贱,所以吃亏的总是受剥削最重的农民,雪上加霜,更加重了农户的负担。

一条鞭法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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