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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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

(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70%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30%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例:

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

第十一条平时成绩应根据出勤、听课、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缺课累积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学分为0,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由系部在考核前将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态度、操作能力、实训(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

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

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要重修。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每学期旷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

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八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及格),无学分。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取得学分,绩点为0,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必修课考核成绩不足40分及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重修应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

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放弃,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但应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其学籍异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

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

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二次。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应当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

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部队出具的本人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退役一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达16学分、连续两学期累计达22学分、在校累计达30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一)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符合第一款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第二款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符合第三款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结业生(不含永久结业者)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重修,累计不足12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未通过的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2学分以上者应当在校上课,编入指定班级。

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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