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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师工作手册

 

急诊医师工作手册

(急诊科部分)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2017年5月

 

说明

1.依据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手册。

2.本手册仅适用于医院急诊科。

3.本手册未涉及的专科其它工作按相应规定执行。

4.本手册是急诊科医师开展工作、日常考核的基本依据。

5.本手册是机关日常管理、考核急诊科及急诊医师工作质量的依据。

6.本手册是新入职急诊医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之一。

7.本手册根据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变更、调整及医院工作实际,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8.本手册的解释权由医务部负责。

 

1.急诊接诊医师工作管理规定(含院前急救、无名氏)

2.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管理规定

3.急危重症患者转运管理工作(含外出检查、收住院、转科、转院、出院、离院等)

4.下达医嘱工作管理规定

5.开具处方工作管理规定

6.危急值报告工作管理规定

7.急诊会诊工作管理规定

8.急诊医师查房管理规定

9.急诊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10.合理用药工作管理规定(含军队伤病员、医保患者)

11.急诊用血管理规定

12.急危重症病例讨论管理规定

13.医患沟通工作管理规定

14.签署知情同意书管理规定

15.保护患者隐私工作管理规定

16.查对工作管理规定

17.急诊医师医疗安全防范与报告管理规定(请销假)

18.值班交接班工作管理规定

19.感染控制工作管理规定(洗手、外出、传染病患者麻醉)

20.接诊军队伤病员管理规定

21.接诊医保患者管理规定

22.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定(成批伤病员抢救)

23.科研管理规定

24.教学管理规定(含规范化培训、轮转、带教)

25.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管理规定

 

1急诊接诊医师工作管理规定(含院前急救、无名氏)

1.急诊医师应为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地点在我院并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在读研究生不得单独出急诊。

2.急诊医师在急诊期间由急诊科管理。

3.出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第一次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3.1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会诊、收容、传染病报告等工作负责。

必须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初步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急诊医师发现和确诊传染病患者需要按要求报告。

3.2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

如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会诊。

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请示上级医师或者科室主任协调处理,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首诊医师处置后报医务部,协调的结果有关科室必须服从。

3.3对急危重患者,如需检查、住院,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3.4首诊医师有组织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出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院《门诊多学科联合会诊制度》。

4.1对同一疾病来院就诊3次(含)以上仍未明确诊断或所患疾病涉及多学科、多系统,需多个专科协同诊疗者(如各种原因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经本科室讨论后,如仍不能确诊或形成最佳治疗方案的,在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向医务部医疗科提出多学科联合会诊申请,除急会诊外填写会诊预约单。

4.2参加联合会诊的相关学科必须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具有4年以上主治医师。

会诊由急诊科主任、副主任或医疗科助理员主持,负责会诊过程的实施。

会诊结束后由负责医师梳理、总结会诊意见并实施。

5.急诊医师发现或确诊法定传染病的,立即转传染科处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6.急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诊,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离岗;接诊病人时不得接打手机;严禁酒后出急诊。

7.出急诊医师严格执行医德医风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介绍病人至院外检查、住院或购买药品,不得向患者推销药品、器械等。

8.急诊病历书写是指临床医师在急诊接诊患者时,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急诊医师利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军字一号”工程《门诊医生工作站》系统书写门诊电子病历,内容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书写完毕后,即刻打印,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手工签字,粘贴在患者门诊病历本上。

8.1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8.2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8.3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意见、注意事项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注意事项和医师签名等。

9.急诊医师接诊无名氏病人时首先向送诊“120”医生详细了接诊病人的地点、时间、当时病人一般情况,并向医务部值班员报告,同时将上述情况予以登记。

其次详细了解患者生命体征,全面查体,并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最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合理用药,并与派出所、“110”联系积极寻找患者家属。

无名氏患者留院期间应根据病情给予适当的生命体征监护,记特护记录并有完整的病历资料。

10.急诊科“120”只面向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及其家属。

10.1急诊科导医台接诊护士接到急救电话后要登记接电话时间,简要询问患者病情、住址、联系电话并予详细记录。

10.2接诊护士接听电话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值班室,医务部值班员同意出诊后通知车队出车,同时通知急诊科值班医生准备出诊,在节假日或夜间应通知备班科室医生到科接替急诊医生值班,急诊医生应与备班医生交班后再行出诊,不得漏班出诊。

10.3急诊医师出诊时应携行出诊箱、心电图机等必要的急救器材,出诊返后要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处置及转归。

11.急诊用药见《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管理规定》。

12.急诊处方开具见《临床医师开具处方工作管理规定》。

注:

本规定依据《军队医院医疗工作规则》、《门诊工作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度》、《门诊多学科联合会诊制度》制定。

 

2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管理规定

1.患者病情危重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及/或家属告知病情,并签署《病重病危通知书》。

2.急危重患者抢救,由值班医师负责,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请有关科室会诊;特殊患者(军队师职及以上在职干部及休干、有医疗纠纷倾向等)抢救,通知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参与抢救,并报告医务部。

抢救时医师可以下达口头医嘱,抢救结束后,即刻核对补记医嘱,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3.负责抢救医师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急危重症病人应进行床头交接班,特殊情况个别交接班。

5.急危重症病例讨论见《临床医师病例讨论工作规定》。

注.本规定依据国家卫计委《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军队医院医疗工作规则》,医院《知情同意制度》制定。

 

 

 

3急危重症患者转运管理工作

(含外出检查、收住院、转科、转院、出院、离院等)

1.急危重患者通常表示患者所得疾病为某种紧急、濒危的病症,应尽早进行医学处理,否则可能对患者身体产生过度伤害或导致死亡。

2.急危重患者转运(外出检查、住院)前急诊医师应充分评估患者转运的可行性,向家属交代病情及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征得患者和/或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后履行签字手续。

 

3、转运前,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提前通知接收部门准备各种抢救仪器和药物。

整理患者资料,核对并携带患者的药物和物品,一切就绪后方可转出,以免耽误病情。

 

3、转运前护士应协同医生稳定病人病情,妥善固定动、静脉留置针和各种导管,药物标记明显,上好护栏和输液架,清空各引流瓶及袋,确保病人各项指征能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平稳方可转运。

 

4、离开病区前医护人员应再次评估患者的意识、瞳孔、T、P、R、BP、SPO2等病情,详细记录神志、生命体征、各引流管的名称、位置、刻度、气道情况等。

并通知电梯等候,确保病人在最短时间内转运。

 

5、根据病情需要,选择合适的转运方式,并携带监护仪、简易呼吸器、微量泵等急救器械、药品和物品。

 

6、转运途中至少需要2名医护人员陪同,要求主管医生同往。

负责转运的医护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并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

转运途中(或检查时),医护人员应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保持各种管道通暢,关注各种仪器运行是否良好。

     

7、转运过程中,病人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医护人员应利用随身携带的仪器、物品和药品进行就地抢救,同时呼叫附近医务人员协助,并在抢救后及时补记病情变化和抢救过程。

     

8、转运后应向接诊人员详细交接患者病情、病历资料、药品及用物。

9.急危重症患者需要转科,经治医师请示上级医师,邀请拟转入科室会诊同意,方可转科。

10.患者确定转科后,经治医师应整理病案资料,派医务人员携带病历陪送患者到转入科,向值班医师或经治医师交代病情及有关事项。

11.急危重症患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转院,由急诊科医生向患者及/或家属详细交待病情,解释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患者及/或家属充分了解并签署转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离院。

离院前医护人员应再次评估患者的意识、瞳孔、T、P、R、BP、SPO2等病情,详细记录神志、生命体征、各引流管的名称、位置、刻度、气道情况等,详细记录患者在我院期间的用药及治疗情况,并将患者的辅助检查资料提供给患者。

12.急危重症患者因我院原因(病房无床、限于技术水平不能治疗)要求转院,首先由专科医生会诊提出转院建议,报医务部值班员同意,由急诊科医师与会诊医师共同向患者家属及/或患者作出详细解释,征得患者家属及/或患者同意并签署转院同意知情书后方可离院。

离院前医护人员应再次评估患者的意识、瞳孔、T、P、R、BP、SPO2等病情,详细记录神志、生命体征、各引流管的名称、位置、刻度、气道情况等,详细记录患者在我院期间的用药及治疗情况,并将患者的辅助检查资料提供给患者。

13.军队患者需要转院治疗的,详见《为部队服务工作规定》。

14.急诊住院的危重症患者治愈出院,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于出院前一日下达出院医嘱和出院带药医嘱,填写“出院证”,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详细填写病历首页,整理并打印病历资料,经上级医师、科主任审签后,交给护士办理相关手续。

患者离院时,医师应向患者及亲属交待出院注意事项,包括饮食营养、康复训练、复诊时间、出院结算、病历复印等内容。

14.急诊留观的危重症患者治愈后,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经过给予总结,并向患者及亲属交待离院注意事项,包括饮食营养、康复训练、复诊时间、病历复印等内容后可以离院。

15.患者死亡的,填写《尸体解剖意见书》征求患者家属意见。

医师于抢救完毕后书写急诊抢救记录,(内容包括到科时间、来科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6.患者出院后半月内,经治医师应电话随访,了解患者康复情况,并做好随访登记。

注.本规定依据《军队医院医疗工作规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定。

 

4急诊科下达医嘱工作管理规定

1.医嘱是临床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根据病情为患者拟定的各种检查、治疗、用药、护理的具体诊疗方案。

2.医嘱必须由获得我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在其范围内下达。

没有处方权的医师(含进修生、实习生、研究生)只能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医嘱,医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带教医师承担。

3.医嘱分为以下三种:

3.1长期医嘱:

临床医师开具医嘱时起,有效时间24小时以上,当临床医师下达停止医嘱后失效。

3.2临时医嘱:

24小时以内的医嘱或者只执行一次的医嘱,如一次性的检查、治疗、用药等。

3.3口头医嘱:

抢救患者时临床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录医嘱,时间要精确到分。

4.下达长期医嘱一般顺序为“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病情、体位、特殊治疗、监测项目、静脉用药、肌肉用药、口服用药等。

5.急诊一般病人的医嘱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初步诊断下达在病历本上。

6.急诊留观及住院病人医嘱的下达同住院患者。

7.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

临时医嘱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同时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下达、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8.医师下达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仍有疑问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或护士长报告。

在紧急抢救中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

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7.开具医嘱注意事项:

7.1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医师下达医嘱后,要复查核对一遍。

7.2药疗医嘱需使用药物的通用名称,严格遵循药品说明书,明确用量、用法、数量等要求,必要时做好医嘱注释(如:

滴速、冲管用等)。

7.3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应分组列出配方及使用顺序。

静脉滴注药物的一般输液速度按医疗常规执行。

需要超过此范围时医师要注明每分钟的滴速或毫升数。

用药途径(如:

口服)、药物单位(如:

克)等内容都不可省略。

7.4药物使用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如:

抗生素、抗凝药、止血药、抗心律失常药、环孢霉素A等药物必须按QXh给药,如:

Q6h、Q8h、Q12h。

7.5对高危药品,如麻醉精神类药、麻醉辅助药、化疗药、电解质、高级别抗生素的使用药按照《临床医师用药管理规定》执行。

7.6对含有子医嘱的复合医嘱,如果需要停止或取消其中一种药物时,则需要停止或取消整套医嘱,然后重新下达,不允许只取消或停止其中某一药物。

注.本规定依据《军队医院医疗工作规则》制定。

 

 

5急诊医师开具处方工作管理规定

1.急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签名留样、取得门诊及住院医生工作站授权考核后,方可开具处方;急诊医师必须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职称级别对应的毒麻精神药品处方权。

2.急诊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以蓝黑墨水书写。

开具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纸,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纸。

3.急诊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中文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中文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中文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急诊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名称。

急诊医师可以使用由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和具体用药部位,如:

左眼、双眼、左手腕、右耳、右上肢患处,双下肢患处等,不得只写“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注射类、口服类、外用类药品应单独开具处方,不能混开。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4种药品。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6.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7.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急诊执业医师,根据相应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8.处方开具的时限

8.1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8.2为急诊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次常用量;

8.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9.急诊医师在急诊医生工作站开具处方时,应当经急诊医生工作站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具处方,保存后打印并签名。

要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开具的错误药品信息要及时删除。

10.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药品处方。

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军队医院医疗工作规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

 

6急诊科危急值报告工作管理规定

一、“危急值”报告程序

1、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仪器、设备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核查检验标本是否有错,检验项目质控、定标、试剂是否正常,仪器传输是否有误。

在确认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需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结果,并在《检查(验)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

2、临床检验科必须在《检查(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并简要提示标本异常外观性状,如溶血、黄疸、乳糜状等。

3、记录应有以下内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临床诊断、申请医师、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收到标本时间、报告时间、检验报告者、通知方式、接收医护人员姓名。

4、对原标本妥善处理之后保存待查。

 

5、各医技科室要在检查(验)报告“危急值”项目处加盖“危急值”提示章。

临床检验科凡打印报告除加盖“危急值”提示章外,在项目结果后还有“HH”或“LL”的提示。

6、各医技科室在对病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急、危、重病人出现危急症状应立即启动急诊急救应急预案,并与临床医生、护士联系,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7、急诊科在接到检验科“危急值”报告时,应备有电话记录。

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急诊号(或住院号、科室、床号)、出报告时间、检查或检验结果(包括记录重复检测结果)、报告接收时间和报告人姓名。

8、急诊医护人员接到“危急值”电话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取报告并及时就诊;一时无法通知患者时,应及时向医务部值班员报告。

9、接到“危急值”报告15分钟以内经治医师应对“危急值”报告作出应答,下达医嘱并书写病程记录。

接收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普通急诊“危急值”在急诊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点击。

10、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应进一步对病人进行检查;如认为检验结果不符,应关注标本留取情况。

必要时,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

若该结果与临床相符,应在30分钟内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技科室如未按要求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结果,一次扣罚1分;临床科室未及时处理一次扣罚1分,病历无记录一次扣罚0.5分;《危急值报告登记本》登记不及时、漏登或缺项过多,扣0.5分。

三、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实际诊疗工作中,如发现所拟定“危急值”项目及“危急值”范围需要更改或增减,请及时与医务部联系,以便逐步规范医院“危急值”报告制度。

  

 

 

7急诊会诊工作管理规定

1.会诊是指患者在急诊科诊疗期间需要其它科室或者其它医疗机构协助诊疗的过程。

2.提出急诊会诊的医师要做好会诊准备工作,如做好病情小结,备齐辅助检查资料,提供备用的诊疗物品和检诊场地等。

3.患者病情危急需会诊者,急诊医师提出,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同时记录提出会诊时间,被邀请科室医师到科时间。

被邀请科室医师在接到电话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

紧急会诊值班医师可以担任,但本科室有危重病人时应由二线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担任。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4.科间会诊:

患者病情超出急诊科专业所能处理疾病的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

由急诊值班医师提出会诊意见,电话通知相应科室的医师,应邀科室应在15分钟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总住院医师)进行会诊(对军队师以上干部会诊,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医师在会诊单内记录会诊意见。

6.全院会诊:

患者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诊治可组织全院会诊。

经治医师填写《全院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诊断、病历摘要、会诊目的、应邀会诊人员等),科主任批准,报医务部同意并决定会诊日期,医务部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请业务副院长或医务部领导参加,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经治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会诊工作应72小时内完成。

 

 

 

8急诊医师查房管理规定

1.急诊医师查房是指以科室为单位,由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经治医师、值班医师分别查房,以达到明确诊断、正确治疗、指导下级医师、组织临床教学、检查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的医疗活动,凡在急诊抢救室、监护室、急诊病区的病人均进行三级查房。

2.查房分为急诊经治医师查房、主治医师查房、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和值班医师查房。

3.急诊医师在值班期间对一般留观病人至少查房2次,对危重病人应随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查看病人。

4.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的急诊病区病人应请主治医师查房,留观时间超过48小时的急诊病区病人应请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

5.三级查房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在病历上,由各级查房医师及时审阅并签名。

6.原则上不允许急诊病区病人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

但因病情危重不允许搬运的急诊抢救室病人经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或相关科室会诊确认必须留在急诊科进一步治疗并经医务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72小时以上。

3.经治医师查房

3.1对急诊病区新留观患者在值班期间至少查房2次,对危重、疑难的患者进行重点巡视,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必要时根据病情和上级医师意见修改医嘱。

3.2及时将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归入病案并分析结果,制定相应处置措施;对诊疗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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