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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

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

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社会组织电子档案:

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归档流程:

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三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8:

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

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第五章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二条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条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

  第五条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

  第六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八条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九条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关于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快社会组织发展

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区委《关于推进社会体制综合改革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精神,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创新发展,加强社会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快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党的十七大对发挥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托、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

当前,我区正全面开展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要实现这种转变,必须有社会组织作为载体。

因此,在新形势下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为核心,以培育和发展新型社会组织为重点,以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为主线,坚持“培育扶持、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提升能力、发挥作用”的方针,先行先试,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领跑全省甚至全国。

(三)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起政社分开、定位准确、功能齐全、运作守法、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各界协调、组织自律、公众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形成科学合理、和谐有序、健康高效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促进顺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提升一批具有顺德特色、与国际运行规则接轨的社会组织;创建一个政社互动、协同共治的合作平台,探索出一条新型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四)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结合我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将行业行规制定以及协调、准入、评比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市场监督与技术性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方面的作用。

到2019年基本实现“凡是应由社会实施、可以由社区实施、社会能服务好的事项,都交由社会”的目标,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效率。

(五)逐步实施政府服务事项转移。

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统一协调,选择代表性强、运作规范、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设立一定指导期,区委社会工作部及各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对不能正常履行承接职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相应职能。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将确定转移的公共服务及事务性政府职能事项,采取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政府确定购买服务模式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财税部门、政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三、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七)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简化登记程序,放宽准入条件,为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1、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除民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外,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不再担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实现由行政管理向业务指导监督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将以镇(街道)和村(社区)为活动范围的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权限移交给各镇(街道)行使。

探索建立以村(社区)为活动范围的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2、鼓励社会组织充分竞争。

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准入,登记管理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近似的社会组织,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八)明确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社会组织。

今后5年,在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将结合顺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培育和扶持以下三类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民间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行业自律、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

拓宽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体事业、心理辅导、环境保护和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

3、社区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和发展以镇(街道)或村(社区)为活动范围,从事体育运动、文化娱乐、老年康乐、妇女保健、青少年帮教、社区服务、科普宣传、学术联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群众不同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形成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现代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和谐社区。

(九)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制度。

社会组织可以向区委社会工作部申报有利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项目,经评估项目效益和效果并予以核准后,从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定向捐赠制度,通过顺德慈善会或其他经依法授权的机构等平台,实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鼓励热心市民、企业向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定向捐赠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

(十)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以民间力量为主体,筹建顺德区社会服务创新中心,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优先满足公益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进驻。

以孵化基地为依托,探索组建社会组织合作联盟,鼓励多元参与公益事业,让市民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同时,可享受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建立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互利合作关系。

(十一)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

设立社会创新奖,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激励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创新试验,引导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

对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环境、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果显著的社会组织,政府在职能转移、购买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政策优惠。

(十二)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

扶持推动本地职业学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专业,加大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管理,建立秘书长职业化制度。

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订完善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政策措施,为社会组织吸纳专业人才创造条件。

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纳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选拔范围。

(十三)加强社会组织对外合作交流。

依法允许社会组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吸收国内专家学者为顾问或会员。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境内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支持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支持异地社会组织依法在我区开展社会公共服务。

四、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十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团队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权利,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有效治理。

推动社会组织民间化,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

(十五)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

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探索组建社会团体联合会,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合法权益保障,并为承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提供新平台。

(十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凡社会组织需要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应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十七)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

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我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评估,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

通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十八)建立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机制。

建立全区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

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社会组织必须主动将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十九)完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制度。

对按照法律、法规应纳入登记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限期办理登记;对部分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法社会组织和扰乱社会组织正常工作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扶持一批、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优化布局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各级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成立时同步设置党组织。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建立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召集,区纪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公安局、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和各群团组织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传有关情况,研究协调有关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

(二十二)营造社会氛围。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等平台,积极营造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主动参与,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焕发社会活力,开创我区社会管理新局面。

附件:

1、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览表

2、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览表

序号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1

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2

财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制度

3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4

建立社会服务创新中心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工作方案

5

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6

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综合平台实施办法

7

社会创新奖评选办法

附件2

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表

任务类型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主要配合单位

一、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1

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进行界定和分类。

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

逐步实施政府职能转移

2

制定政府职能转移试点方案,选择一些代表性强、运作规范、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自律管理;加快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指标体系。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3

做好工作事项的转移和委托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做好工作绩效评估。

各职能部门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4

设立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专门账户并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统筹安排全区各类资金在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中的使用;做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政府采购工作。

区财税局

5

对政府各相关部门需要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受托单位的确定,委托的标准和程序,转移和委托后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和委托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评估内容,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

二、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6

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7

适度放宽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以村(社区)为活动范围的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机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建立财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制度

8

落实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设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财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制度》,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公益及慈善类和社区社会组织。

区财税局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9

以民间力量为主体,筹建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制定《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工作方案》,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以社会创新中心和孵化基地为依托,组建社会组织合作联盟,研究探索市民参与志愿活动享受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制,建立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互利合作关系。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

10

设立社会创新奖,制定《社会创新奖评选办法》,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激励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创新试验,引导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

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

11

制订完善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政策措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12

扶持推动本地职业学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专业。

区教育局

13

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纳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选拔范围。

区委组织部

规范和拓宽社会组织对外合作交流

14

依法允许社会组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吸收国内专家学者为顾问或会员。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境内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关系,支持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并支持异地社会组织依法在我区开展社会公共服务。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三、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15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团队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权利,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有效治理。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16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7

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实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18

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对我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评估,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构建信息公开与交流平台

19

建立全区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制定《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综合实施平台》。

区行政服务中心

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

20

对按照法律、法规应纳入登记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限期办理登记;对部分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法社会组织和扰乱社会组织正常工作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21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

各职能部门

营造社会氛围

22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的舆论氛围。

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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