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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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本章背景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

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

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

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

14.1.1公共设施的分级

1、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

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一个区的人口规模。

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

因此,本次制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2)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

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

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编制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3)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建立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及居住小区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

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

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

其次,为了将各项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

目前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基本达到了10~15万人左右。

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在公共设施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

2、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

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政府规定的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具体落实。

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长沙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

具体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1)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

根据长沙市街道办事处的10~15万的平均人口规模,并综合考虑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之间的关系,将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左右,以有利于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落实。

(2)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3~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3~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

(3)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0.7~1.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小区1~1.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14.1.2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本章中所列的公共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

本章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主要涵盖了对居民福祉至关重要的居民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

这些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14.2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是由政府设置的、面向全市或全区的大型、高标准公共设施。

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GB50180-93)和长沙市相关的城市规

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政策,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馆及博物馆等。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项目都是市、区两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及各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

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

在本章节中,仅仅列举了在长沙市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市级和区级基本的公共设施,但是无法在表中对其配置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14.2.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等。

这些教育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不能简单按照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等标准来确定服务人口规模或指导选址。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从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化利用医疗卫生设施及资源的角度出发,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均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大型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

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在建筑用地规模上可考虑采用上限指标,并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由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等大型设施。

这些设施都具有综合功能,并面向全市范围提供群众文化活动。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是区级政府面向本区设置并向公众开放的、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上述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

目前长沙市已经建成了市级的长沙市体育活动中心,包括贺龙体育馆、贺龙体育场等专业运动场馆。

区级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及体育馆等设施。

上述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市级和区级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设施。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指敬老院(或颐养院)。

着眼于未来长沙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将敬老院列为重点的社会福利设施之一。

现状全市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7%,按照每千名老人(60岁以上)拥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宜保持在20张左右的发展规划标准,合0.6床/千人。

敬老院的具体规模可根据人口规模及人口结构等因素来预测需求和确定。

市级、区级商业设施主要指市、区级商业中心区中的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考虑到目前商业发展受市场经济的主导和调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商业设施的业态和业种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1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的说明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表14.3.2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

本标准与准则表14.3.2“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中所列出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设施。

由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注意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

在长沙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紧张的前提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居民使用。

14.3.2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的配置说明

1、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三级公共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地区(10~15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3~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0.7~1.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之间(5~10万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1.5~3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设施。

2、关于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说明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较大,基本与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人口规模相当,是为几个居住区提供配套和服务的。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类设施。

其中,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指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以及政策规定必须配置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

居住地区级商业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和商品专业店。

居住地区级的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可以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关于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是以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的服务功能,规定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置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主要功能是助残、保健、婚介、家政、拥军优属、文体娱乐和便民利民等。

结合目前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所管辖人口规模的平均水平,将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定位为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功能包含各项便民服务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

4、关于普通高中的设置说明

普通高中学生的年龄为15~17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15‰,按普通高中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计,并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适当留有余地,合30座/千人。

在预测普通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36班高中,其次是30班和24班。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高中。

普通高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5、关于初中的设置说明

初中学生的年龄为12~14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36‰,考虑到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宜按100%计,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要求而留有余地,合40座/千人。

在预测初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设施之一,初中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初中应按照服务范围均匀布置。

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学位需求,在适当兼顾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的同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36班初中,其次是30班和24班初中。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初中。

初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6、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政策,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一项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新建地区建初中和小学合设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为6~14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110‰,按入学率100%计,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需求适当留有余地,合130座/千人。

在预测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并应考虑到周围已有的小学或初中的学位规模和实际的学生人数,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适当兼顾小学、初中合设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米范围内。

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54班学校,其次是45班和36班,在服务人口不足1.5万人的地区宜设置27班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7、关于小学的设置说明

小学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

小学学生的年龄为6~11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74‰,按入学率100%计,并适当考虑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留有余地,合80座/千人。

在预测小学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小学宜设18班、24班或30班,每班45座。

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学位需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小学的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以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提倡优先建设30班小学,其次是24班和18班小学。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可考虑设置18班小学。

小学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8、关于幼(托)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在长沙不足三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祖父母或家庭保姆将孩子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孩子送到托儿所,因此托儿所的学位需求很小,也基本是采取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专门针对年龄不满三岁儿童的托儿所。

因此,本标准与准则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

幼(托)儿园保育2~5岁儿童,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39‰,就近入园率90%,合45座/千人。

在预测幼(托)儿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年龄构成及幼儿抚育方式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考虑到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和入托等因素,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

不足0.7万人的独立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6班。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并保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游戏场地。

幼(托)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其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规模和相应的设置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的表14.3.2。

9、关于综合医院的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科室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

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

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的原则。

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统和提高卫生医疗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

兴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以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

按照居住人口的规模,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可以配建500床或200床的综合医院,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建设在参考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专科特色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

10、关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置说明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配备的基层卫生医疗设施,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但是原则上应按照每处建筑面积400~1000平方米的标准来执行。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11、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设置说明

文化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文化设施。

其中,市、区两级的文化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音乐厅、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文化宫等,都具有综合功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

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文化、休闲和娱乐场所。

文化站主要是按照国家文化部关于建设群艺馆(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站(街道或镇级)的有关政策,结合长沙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现状设置的。

文化站的面积规模为5000~7000平方米左右。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的设施内容主要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和儿童活动中心等。

在新建居住区,居住区文化中心的各活动设施可集中设置,不必单独占地;在现有居住区中进行文化设施改造和增建时,可将上述项目适当分散布置。

其中,文化广场宜结合居住区绿地或户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置。

12、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说明

体育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体育设施。

其中,市、区两级的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政府设置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如长沙市体育活动中心和各区的区级体育活动中心,这些体育中心基本都包含有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设施。

这些设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

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是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基层性设施。

居住区级体育活动中心的面积规模为6000~10000平方米,其中包括室外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室内体育设施(如健身房、羽毛球场等)的建筑面积,至少应包括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和游泳池等设施项目。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不足2万人,而且长沙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用地条件、资金等因素的限制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的规模,为了保证较小规模社区的体育活动场地也能达到满足基本体育活动要求的最小规模,同时也保证一定人口规模的社区真正能规划和建设有相应规模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与准则进一步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

200~500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0.5万人)、1500~3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0.5~1万人)和3000~6000平方米(人口规模是1~2万人)。

这种细分有利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准在实践中落实。

13、关于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设置说明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社区康复中心、文化广场(公园)、图书室和劳动保障站。

前四项设施也是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基本设施,因此作为基本项目纳入本标准与准则中。

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这些设施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并方便居民的使用。

14、关于商业设施的设置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的设置更多地受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不再拘泥于以往的商品品种单一的小规模商店,而是趋向于利用住宅建筑的裙房开设大规模、综合性的超市,或者与社区其它商业、服务业或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目前住宅建设中商业设施的配套齐全程度越来越受到社区居民的重视,住宅商业设施建设受市场调节程度较高,建设水平也相对较高。

从保留一定的规划弹性并提高规划刚性的目的出发,本标准与准则仅对保障社区肉菜市场以外的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制定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而不对商业设施的具体项目和用地面积提出具体要求。

社区肉菜市场是关系到居民生活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

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的商业设施,但是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及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本次修订仍然保留“社区肉菜市场”,并将其建筑面积规模指标确定为500~1500平方米,社区肉菜市场的建设也应该在室内,并配备较齐全的给排水和电力设施,使肉菜市场的购物环境能得到基本保障。

15、关于市政设施项目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

每类设施中各包含有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而大多数设施要根据具体的实际地形条件和需求来设置,设施的规模不能简单地与一定的人口规模对应来设置,在实际的规划编制工作中,需对这些设施个案研究,确定规模并选址。

因此,在表14.3.2中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那些基本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项目,除表14.3.2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它市政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道路交通设施:

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

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

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

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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