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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篇一:

《政府论》读书笔记】

“读而思”系列之《政府论.下篇》

(14地方政府学王杨)

一、作者与书简概

英国人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者和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政府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论和同意论、统治权力分立的政治分权说,把“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18世纪,深刻影响和指导了英国启蒙运动、美国革命以及法国革命。

二、“读而思”概要

在论述自然状态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放任状态而是有一种被所有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即理性对此起着支配作用。

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每个人都有权力制止此种行为。

若以现在的视角来解读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其显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

自然法即理性的具体内涵确定依据、执行过程、运作逻辑未能清晰界定,一个缺乏制度化的理论很难在运作中有效贯彻和执行。

正如亨廷顿所言:

“政治现代化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政治的制度化”。

制度化是一个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

但是放在洛克所处的时代,其进步性是显然的。

洛克的观点不同于霍布斯等人,他们认为自然状态时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利益冲突,显然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这一要素。

自然法即理性的提法一定程度上与现在的法律、法规理念接近,一个社会若想按照一个稳健有序的节奏运行,社会法人与个体的行为必须在一个刚性的约束环境下。

只有如此,社会共同体才可以按照一个科学、

合理的逻辑得以运行。

在论述财产权利时,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人类其他权利的前提。

当一个人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才获得了能够落实而非一纸空文的自由。

同时,洛克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过程,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显然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很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辩证原理。

经济的独立是行为独立的前提,个体若想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有支撑这一行为的生存与发展基础。

财产作为个体物质基础的重要成分要素,必然会对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

另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决定意识原理,个体的物质基础决定其思想、理念、精神层次。

若个体连基本的生存资料都满足不了的话,其定无暇去追求所谓的自由、民主、发展等层次的目标。

洛克的财产权利说显然具有很强的辩证性与实践性,对于现在的行为实践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论述社会契约论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和相对完美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与规则,人与人之间基于现实的差异是必然的,故标准与规则的差异是在所难免的。

基于这一出发点,自然状态是难以维护的。

故社会成员理应基于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转让部分自然权利组成公共权力组织,立约组成国家,从而确立政治权力、政治共同权威而避免无政府的混乱局面。

在这里,洛克强调了政府的公共性,其是基于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而确立起来的。

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谋取一己之利,政府的行为应该在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框架下。

这一理念在现在的环境下依然是适应的,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

捍卫者,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府的性质显然具有人民性与公共性,是基于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组建的,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和为民所用。

在论述政府权力分立时,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是一种合法垄断暴力的权力,其能量远非私人暴力可比,一旦社会和私人的自由受到政府权力的侵犯,其结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为了防范政府逾越界限侵害人民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有必要分解政府的权力,以捍卫自由。

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尽管这一分权思想仍具有局限性,但洛克的这一分权思想对后世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已经成为政府机构设置时考虑的重要理念。

政治学上有一条公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即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不宜过于集中,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是一个合理、科学的模式。

放眼世界,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国家结构设置上实现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模式。

三种权力之间实现了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这一模式很好地保

障了美国民众的民主权利与美国国家的公共利益。

美国的分权制衡实践是洛克分权思想的一个积极实践与实证论证。

三、后语

洛克生前极力否定自己是《政府论》的作者,但是其带有自身个性的朴实而有足够说服力的语言告诉世人这一真相。

他用具有个人风格的语言论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以及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政府权力分设学说。

这一切都奠定了洛克作为一名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的地位,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也是首屈一指的。

【篇二: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5131309064王云龙

(一)

下面三行文字引子XX百科上关于这部著作的资料:

可以看出,这里无论是对洛克本人还是对于这本著作都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读完这本书后,我觉得这本著作和作者获得这个评价是理所应当的。

本书的创作的理论背景: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论上的争论是很复杂和激烈的。

这样,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而且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急需一次廓清和总结。

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从而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

本书分成两部分,上篇与下篇。

上篇属于“破坏性”的,即主要批判为封建王权做辩护的君权神授说,(这里主要是向当时人民认为将君权神授说这一论点发挥到极点,并且完美无缺的地步的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发起的攻击),根据上面的理论背景的叙述,资产阶级革命的前提是要批判君权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垒,从理论上战胜对手,所以《政府论》上篇主要是为资产阶级革命即为政治服务的工具,也就是打下了理论基础。

下篇属于“建设性”的,作者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

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

(二)上篇

1.第一章论父权与王权

在这一章第6条作者指出了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理论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即上帝说‘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但罗伯特爵士人为的将你的母亲省去,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进而在同一章第10条指出,罗伯特爵士将无限庞大的权力交给了亚当,并且作为一切理论的基础,那么作者就有必要给出明白、确凿而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

可惜的是罗伯特爵士没有对这一点进行系统的论证,那么他的理论只能是一个空谈。

2.第三章论亚当由于为神创造而享有主权

这一章作者认为罗伯特爵士叙述的文字模糊不清,因此作者针对所有可能的意思分别给出的反驳的论据,从而,推翻了亚当从创设起就是君主的说法。

3.第四章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

这一章根据回顾圣经的内容反驳了上帝给予亚当统治别人的权力。

4.第六章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这一章主要应用了这样一个方法来反驳这个观点即:

如果父权使亚当享有王

权,那么所有的父亲都应该享有王权,并且祖父与他的儿子、孙子之间也会存在种种复杂的矛盾,所以罗伯特爵士的这一论点是错误的。

接下来像前面几章一样,作者从各个方面全方位否定了王位世袭制,可以说这里用到的反驳方法以及范围之广几乎将罗伯特爵士的理论全面推翻,这里由于本部书的精髓在于下篇的第2章自然状态与第12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所以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上篇的内容。

(三)下篇

1.下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政治权力的概念。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公众福利。

2.下篇的第二章自然状态

首先为什么要研究自然状态?

这里作者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为了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他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的处在什么状态。

然后给出自然状态的定义.

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庸置疑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接下来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的种种弊端和不足。

基于人性本善出发,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必然是美好而和谐的。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和有序的,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力,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世上一切皆是创世主的财产和创造物,只能由他决定世间万物的存在或灭亡,而不能由人们放任地毁灭这些生物。

但是又由于种种弊端,使得战争状态产生,进而成为人民政府的起源。

这一理论过程可谓水到渠成。

3.第12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成立的三大先决条件的相关论述非常精彩:

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

“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

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

当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为全体成员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须和每个个体一样,受到相应惩罚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政府。

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洛克认为:

“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

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

”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

”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四)小结

我认为《政府论》这部巨著贴近历史潮流,为英国切合实际地选择君主立宪制政体呼喊、雄辩;至少,作为一种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出发经过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逻辑推演并得出特定结论的规范理论研究而言,《政府论》所展现出的睿智和前瞻性,令人惊叹;至少,当孟德斯鸠、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西方先哲在寻找、学习和运用它当中所阐述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权力来源、政府分权论、政府保护论以及个人权力论等理念时,甚至直至今天,《政府论》所展示出深远的指导性和影响力,为人折服。

【篇三: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第一部分:

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立法,征税,军事上的一切权利都受到议会的制约,而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

实际上英王已失去封建君主的地位,议会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他有权决定一切,这就形成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从此,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令,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几乎没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代言人。

1688年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后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也需要一种政治理论来说明或辩护,需要对几十年来,政治思想的论战来一次总的清算和总结。

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刚上台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为新制度进行辩护并排除异说的一个人物,他的《政府论》就是他的辩护词和资产阶级宣言书。

第二部分:

《政府论》下篇基本内容

1.第一章:

开篇简明扼要的交代了上篇的研究结论:

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

是荒诞的。

接着洛克指出了研究政治权力来源和正当性的意义,并界定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即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的权利,

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行使这些法律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2.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洛克首先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

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

同时有承认自然状态又有缺陷。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健康等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接着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财产。

接着洛克就自然法的执行和惩罚做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最后他还对可能提出的两种异议做出了回应。

3.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本章主要论述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区别,以及如何

规避战争状态的问题。

4.第四章:

论奴役本章首先论述了自由的含义,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和社会自

由两种自由。

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约束的,不处在人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之外,不受任何法律文件和意志的约束。

接着洛克论述了自由的必要性。

并提出了终止奴役的途径即建立契约。

5.第五章:

论财产洛克指出财产权的必要性,并阐明财产权的正当性在于劳动。

接着洛克指出财产权的限度问题: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的。

6.第六章:

论父权洛克首先论述了父权的根据,接着分析了儿女对父母的义务。

洛克同时申明,政治权力和父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有不同的基础,向着不同的目标。

7.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首先论述了夫妻社会和主仆社会。

经过

论述,他认为父子社会,夫妻社会,主仆社会均不能构成政治社会。

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加入政治社会的人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利,将这一权利的行使权交给了国家,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最好,洛克还专门强调了政治社会的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无论是国王,,贵族,商人还是贫民,都平等的遵守法律。

8.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要就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作了分析。

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统一而接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每个成员都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

洛克主张的政府必须以人们的统一为基础,要受到契约方式的制约。

洛克在本章还驳斥了两种反对他政治社会组成观的意见。

9.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存在不便,于是人们放弃自然权

利而参与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因此政府的权力绝不能凌驾于公民的福利之上,而是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

10.第九章:

论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君主制,

寡头制,民主制,混合制。

11.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是基于人民授权和同意的,所以必须受到

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也绝不可能绝对的专断。

2.立法机关不能揽有权力,而根据临时的专断

命令,而是必须以经常地已经颁布的确定的法律并且由专业和明智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的权利。

3.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4.立法机关不能把他的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在人民没有安排的地方行使权力。

12.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阐述了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讲了国家执行权和对外圈的联系。

第三部分.感想和评价

首先洛克作为一位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思想直接成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基础,又有力抨击了旧的封建君权制度和教权的政治思想基础。

他的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虽说都不尽完善,但却成为后世发展的基础,对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他思想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他在极力抨击教权思想和封建君权思想,但却把论述的根基建立在本身就是以虚无飘渺的上帝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而且他讲的公民让渡给政治社会的权利过于泛化,虽然他也主张政治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公众福利,但这种福利没有明确的标准。

还有就是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他的这一思想在我看来主要有两大问题:

1.立法权与司法权集合于一身,立法者本身就存在司法的权力,而在我看来,立法与司法的集合必然产生独裁,也势必削弱法律的地位,掌握了司法权的立法者就掌握了法律的现实解释权。

2.行政权仅仅是与立法权分离,却没有真正的分立,行政权从属与立法权,使得其对立法权没有有效的制约,就会造成立法权的一家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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