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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季度抽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

(三)量化目标管理,做好对目标运行的考核监控,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奖惩。

五、信息上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按时上报信息材料。

(二)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报道,做好典型经验的发现,培训推广工作。

(三)规范完善档案管理。

各类档案资料要分类归档,统一使用正规档案盒分装。

(四)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对带有机密性的文书档案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失密、泄密。

维护稳定及校园综合治理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进一步强化我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增强各部门抓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作机制。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稳定及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及综治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的政治责任。

第四条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维护各部门的和谐稳定;

防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为内部矛盾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事件;

防止因治安和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确保学校的稳定。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任务

第五条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是各部门领导的重要政治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内部矛盾,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提高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因本部门工作不当给学校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三)要根据学校要求,对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经常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隐患,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领导责任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

(一)督促责任人认真落实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指示和批示,并抓好落实。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主持召开会议,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妥善处理。

第七条分管副职领导责任

(一)指导督促进一步建立组织机构。

(二)针对重大不稳定因素、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大型学生集体活动、特殊敏感时期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预防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重大国际、国内事件对学校的影响程度,安排部署工作措施。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立即协调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置。

(五)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通报批评。

(一)各部门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制度不健全,综治工作没人抓、没人管,工作不落实的。

(二)不参加会议、不贯彻文件精神、不落实领导批示,或不按时报告会议、文件、批示落实情况的。

(三)不坚持重大情况报告、隐患情况报告、大型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情况报告、学生大型集体活动情况报告、特殊敏感时期情况报告以及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

(四)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以至造成多次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违反安全稳定或综治规定,导致公私财物损失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落实,以至本部门刑事、治安案件大幅度上升,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以至发生非法请愿、罢课、罢餐、游行等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安定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刑事或治安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或有意瞒报、虚报的。

(四)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辖区综治部门多次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多次暴光的治安问题,经核实确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年度安全稳定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及时传达贯彻、不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和综治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

(七)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对校园内发生火灾、学员集体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安全事故处置不当的。

(十)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

 

内部保卫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主要任务

第一条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我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把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四条调解处理校园内部治安纠纷;

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对校(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第六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

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园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七条管理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八条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校门管理

(一)校门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

(二)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经值班人员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三)外单位来校参观、开展活动,要先取得我校有关部门同意,由我校有关部门通知校门值班人员,外单位带队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运出校外的物资,应持我校相关部门的批条,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放行;

(五)外单位车辆需进入校门的,履行登记手续后,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管理

各部门管理的重点部位,除寒、暑假外,由各部门安排专人守护,其余重点部位由门卫守护。

第十二条黄金周和非常时期的管理

校领导带班,办公室履行总值班职责,各科室安排人员参与值班。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成立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部门的消防管理人以及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部门的房屋结构、室内外物品性能和消防设施的布局及使用方法。

(四)教职员工应做到“三懂”、“四会”:

懂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应明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正常使用。

如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或损坏的,由部门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和房屋过道上堆放物资,因堵塞消防通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部门领导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现校园火灾时,应迅速拨打119火警;

义务消防队员接到火灾报告后,应迅速准确地赶赴指定集结地,参加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管理

(一)外来人员指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三)各部门领导要把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外来人员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中,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外来人员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

2、教育外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严禁私接电源和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3、不得在校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扰乱校园治安;

4、施工单位和租赁我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灾害事故工作;

5、出入校门要主动出示出入证,服从值班人员管理;

6、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意见

为使我校安全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综合办”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是确保我校教育教学科研秩序、教职工及学员安全的迫切需要。

加强安全稳定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消除一切损害教职工和学员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教职工和学员的切身利益,是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从严治校,严格管理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各部门要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切实改善我校的育人环境和办学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制

学校各部门要把加强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形成教职工和学员共同参与的格局,把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管理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保卫处是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对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考核小组,各小组依照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件和情报信息要及时报告。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紧紧依靠师生员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检查、矛盾纠纷和其他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种可能诱发大小事故或事件的隐患。

四、完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检查考核机制

学校把各各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考核小组开学第二周对各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把安全稳定、治安整治工作的成效与责任人的政绩考核和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评优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明确职责任务,抓好安全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我校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健全校园各项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2、盗窃案件和打架斗殴及治安刑事案件明显减少,师生员工安全感明显增强。

3、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4、校园安全隐患得到进一步的整治。

(二)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盗窃校园公私财产和侵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安全工作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作好登记,并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整改的期限;

对于本部门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书面报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复查、复核、确定重点部位,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相关部门要按照“防火、防盗、防事故”的要求,加强对各种危险品的管理,对各类建筑、公共场所和水电等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学员楼、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微机室及交通工具的检查。

3、认真落实安全稳定管理措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综治承包责任书,完善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教育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采用学员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现身说法”、典型案例剖析、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稳定和法制教育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切实提高师生员工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考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检查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科。

主要职责如下:

1、每月对校园各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作好登记;

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每季度,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排查。

每半年分别召开一次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和听取意见或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将工作逐级落实,分解到基层,做到职责明晰,避免相互推诿,确保安全稳定工作不留死角。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部门在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学校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二)制定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理学校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学校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组织、信息、物资资源进行整合,制定相应的科学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对策的措施,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校园建设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促进学校稳定和发展。

(三)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3、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学校内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校园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以保障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依法规范。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应急预案规划,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校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除本校发生的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外,一般事件由事发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4、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5、预防为主。

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6、及时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校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委党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应急委),作为全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

(1)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全校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组织领导和指挥全校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全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分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的机构;

(4)组织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5)贯彻执行区、市、县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政策。

2、应急委主任由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校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应急委日常工作,执行校应急委的决定;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校应急委;

(3)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县应急委报告我校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负责全校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5)负责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协调、督促各分指挥机构;

(6)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

(7)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工作;

(8)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9)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的一般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在校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

1、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各类分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校领导负责,各部门主要领导参与的校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2、各部门应当相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形成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所属教职员工参与的一级应急组织体系。

本部门内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4、对本校范围内跨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校应急委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预案。

三、信息处理

(一)信息平台

1、整合全校值班信息系统和各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校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2、各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应通过校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

通过校应急系统,连接上级和校及校各部门,实现全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连互通、资源共享。

(二)信息处理

1、校应急办负责全校各部门向校应急委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校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部门应急办分别负责本部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2、校各部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校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将信息报至校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需报告州应急办的,校应急办应在接报后半小时内上报。

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相关部门应急办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一般事件,由事发部门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

四、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理的原则,由各部门收集、报告对我校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各类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相关部门负责;

综合类信息一是由校行政办公室收集,二是通过有关部门报送,综合类信息的分析、预测采用咨询方式进行。

1、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有关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2、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各部门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

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对有征兆性的事件,由责任单位专项监测与报告,必要时,由责任单位聘请当地业务部门的专家,提出咨询报告。

(3)教职员工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

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承担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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