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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垃圾清运项目招标文件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村镇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二○一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DJKZB2016006)

1、招标条件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业主为//村镇服务中心。

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预算内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特邀请国内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06国道碧石桥头至市治超站沿线卫生保洁,含人行道。

2.碧黄线万家垴叉路口至樟树岭段沿线卫生保洁,含人行道。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涵盖相应工作范围,并具有承建类似工程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许分包,不许转包。

3.3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审查,资格后审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4、投标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5年12月27日8:

00时至2016年1月2日24时止,投标申请人在//建设鄂州分公司报名并在报名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拟任项目经理到场并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彩色扫描件无效。

4.2招标文件售价1000/套,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月19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建设鄂州分公司开评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

//村镇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村镇服务中心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

项目名称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条件:

营业执照涵盖相应工作范围。

财务要求: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度)无亏损,具有满足本工程建设的流动资金

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2013年、2014年、201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承接过至少一项同等规模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需中标通知书、合同,同一工程二者具备其一视为有效)。

信誉要求:

(1)诉讼及仲裁情况:

没有涉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有关的法律诉讼或仲裁,或虽有但无败诉;

(2)不良行为记录:

没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3)合同履约率:

95%以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月日分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如有)详见补充材料

2.2.1

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中异议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1月19日0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原件

1、申请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交下列项目原件一套,只有原件与其复印件一致且符合资格要求的,为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为无效证明文件。

注:

以下文件为必须提交的原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1)企业相关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B、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C、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D、近三年的财务状况(2012年、2013年、2014年度)。

E、近三年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承接过至少一项同等规模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需中标通知书、合同,同一工程二者具备其一视为有效)。

F、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文书,履约情况说明(如有)。

G、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授权委托人资料(适用于授权委托人签署并递交投标申请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被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2、提交的原件密封在档案盒(袋)内,并在原件包封套上加盖公章并写明: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原件

总数:

件(份)

其中,证书:

件,文字材料原件:

__份。

申请人全称(盖章):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在2016年1月19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3、原件包与投标申请文件一同递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并做好保存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归还申请人。

4、招标代理人收到原件包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此凭证作为申请人领回原件的依据。

5、招标代理人将拒收未按上述第2款要求包装、密封和标识的原件。

6、申请人应确保密封在原件包中的原件真实、份数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2、2013、2014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4年、2015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4年、2015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法人签字允许使用法人签字章;委托代理人必须亲笔签字。

(仅针对商务标和综合标)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7.5

装订要求

简装胶封,装订成册,不可拆分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15册,分别为:

技术标,一正二副

商务标,一正二副

综合标,一正二副

每册采用简装胶封方式装订成册。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村镇服务中心

工程名称:

//集镇清扫垃圾清运项目

投标单位:

封标日期: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同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同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1、请投标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和签章情况并当场宣布结果;2、请各投标单位相互检验各投标单位标书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

请唱标人按递交投标文件逆顺序公布投标报价;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3人

评标委员会主任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中推举。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双方自行协商

履约担保的金额:

双方自行协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单项合同额3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①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并公告的。

②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鄂检会[2010]5号文),投标人将按鄂检会[2010]5号文的规定,向当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时间为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经查证属实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0.3“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

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

组织设计

10.4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

10.5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书”封装袋中。

4.1.2“投标书”封装袋封面上必须写明建设单位名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4.1.3“投标书”封装袋背面必须贴“投标标书核验一览表”并在四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签订合同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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