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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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

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涉及的机构及产品准入及退出操作,防范代销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银行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为满足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零售渠道准入合作机构及产品并开展销售,不包含直销银行平台代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销合作机构是指我行合作开展代销业务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指我行向客户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是指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或私人银行部。

第三条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由总行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准入审批,统一进行销售和渠道管理。

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权设在总行,各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第四条从事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我行对因合作机构在我行代销的产品运作亏损、运作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向客户归还相关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第六条代销业务发起部门、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七条为加强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总行成立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零售代销业务的准入审批,包括代销合作机构、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

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与代销产品的准入需分开进行审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

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设委员。

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

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总裁

副主任委员:

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执行总裁

常设委员:

零售金融管理总部副总裁、总裁助理、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信用卡事业部、私人银行部、消费信贷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文秘一职,由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文档员兼任。

主要职责为:

确定需要参会名单,收集上会的准备材料,编写会议纪要,回复会议审议结果,相关档案资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金融管理总部负责对所发起代销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代销合作机构及产品的准入,与合作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代销产品的销售与渠道管理、产品合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十二条私人银行部负责对所发起代销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代销合作机构及产品的准入,与合作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代销产品的销售与渠道管理、产品合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十三条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中心负责对零售代销产品合规性、合法性及风险控制等进行审查和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价,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进行预警。

对存在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及其它不符合合作要求的机构建立新产品禁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总行合规与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代销产品业务制度的合规审查及相关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总行科技与网络金融管理总部负责相关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第十六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零售代销产品业务相关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销产品业务柜面交易运营操作管理和相关柜面业务凭证的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总行反洗钱中心作为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可疑交易报送的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总行集中作业部负责代销产品业务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代销产品相关的电话咨询、回访和受理客服渠道的投诉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经营单位负责本经营单位范围内零售代销产品的销售管理与日常客户维护。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零售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若监管机关对代销机构和代销人员有资质要求的,各经办经营单位、网点和代销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或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机关报备业务资格,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业务发起部门对拟合作的外部机构要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不得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如在合作期间发现合作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新发产品的合作,并加强对现有已合作代销产品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我行在办理零售代销产品业务前,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要在协议中明确界定我行作为代销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我行在办理零售代销产品业务过程中,要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零售代销产品应通过相应系统进行销售,产品销售量或余额纳入管理客户总资产(AUM)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我行开办零售代销产品业务应根据我行已向监管报告及对外公告的服务价格的规定(含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收取代销的相关费用,并在相关合作协议中明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通过零售渠道代销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对私中间业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零售代销产品进行销售前,须要求合作机构提供相应的产品培训,并做好辖内销售人员的销售培训。

第二十九条零售代销产品业务的客户资质由合作机构最终认定,认定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四章代销业务准入流程

第三十条代销业务准入是指代销合作机构准入以及代销产品准入。

代销业务准入发起部门为零售金融管理总部和私人银行部。

代销业务准入由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议事流程

(一)发起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管理委员会文秘将资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参会委员审阅;

(三)会议时,由发起部门进行陈述,委员独立表达意见;

(四)每次参会委员不少于5人,审议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总裁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后期由文秘整理会议纪要,公布审议结果。

第三十二条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

由发起部门准备《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合作机构准入请示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由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代销产品的准入

(一)由发起部门准备《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产品准入请示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由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已准入的合作机构发行常规产品由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委员负责审批。

常规产品是指产品发行历史三年以上,运作成熟且我行曾经代销的金融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等。

除常规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必须由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零售代销产品业务时,宣传内容不应超出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要向客户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并确保:

(一)我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代销产品的运作风险;

(二)告知客户产品风险及产品发行主体,提示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三)代销过程中不得以我行、我行员工名义或其他任何形式承诺投资不受损失,不得以我行、我行员工名义或其他任何形式承诺投资的最低收益;

(四)向客户介绍与其相关的代销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五)要求客户在认购代销产品前,阅知相关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代销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并在相关的产品风险申明书或揭示书上签字,申明充分了解及愿意承担代销产品的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除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基金、保险等销售资格。

各经营单位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应面见客户,并在相关产品交易业务申请表上签字。

销售人员销售时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向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结构、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核实客户已阅知相关法律文件并充分了解及愿意承担产品的相关风险。

第三十六条各经营单位在销售零售代销产品前,须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客户身份、业务交易、工作属性以及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并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产品适合度评估(如有)和资产配置建议(如有)。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依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客户通过我行零售渠道办理代销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除监管机关明令禁止、产品销售通知另有要求外,可在各经营单位的营业网点办理,亦可通过网上银行、移动银行、VTM等远程渠道办理。

第三十八条客户通过柜面渠道和其他自助渠道认购零售代销产品时,须先由客户与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即合作机构)签署产品项下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纸质合同及电子合同。

第三十九条各经营单位销售零售代销产品,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或产品适合度评估显示客户不适合认购的代销产品。

第四十条在销售零售代销产品时,应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认真了解和分析,并要求客户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客户未做承诺或者我行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销售。

第六章产品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产品合同是指各类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的发起方、管理方或受托人(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与客户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如有)、私募基金募资说明书、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

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应有专人管理,负责产品合同的领用、分配、回收、寄送,并落实生效合同由客户签收。

第四十三条 空白产品合同的管理

在零售代销产品认购期或开放申购期间,各经营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索取空白产品合同,并对空白合同的领用、分配、回收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已签署产品合同的管理

产品合同管理采取“谁发起,谁负责”原则,由代销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产品合同管理工作。

(一)在零售代销产品认购期或开放申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经营单位将已签署的产品合同等相关文件寄送至发起部门。

(二)发起部门在产品认购期或开放申购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合同要素填写规范、份数齐全后寄送至合作机构。

(三)合作机构将完成签章,已正式生效的合同寄送至发起部门,由发起部门转给经营单位,最后由经营单位将合同返还至客户。

(四)当面递交合同应由客户在《XX农商银行零售代销产品合同领取确认函》(附件3)上亲自签字确认收妥。

客户通过代理人签收的,应事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代理协议。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生效合同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确认合同是否送达成功,并登记快递公司名称、邮件流水号、邮寄时间、确认方式、确认时间等要素以备查。

客户已签署的产品合同在行内传送、寄送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机构返还等环节均应建立签收登记簿,逐笔登记。

第七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外业务档案:

主要是与外部合作机构签署的各类合同文本,包括保密协议(如有)、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产品合作协议)、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如有)及产品存续期调查材料(如有)、零售代销产品项下法律文件及其他与产品业务有关的合同与协议。

(二)行内业务档案:

包括我行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零售代销产品审批表、产品审批流程中形成的意见与备忘、产品存续期管理报告、各类产品发行通知以及各类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通知等。

第四十六条 业务档案按“谁发起,谁负责”原则,由代销业务发起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发起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全行相关业务档案的收集、交接、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十七条 业务档案应在业务办理完毕或合同协议文本签字盖章生效之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整理立卷后移交发起部门。

第八章售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加强零售代销产品的售后管理,将代销产品业务纳入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的范围,将零售代销产品的销售质量的检查情况反映在相应检查报告的内容之中。

第四十九条总行产品发起部门的产品经理需对零售代销产品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分析,评估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产品的运行表现、风控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合作机构的执行情况及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的合规经营、产品宣传、培训、售后服务及投诉处理等)、产品信息披露情况、产品实际收益、有无涉及法律诉讼情况、客户对产品的整体反映、针对产品销售质量的检查情况等。

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汇总全行零售代销产品整体运行情况,向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中心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作为产品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投诉处理

各经营单位办理零售代销产品业务时如遇客户投诉,应按我行客户投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理

在零售代销业务遭遇客户重大投诉、突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报道等可能引发声誉风险事件时,由代销业务发起部门牵头按我行相关业务的应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零售代销产品相关法律文本中约定的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频率,协助合作机构及时有效的将零售代销产品信息传递给客户,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第九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在零售代销产品业务开展过程中,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零售代销产品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对各经营单位因违规操作、不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乃至承担法律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金融管理总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2.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合作机构审批表

3.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产品审批表

4.XX农村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合同领取确认函

 

附件1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准入标准: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在人民币200亿元以上;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上年度资产管理规模排名在前50名以内;

(三)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上;

(四)子公司资质使用母公司资质作为准入标准;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准入标准:

(一)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在人民币200亿元以上;

(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产要有连续两年以上盈利记录;

(三)证券公司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类评级在A级或以上;

(四)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在人民币40亿元或以上;

(五)子公司资质使用母公司资质作为准入标准。

三、保险公司准入标准: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公司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三)过往一年未因偿付能力不足被监管机构通报;

(四)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四、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

(一)企业须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二)企业旗下任意一只开放式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产品具有2年以上可考证的历史业绩,且在评价时点最近2年的绝对回报率排名居于同类同期产品的前五分之一;

(三)企业旗下管理的有公开历史业绩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产品规模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四)企业内专职从事投资和研究的人员总数不能少于10人,投资和研究人员平均从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其中拟任的产品投资经理从业年限不少于10年。

且投资和研究人员从业经历中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具有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

无法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准入的合作机构,如与我行具有战略合作关系,可视情况提交特殊准入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准入。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机构可视作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一)具有共同股东背景;

(二)对我行有存款、贷款、结算、或托管业务等支持;

(三)产品有重大创新,符合我行业务发展。

 

附件2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合作机构审批表

编号:

合作机构

填表时间

审议内容

 

一、合作机构介绍

 

三、我行收益

 

发起部门产品经理意见结论

 

产品经理(签字):

   

   

发起部门意见:

 

经理:

        部门负责人:

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中心意见:

 

部门负责人:

 

零售代销产品管理委员会意见:

 

委员成员(签字):

 

 

附件3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产品审批表

编号:

合作机构

产品名称

填表时间

审议内容

 

一、合作机构简介

 

二、合作产品简介

 

三、我行收益

 

发起部门产品经理意见结论

产品经理(签字):

      

发起部门意见:

 

经理:

          部门负责人:

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中心意见:

部门负责人:

零售代销产品管理委员会意见:

 

委员成员(签字):

 

 

附件4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代销产品

合同领取确认函

本人已确认收到由XX农商行代销的           公司发行的            项下的所有合同,具体包括:

 

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日期:

年月日

 

理财经理: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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