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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口诀

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

形式仅是民法典实质包括法总和

狭义三法不包括亲属、商事、知产权(知识产权)

主体:

公民、法人、非法人法律关系:

人身、财

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与身份法人有限人格权

身份仅存自然人人身关系不抛、转(让)

例外法人名称权法人合并无形(资产)消

基本原则:

公平、诚信、权滥用后二道德均违反

诚信情形多违约(义务)侵权多为权滥用

从物:

非物成分独立物同属一人与主物

手机饰品、牛卡片备用轮胎工具箱

孳息:

物未分离非孳息原物处分不随同

法定孳息有三种租金、股息与利息

动产与不动产:

特别动产有货币占有、所有为同一

烟囱、水井与天桥涵洞、隧道不动产

动产取得可先占不能先占不动产

物:

物体或是自然力客观存在有效用

可以支配可控制频道、热力与音波

尸体、血液特殊情不能有偿可无偿

自然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

实为资格非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出生时间以户籍(没有),出生证明医院(出)具

遗产保留胎儿份出生死体按法定

行为能力:

标准个案(精神病)或年龄年龄区分为(司法)效率

只能往上不能下(可宣完人不宣无)纯获利益为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无顺序宣告死亡有顺序(要求)

死亡宣告的撤销:

财产返还夫人回覆水不收若再嫁收养子女不家还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家庭经营家财担(责任)

个人合伙:

入伙难(全体一致同);事实伙(未明分红亦入伙);

财共有(积累财产归合伙);责连带(对外无限连带责);

入亦然;退亦然;(合伙期间债连带);

互相代;诉共同(共同被告合伙人)

法人

财团法人:

慈善组织与寺院合作社与基金会

企业清算:

清算期间管理人主体资格不消失

民事活动受限制注销登记方终结

民事法律行为

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

无权代理(合同法)、限(制)行为遗赠、试买与继承

被代理人之沉默(民通)共有财产之抵押

前三沉默为否定(拒绝)后面沉默为肯定(同意)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期限条件均未来(性)肯定发生为期限

可能发生为条件死亡未必是期限若有意外故(为)条件

无效原因(6种):

主体资格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危

双方合谋(非单方)恶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

违反法律公利益伤害人身之承诺

重大过错(重大过失与故意)约免责

可撤销(5种):

意思表示有瑕疵恶意串通非原因

重大误解、显不公欺诈胁、迫乘人危(无害国家、第三人)

重大误解真正错双方错误才构成

显失公平须有偿一方有错非真正

急迫、轻率、无经验

效力待定(4种):

欠缺能力、欠权利无权处分与代理

限制行为、债(务)承担追认、催告、撤销权

无效后果:

无须履行未履行正在履行须中止

返还财产赔损失追缴取得、约定取

争议条款效待定

可变更可撤销后果:

可以变更可撤销行为成立一年内知道事由若合同

效力待定后果:

一方追认、拒追认一方催告、撤销权

合同催告为一月撤销明示(且)善意人

竞合:

(若有无效)先无效、次待定、后撤销、择其一

部分无效的:

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流质、格式免(责)

遗产处分他人财遗嘱被改、改(诉讼)时效

 

代理

代理特征:

行使是以被代(理人)名行纪法人代表(有)别

法律行为作标的事实行为非代理(代拟合同与送信)

独立进行意表示传达居间均不是

效果承担被代人即使过失亦承受

身份关系不代理结婚、离婚与收养

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均属意定之代理

紧急情况可转托效果仍归被代人

授权不明连带责

滥用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区别:

滥用代理为有权越权代理为无权

滥用(代理)损害本人利无权本人可(可能)有利

纵使有利亦可拒(绝)

无权代理效果:

追认权与拒绝权(本人)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

1月之内可催告须为善意非恶意

沉默视为拒追认追认之前(善意人)可撤销

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或违法连带责对第三人

恶意串通知无权连带责对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两经典曾经授权曾雇用借用、盗用非表见

 

物权概述

物权共存关系

用益物权担保权原则可以共一存

例外用益(物权)、质(权)(占有为条件)留置

(两个)用益一般不共存地役有时可例外

担保一般可共存例外约定或留置(以占有为要件)

物权原则优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

担保权先后顺序:

自愿登记两情形质押先于抵押登

留置、质押登抵押(权)抵押登记先质押

留置大于登(记)抵押质押大于未登抵(押)

法定抵押一情形留置、法(定)抵(押)、质押权

物权取得:

民事行为与其他时效、征收或没收

法律规定如留置附合、混合与加工

继承、拾得、见埋藏(物)合法建造、依(法律)文书

孳息取得三情形(有些不是)遗嘱继承为传来

法定继承为原始

物权消灭:

民事行为:

抛弃、合同、撤销权抛弃不得妨(碍)他权

否则抛弃为无效不动产物须注销

否则抛弃无效力

其他:

灭失、混同、期(间)届满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三儿子简易交付受让人(占有人)

占有改定让与人(占有人)指示交付第三人

拟制交付以凭证

观念交付有三转风险、孳息、所有权

风险不看占有人简易交付退租金(出租)

登记要件不动产未经登记无效力

船舶、车辆、飞行器(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对抗(第三人)

普遍动产以交付观念交付三儿子

买卖过程两合同先是债权后物权

继承:

死前期待权死后即得权

一人执文书(法院)一人执产证(伪造遗嘱)

二人共卖房文书小于证(物权大债权)

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的种类(8种):

矿藏、水流和海域城市土地与频道

国防资产、国文物(私人亦有)国有野生动植物

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和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性

生产设施、农(用)设施集体设施教科文(卫体)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住宅变为商用房须经利害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共使用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分割

共有权利共担责(义务)弃权亦须担义务

屋顶、楼梯、地下室物业用房与走廊

统统属于全体(共)有道路、绿地普共有

除属个人与城镇停放车位与车库

首先满足业主需归属通过赠、售、租

车位占用业主地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业委会:

业主维权业委会重大事项共决定

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制定修改)成员选换业委会

物业解聘与选聘筹、用设施维修钱

改建、重建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3权)总人数(2/3人头)

前四须为双过半后二须为三分二

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的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地役权是他物权

相邻权由法律定地役权由人约定

甲房挡乙房此为相邻权

约定甲补偿此为地役权

善意取得条件:

无权处分占有物(非无权代理)受让善意(且)无过失

转让是以合理价(赠与、显失公平不算)已经登记或交付

其他物权善意得质权、留置、登抵押(未经登记不善意)

甲乙共有甲去抵(押)隐瞒事实报银行

银行不知可善意(取得抵押权登记)银行知道不善意(取得)

乙知沉默为正常(取得)合同成立默示促(成)

遗失物:

只能动产非无主家禽走失为遗失

驯养(鹰)逃逸非遗失拾得应当还失主

通知失主、交公安发布公告6月内

无人认领归国家悬赏领取兑承诺

无权转让第三人无偿求还2年内(善意取得2年后)

通过拍卖须回赎(支付对价)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

合同设立(土地)承包权(非登记生效)浮(动)抵(押)地役权相同

优先承包本(组织)成员耕地、草地与林地

三十、五十与七十(年)林业部(国务院)批可延长

自然灾害严重毁(地)同意调整三分二(会议成员、村代表)

可以继承承包权两年抛荒(发包人)有权终

建设用地:

商娱旅游40年其他50除居住(70年)

宅基地:

集体成员(主体)限(个人)居住一户一宅不再批(再申请)

地役权:

登记对抗第三人所指供役受让人(义务人)

需役人(权利人)变不登记不可分性从属性

主权转让地役转须是关系利害人

抵押:

登记对抗第三人(善意)所指亦是义务人

(设立)宅基地权、(土地)承包权历史地役(权)须尊重(农村不登记)

(主权利)上面设立地役权须经用益权人同(其他人无效)

担保物权

混合担保:

先看约定主物先用两三选择追偿无分

登记:

必须登记是要件已建、正建建筑物

招标、拍卖(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愿登记为对抗设备原料半成品

正建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和产品

浮动抵押:

企业、商户、经营者生产原料设备抵

工商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对抗

优先受偿实现时登记对抗有例外

(例外:

实现前、支对价、经营中、取得财)

抵押顺序:

放弃权利或顺位不得影响第三人

甲5乙10丙20(万)甲丙约定换顺序

丙5乙10丙15最后一个甲5万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强登记但为对抗之要件

优先受偿实现时不破善意买受人

抵押(合同)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未经同意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义务人)提存与清偿

代为清偿涂滁权形式不须经同意

抵押权实现顺序:

同天有顺(序)不动产动产同天(不同地)无先后

未经登记无先后未经登记小登记

没有顺序按比例

时效:

行使主债时效期(法院)不予保护未行使

抵押:

成立要件非占有权利设立当书面

未偿(所有)权转为无效串通抵给部分人

损害他人一年(可)撤(销)财产抵押非公益(单位)(财产)

设定有效为己债无效未经共有(人)同

知道沉默视同意不得抵押以下财:

耕地、宅基、自留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争议财查封扣押监管财

房地一体主义:

建筑、土地使用权一方抵押及他方

视为一并未抵押乡村企业建设(用)地

不得单抵(押)使用权建筑抵押及(使)用权

范围:

担保债权超价值超出不有优先偿

效力及于孳息物必须通知义务人(否则不及)

债主弃权部分人他人减免相应责

灭毁及于补偿金

最高额抵押:

协议最高债权额担保定期连续债

不得转让(债)确定前部分债转不随转

打破“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61条)

质权: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没有不动产质权

未偿权转为无效交付财产始生效(成立、生效两不同)

代占(出)质物不成立先占后还不对抗

瑕疵损害当赔偿(效力及于)从物、孳息、补偿金

享有占有非所有届满(质权人)怠于行权利

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

权利质权:

三单、一券与三票证券、基金之份额

知识产权、应收款办理登记始设立

占有

返还原物与孳息时效1年为除斥(期)

必要、用益费(用)求偿(权)毁损、折旧不担责(恶意担责)

无权占有得(可)请求

债的概述

债: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

特定之债特定物从债效力随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

财务之债可强制劳务之债不强执(行)

一物双卖都有效一为违约一有效

 

债的履行

禁止履行:

禁止履行三情形债权已被强执行

宣告破产、无限(行为能力)人代为清偿第三人

不合约定不履行承担责任债务人

补缺性规则:

协议、(有关)条款与习惯

质量要求不明确国标、行(业)标、通常标(准)

符合目的特定标(准)履行期限可协(议)补

法律规定债务性(质)随时,(但)应给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人地,给货币(的)

不动产交(付)物所在其他义务人所在

价款、报酬不明确市价、(政府)定价、指导价

履行方式不明确实现合同债目的

履行费用不明确履行义务人承担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不包括履行困难缺资力

选择之债有选择货币之债、利息债

瑕疵履行:

有权拒绝能补正已无利益得解除

催告不补请(法院)强执(行)不能补正得拒受

请求全损可解除受领可求部分损(失)

代位权成立四要件:

到期债权且怠行履行迟延有损害(为保全)

到期债权:

金钱给付为内容不能劳务、不作为(债权)

怠行:

应行且能却不行无力清偿有危险(履行延迟)

代位行使有必要中断时效申登记

申报破产保权利不等迟延即可行

怠行债主有损害请求法院自(己)(行)代位

代位权:

债权合法非专属专属债务人身性

抚养、扶养与赡养继承产生之给付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抚恤、安置费

人寿、人身赔偿金享有债权多数人

独立代位或共同代位必须以诉讼

债务人为第三人保全债权为范围

原则(债务人)权利不处分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例外责任财产增不易保存货变卖

胜诉相应债消灭诉讼费用次债人

优先支付从债权

撤销权:

放弃延展己债权无偿转让、作物保

低卖高买对方知行为损害债权人

毁损、抛弃财行为没有可能不撤销

行为标的须以财例外人身、(劳务)、不作为

主观恶意两方人受益善意不得行

受益恶意债主证(明)自始无效撤销后

知道1年有五年两者均为除斥权

保证:

一般保证补充责先诉抗辩未强执(行)

连带保证连带责担责追偿债务人

未偿,其他保人分

保证主体:

下列主体不保证国家机关非保人

国际贷款之转贷要求提供可例外

公益事业、社(会)团体从事经营(如学校)可例外

职能部门与分支书面授权分支可

保证期间:

六六加两年届满始起算

一般期内诉正主连带期间找小三

保证范围:

主债、利息、违约金实现费用赔偿金

保证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之抗辩权自身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

先诉抗辩三例外住处变更债务人

受理破产债务人债主无法获清偿

保人书面弃先诉(权)

无效保证的后果:

主有效而从无效债主无错连带责

债主保人有过错保人责任小二(分)一

主无效致从无效保人无错不担责

保人有错(小)三分一担责之后可追偿

破产,债主不申报保人参加分财产

共同保人一主体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责任的免除:

欺诈、胁迫、恶串通转债(权)、禁转、约特定

转债未经保人同转让债务不担责

协议变更未经同加重部分不担责

保证届满未诉、仲(未要求)期间届满供(财产)信息

弃权怠行免范围(内)物保人保弃物保

保人物保范围免以贷还贷不知免(责)

保证物保(均)第三人请求担责任一人

保证物保约不明(可求)其他保人担份额

亦可追偿债务人物保(合同)无效被撤销

保物灭失自然力保人承担保证责

定金:

实践合同、从合同主无效从亦无效

订金、押金、订约金留置、担保、保证金

未约定金性不是(定金)违(约)、立(约)、成(约)、解约定金

数额不超五分一异议、拒受不生效

根本违约方适用部分履行部分用

例外意外、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他人错

适用定金可追偿(第三人)

三金:

三金共有分三步确定定金具体数(1/5)

三金之最再确定确定是否加定金(违约方)

比较违约赔偿金再与定金作比较

选择违约加定金(可能)选择损失加定金

双定金大双定金(定金罚则)

 

债的移转与消灭

债的转让:

债权转让三例外雇佣、委托、因信任(合同)

专为特定(债)、不作为属于从权如保证

约定、法定、债性质三种不得债转让

让与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无效力(对债务人)

让与通知不可撤

让与效力(内部):

法律地位被取代随之转移从权利

债权文件需交付债权瑕疵担保责

重复转让按优先有偿、全部或通知(优先)

债务承担:

免责承担须同意并存承担须通知

只有抗辩无抵销(权)抵销权属债权人

企业合并债转移属于法定不须同(意)

通知、公告产(生)效力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要约:

要约赋予承诺权要约邀请为(赋予)要约

要约效力以到达到达代理广义解

到达主义非了解数据电文到系统

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须通知早于等于要约到

要约撤销承诺前三种情形不可撤(销)

明示要约不可撤确定承诺之期限

有理认为不可撤且已准备为合同

承诺:

沉默行为非承诺承诺有效代理人(作出)

承诺到达始生效电报信件以发出

内容须与要约同时间地点与方式

解决方式违约责以上变更为实质

变更有效非实质除非约定(不得变更)或反对

生效之前可撤回

承诺延迟:

主观(原因)延迟通(告)接受客观延迟通(告)拒绝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三规则免责条款须提示

两种免责为无效排除他权(利)加重责

条款解释按规则通常不利提供方

手写优于印刷体格式小于非格式

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非必须没有合同非无效合同成立或影响

合同解释原则:

诚信真(实)意(思)大原则文义、体系与目的

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解释方法:

明示其一排其他特定条款优一般

手写条款优印刷不利解释提供方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互负债履行能力显降低

对待给付有危险(危险)发生合同成立后

及时通知义务人举证义务防滥用

证据证明可中止合理期限未恢复(能力)

且未担保可解除

经营状况重恶化移财、抽资为逃债

谎称履行有能力不能还债或可能

须有证据方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不符约定不履行

履行瑕疵或延迟中止履行己债务

情形消失须履行但可主张违约责

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须双务单务赠与不适用

委托双务非真正对待给付之双务

同时非指瞬间同部分履行可抗辩

除非拒受违诚信瑕疵履行可抗辩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

合同变更为内容主体变更为转让

广义变更含主体性质变化为更新(买卖、赠与)

双方协商司法判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可以被变更变更影响担保权

法定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定作人租赁双方不定期委托合同之双方

法定事由解除:

事由解除须理由不可抗力或毁约

延迟催告仍不履(行)违约不能致目的

不用催告直接解(约)没有必要不可能(催告)

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理期限催告后法定约定期届满权利消失不行使

解除效力:

尚未履行当终止已经履行请复原或者补救并求偿

 

合同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为三不(预见、避免与克服)

违约责任形式:

补救、赔偿、强履行定金责任违约责

强制履行:

须以请求为条件金钱之债(适用)无条件

不适用:

履行不能(法律不能、事实不能)不合适合理期限不请求

法定赔偿四原则:

全部赔偿、可预见损益相抵与减损

全部赔偿含间(接)损合理预见三条件

预见是指违约人时间合同订立时

适用过失非故意赔偿要减其受益

扩大损失不赔偿

缔约责任情形:

未成立与被撤销无效、成立不生效

恶意磋商与欺诈缔约责任或违约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合同

风险承担:

买主过错违约日合同成立货在途

货交承运未约明质量不符出卖人

一般风险以交付(实质非形式)包括动产不动产

交付后果:

动产交付三转移风险孳息所有权

一般二转不动产风险转移孳息转

检验责任:

检验通知检验期(内)收到两年、合理期(未约定)

符合约定未通知例外物有质保期

买主知晓不受限

分期付款:

应付未付五分一要求全付或解除

样品买卖:

买主不知样瑕疵质量须符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内)由买主定未作表示视购买

期间处分非侵权(视为购买)

分批买卖:

分批违约分批解(除)相互依存(成套)全解除

 

赠与合同:

双方行为属单务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经济困难提前终公益、道德与公证

不能任意(撤销)可终止道德、公证可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

恩将仇报或遗弃违反约定义不理

知道事由一年行(使)继承撤销为6月

赠物瑕疵:

赠物瑕疵不担责义务限度(内)附义务

隐瞒、保证要担责

借款合同:

借款利息不预扣扣除,借款以实借

借款不按约定用(可)停发、收回或解除

支付利息未约期(限)(借款)未满一年一并支

一年以上按年支剩余并支少一年

还款期限约不明随时请求返借款

合理期还经催告提前还款以约定

无约计息以实际(期间)利率不明比贷款(银行)

租赁合同:

诺成合同以交付(要件)六月以上为要式

定期不超二十年(超过)若为书面不定期

奢侈费用承租人必要有益(费用)出租人

优先购买承租人只限房屋非其他(不动产)

转租须经原主同(意)终止合同未经同

两个租赁均有效损失是由第三人

赔偿责任承租人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

专业工具有资质

承揽合同:

受损、侵权承揽人不担责任定作人

辅助工作可转包转包主要(工作)须同意

否则有权作解除任意解除定作人

建设工程合同:

不能转包可分包分包截至第三人

劳务分包有例外承包分包有例外

提供劳务的合同

客运合同:

运输途中尽力救病、险、分娩之旅客

伤亡赔偿无过错例外自身(健康)、重大责(故意、重大过失)

免票、无票、优待票物品损毁按过错(责任)

托运人合同变更权:

货交收货人之前中止运输返还货变更地点交他人

承运人免责:

合理损耗、自身性托收人错(托运人、收货人)不可抗(力)

联运:

发包连带,分单独(责)多式联运可约定发包须担全程责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成立生效同一点(交付)

不与借款、定金(合同)同无偿免责(若为)轻过失

贵重物品不声明可按一般物赔偿

不得使用保管物

委托合同:

情况紧急可转托双方随时可解除委托代理可垫付(必要费用)

行纪合同:

提存报酬介入权增加卖价归委托

市场商品可介入除非异议或特定(无市价)

居间合同:

未成,费用;成,报酬

技术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

财产权利归单位人身权利归个人

委托技术成果:

发明专利开发人免费实施委托人

合作技术成果:

全体共有、一票否他方申请免费用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条件:

损人利己有因果取得没有法(律)依据

非不当得利的类型:

已过时效、非清偿道德义务之给付(误解)

清偿债务未到期明知无债而清查

不法原因而给付误养(他人)子女、买淫秽

非给付不当得利:

无权处分他人物无权使用或消费

无因管理:

主管为他人客观为他人

缺少主观不真正缺少客观是幻想

管理可兼自己利目的不达不影响

紧急情况、遗失物两者免责轻过失

必要费用须返还事实行为且无偿(行为)(管理行为含法律行为)

 

人身权

人格权:

偷割辫子身体权打破鼻子健康权

暴露秘密隐私权毁人形象名誉权

用人形象肖像权

身体、健康、生命权一项更比一项重

隐私权:

可好可坏可无关名誉权:

名誉受损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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