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理资质对比表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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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理资质对比表及管理办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4、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9、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0、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

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2、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1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4、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2名;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

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

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

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

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

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

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之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之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之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定。

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之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已经完成。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月十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修定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

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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