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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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

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的监察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科、区、队、井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救护人员、瓦斯抽放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施防爆检查工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各类工种人员、新工人、农民工等。

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煤矿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煤监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培机构和安培教师、安培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徐州监察分局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进行检查,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证书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系统维护、教学业务指导工作。

承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培教师合格证书、安培管理人员合格证书的打印、制证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七条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独立设置、具有安全培训资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界定,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有关条款执行。

依据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合理布局的要求,江苏煤监局以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江苏煤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九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安全监察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正副董事长;一、二级安培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三、四级安培机构教师、管理人员、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科、区、队长副职的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固定胶带运输机工、主排水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必备下列五个条件(不符合任一条件终止评审):

(一)机构独立设置,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内设职能机构、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单列;

(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3名专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煤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满足同期5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学、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100m2以上,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

第十一条申请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必备下列五个条件(不符合任一条件终止评审):

(一)机构独立设置,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各类管理制度、内设职能机构,财务收支单列;

(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煤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满足同期3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60m2以上,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以上因特网。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安培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

机构章程、培训教室、培训师资、培训管理、培训辅助设施、后勤服务等;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培训专兼职管理人员、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专兼职管理人员汇总表、登记表;

(六)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安培教师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装订成册。

(一)(三)(五)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三条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于每年4月份前报江苏煤监局。

江苏煤监局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审复核工作。

(二)江苏煤监局收到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煤矿法定安全培训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江苏煤监局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核专家组,按照《江苏煤矿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次申请的机构,按照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审,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为初审合格。

初审不合格的,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一次提出申请。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满三年后,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复审考核。

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40%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0%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至79分建议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

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江苏煤监局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范围办班、培训、发证。

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要机构更名、法人变更,培训工种增减、教学场地变换、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填报变更登记表,报经江苏煤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资格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或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省煤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质审核,每年公布年审的项目内容,经年审合格的单位,在资质证书上加印年审合格标志。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复审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煤监局申请复审换发新证。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江苏煤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42号文件试行。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24号文件试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文件执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原72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为9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40学时,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现场实践10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各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其中技能训练20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0学时。

新工人(含农民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2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十八条江苏煤监局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江苏煤监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三、四级安培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实施企业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煤矿生产单位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

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培训办班审批表、验印申请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名册成绩表;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

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应为一人一档。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档案保存期为4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期为6年。

学员档案保存期满后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一个保存期。

第二十一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可兼职1-2个岗位,但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安全培训;对调整新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当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专款专用。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2]126号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费提取的规定,各类人员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标准提取。

安全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原则。

徐州监察分局负责实施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含班组长)的发证工作。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其他从业人员(含班组长)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组织,设立专业考核组,每个专业组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

考核组织受理培训机构申请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每个学员的考试成绩,实操考核表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归档。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考核组织应从国家煤监局、江苏煤监局编制的理论知识题库、安全技能考核标准中随机抽取考试考核内容。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形式,理论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题,内容分为必知必会(占50%)和应知应会(占50%)两部分,必知必会内容必须全部答对,否则考试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组织指派2名以上专业考核人员,现场考核,记录成绩并签名认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人员要填写《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模拟仿真、手指口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人员要填写《安全技能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70分及格。

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成绩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确定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70分及格。

实际操作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及格。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及格者,方可确定为合格。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复)训。

第二十七条对少数工作满20年,实践经验丰富,文化偏低的老工人,培训考试考核可采取口述代答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培训成绩合格、不合格等次。

但考核时必须有2名主考人员签字,成绩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发证实行“谁发证、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考核发证部门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发证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健康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等。

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告之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按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按国家煤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身份证式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教师颁发安培教师合格证,管理人员颁发安培管理人员合格证;班组长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班组长安全合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煤矿各类从业人员经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卫生安全合格证。

第三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身份证式IC卡)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印发。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培教师合格证、安培管理人员合格证、班组长安全合格证、煤矿从业人员合格证、煤矿职业卫生合格证均由国家煤监局统一式样,江苏煤监局监制。

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统一印制发放。

第三十一条证书验印的材料、签发程序、发证时间要求:

(一)证书验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办班计划申请表;

2.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3.培训人员名单及成绩表。

(二)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签发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将证书验印材料通过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徐州监察分局审核,江苏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在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得到徐州监察分局同意的回复后打印制证。

完成制证后,安全培训机构从信息系统中下载证书验印材料,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报送到江苏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领证。

省煤矿安培中心将各安培机构送交的证书验印材料集中签字盖章后,报送徐州监察分局审核,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安全培训机构,一份报送江苏煤监局存档。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签发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将证书验印材料经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煤矿集团公司办证部门审核制证。

完成制证后,安全培训机构从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证书验印材料,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报送煤矿集团公司办证部门签字盖章发证。

煤矿集团公司办证部门将签字盖章后的证书验印资料一份存档、一份交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存档。

(四)证书发放时间:

安全资格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书必须在网上审核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书、班组长安全合格证书、职业卫生安全合格证书、安培教师合格证书、安培管理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可4年复审一次。

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上述资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原发证机关须在登报申明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三条证书复审内容:

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表;参加本工种安全复训记录等。

复审到期后1个月内,不按规定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内必须参加复训,领取新证书。

第三十四条安全资格证书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安全合格证书,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徐州监察分局、煤矿集团公司考核部门、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培训计划、考核验印、培训人员,培训机构,教学和学员档案、考试考核成绩、打印制证等信息进行规范录入。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之前,分别将本企业上半年、全年分类人员培训情况统计信息传送江苏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汇总,经江苏煤监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煤监局。

第三十六条江苏煤监局依法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有关安全培训档案资料;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通报。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颁发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由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而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上岗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四)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而上岗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苏煤监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一)未按统一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二)安全培训教师、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的;

(三)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法人、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施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培训资格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第四十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的;

(五)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六)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七)持证人死亡的;

(八)考核发证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江苏煤监局对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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