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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教学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学习效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程为核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课程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

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人才培养过程,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兴趣特长,建立多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多样性、个性化和创造性人才。

二、培养目标和规格

(一)培养目标

1.三年制高职专科学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系统掌握主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达到主修专业的培养目标。

2.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全面掌握主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达到主修专业的培养目标。

三、培养模式

1.普通专科生采取“1(0.5+0.5)+1+1(0.5+0.5)”培养模式

(1)专科一年级按文、理、音、体、美大类进行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部分专业基础教育(其中第一学期主要开设通识教育课程,第二学期结合专业特点适当开出部分相应的专业基础课程);突出学生外语、计算机、普通话水平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这三种能力方面形成明显的优势,为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加强素质教育与特长教育,从第一学年开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修通识选修课程。

(2)专科二年级集中进行专业课程的教学(师范类专业同时完成师范理论与技能课程),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除见习、实习与毕业设计外的全部必修课程。

(3)专科三年级分两个阶段(两个学期)设计教学。

第五学期安排如下教学内容:

修满除实习及社会实践外毕业所规定的学分;重新学习不合格的必修课程;按照高职高专毕业设计要求,进行毕业设计;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修课程;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考证活动、就业考试等。

第六学期集中进行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根据用人单位的意见或学生的择业意向进行订单培养;顶岗实习。

2.五年高职采取“1+1+1.5+0.5+1”培养模式

(1)五年高职一年级按文、理、音、体、美大类进行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主要开设通识教育课程,突出学生外语、计算机、普通话水平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这三种能力方面形成明显的优势,为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加强素质教育与特长教育,从第一学年开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修通识选修课程。

(2)五年高职二年级第三、四学期结合专业开出部分相应的专业基础课程。

(3)五年高职三年级第五、六学期集中进行专业课程

的教学。

(4)五年高职四年级第七学期进行专业课程的教学(师范类专业同时完成师范理论与技能课程)。

第八学期安排如下教学内容:

修满除实习及社会实践外毕业所规定的学分;重新学习不合格的必修课程;按照高职高专毕业设计要求,进行毕业设计;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修课程;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考证活动、就业考试等、专升本考试等。

(5)五年高职五年级第九、十学期集中进行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根据用人单位的意见或学生的择业意向进行订单培养;顶岗实习。

四、学制

1.专科(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3+2”五年高职基本学制为五年。

2.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为三年的专科(高职)学生可在2--5年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五年高职学生可在4--7年内完成学业。

五、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制定教学计划要贯彻学生分段培养的原则。

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公共基础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实习实践教育四个阶段,其课程设置由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及实践实习课程四个模块构成。

其中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实践实习课程为必修课,方向课程为选修课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包括一级通识课程、二级通识课程,占总课程学分的25-35%。

一级通识课程为面向所有专业的学生进行通识教育的课程,二级通识课程为面向某一类专业所进行的一般性、宽口径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

通识课程由学校统一设置,所有学生根据专业属性分类必修。

2.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是直接体现某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占总课程学分的25-35%,由各系(院)设置。

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专业基础课程。

3.方向课程(选修课程)

方向课程也称选修课程,主要包括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跨系、专业选修课等,其中通识选修课、跨系、专业选修课及满足学生就业需要等开设的选修课程统称为公共选修课程(或称任意选修课程)。

方向课程占总课程学分的25-35%,由学校、系(院)共同设定。

专业选修课程是为各专业特殊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设置的课程,一般按专业知识、学科和技能特点,设置为若干个课程,组成一个学科或专业的课程超市,学生只需选择并修满其中一定的课程即可满足培养要求。

专业选修课程一般占总课程学分的15-20%,由各系(院)设置。

公共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强化学生素质、拓展学习领域、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发展学生能力与特长、培养学生个性、满足学生就业和升学需要等而设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占总课程学分的10-15%,由各系(院)和学校共同设置。

学生根据就业、升学等需求,在完成必修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实践实习课程)的前提下,通过选课方式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从课程超市(主要为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中选择学生自己的方向课程,实现个性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4.实践实习课程

实践实习课程是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检验学生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实践或操作技能而设置的课程。

主要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卫生服务、生产劳动、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科研训练及毕业论文、毕业教育等。

实践实习课程为必修课程,一般为25学分左右,由学校和各系(院)共同设置。

六、学分

(一)课程学分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确定各类课程学分设置的指导性原则如下:

课程类型

学分

学时

备注

理论课、独立开设实验课

1

16--18

每周一学时上满一学期

技能课、体育课

1

32--36

每周两学时上满一学期

实践教学环节(见习、实习等)

1

1.5个教学周

集中进行

24—28

分散进行

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1

1个教学周

 

军训

1

1个教学周

劳动

1

1个教学周

入学教育(安排入专业认识教学)

1

毕业教育(含毕业典礼与离校)

1

(二)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

1.学制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

2.学制为五年的专科专业200学分左右。

(三)创新实践学分(素质拓展学分)

学生在校级及以上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知识等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文体比赛、文学艺术创作、文艺演出等活动中,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获奖等均可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

每位学生创新实践学分三年制专科生不多于3学分,五年制专科生不多于5学分。

七、导师制

学业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业导师根据所指导的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对学生学业全面负责。

八、选课制

(一)选课方式

1.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自主选择学习课程。

学生在学业导师及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参照教学计划并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灵活选择学习课程。

在实行分级次教学的课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灵活选择课程的级次。

3.自主选择教师。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推行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制度。

凡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授课的课程,允许学生在课程开课后二周内,通过试听择定满意的任课教师,系(院)根据学生的选择,调整教学班。

4.自主选择修读方式。

学生修读课程,可自主选择全程听课、免听或免修等修读方式,但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含军训)、体育、德育、实验以及毕业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含毕业典礼与离校)不得免听或免修。

免听或免修的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须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

(二)选课要求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的大学通识教育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修通识选修课程。

2.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应保证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的正常选课。

3.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者,原则上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应同时选修。

4.选课应力求避免与其他必修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5.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2-32学分,最高不超过36学分,最低不少于16学分。

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学校审核备案。

一学期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低于16学分的学生(实践、实习学期除外),予以学业水平警告,按我院学业预警规定执行。

6.必修课程必须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选读;任意选修课程可以在各类课程中选读,也可以跨学科、专业选读。

选修课程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可视学生修读学分的具体情况代替任意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7.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经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

8.学生超过第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选课,须按学分缴纳多选课程的学费。

(三)选课程序

1.各系于每学期第10周公布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及选课指南等。

2.学生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指南,确定修读课程,在学期结束前6周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

3.学期结束前4周教务处汇总选课结果,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可进行查询,任课教师和系(院)可进行查询、统计和打印学生名单、课表等。

4.凡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选修课或不足15人的必修课不予开课(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5.凡选课未成功或因选课人数较少而取消选课结果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按要求办理重新选课手续,重新选课在开学第三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6.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可提前选修有关课程。

7.学生完成在读学籍注册后方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未注册和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准修读任何课程。

(四)免听、免修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或免修某些课程。

1.免听。

各学期累计平均成绩等于或大于80分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所在系(院)及授课部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

免听的学生应认真自学课程教学内容,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经任课教师考核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业考核资格。

学业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当任课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系(院)取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

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控制在一门。

2.免修。

学生通过自修等形式已基本掌握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门课程已经通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院)和开课系(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并注明“免修”。

九、课程考核与成绩

1.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及不及格或A、B、C、D、E)记分制。

所有课程不论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D)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3.缓考。

学生非特殊原因不得缓考,确需缓考者,应出具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4.补考。

凡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补考成绩采用“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

5.重新学习。

凡考核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旷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新学习。

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重新学习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业成绩记载。

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学业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课程须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6.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考核作零分计者,或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修满基本学制后弹性学制内,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弹性学制内,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十、学分绩点与平均成绩

(一)课程学分绩点和累积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对该课程学习质的指标,反映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质;累积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其中绩点系数与课程成绩的换算关系为:

五级分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0--100

80—89.9

70—79.9

60—69.9

60分以下

绩点系数

1.6

1.4

1.2

1.0

0

累积课程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参加累积学分绩点计算。

(二)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质的指标。

平均成绩=∑(课程学业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1.凡具有在读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德、体合格,并经综合考核达到培养目标者,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在校时间达到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学生自愿结束学业;或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修读合格课程超过4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学业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科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

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就业,也选修其它感兴趣的课程。

十二、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关于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

2.各系根据本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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