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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35号

 

西政办〔2004〕3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

为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近日,北京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京人口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区人口和计生委结合西城区实际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请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落实《办法》的重要性,要转变思想观念,用新的思想理念,指导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宣传阵地、发放宣传品和计算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向育龄人群和驻区单位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提高对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工作的认识,从而保证《办法》的落实。

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各部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之中,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起良好的工作信息交流机制,与有关部门一起深入开展人口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对驻区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各街道要与驻区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健全辖区单位计生管理网络,督促、指导各单位及其系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单位要接受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工作指导,落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要加强对本单位暂时离岗、下岗、长期病休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发现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现居住地以及户籍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对违法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四、强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意识

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对现地居住育龄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违反规定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紧密结合

《办法》明确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应与常住人口等同,把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多年来形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树立服务意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做到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按照《办法》的规定,要对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考核,同时,要将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考核内容。

附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

为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育龄人员和本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与服务,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育龄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的户籍人口、人户分离有人无户人口、流动人口的统计数据,及时反馈人口变动情况;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时,查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现居住地管理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管理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出租房屋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工作规划与考核;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结婚信息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为本市怀孕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时,应要求其出具《生育服务证》;为外地来京的怀孕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或接纳临产分娩,应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联系单》并登记;将出生情况定期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反馈。

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对基层的综合执法监督。

第五条现居住地的具体管理对象:

(一)户口在本地区、居住在本地区的;

(二)户口在本市其他乡(镇)、街道,居住在本地区三个月以上、拟居住三个月以上或人户分离三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人员”);

(三)户口待定的;

(四)户口在外省市居住在本地区三个月以上、拟居住三个月以上或以生育为目的的(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六条现居住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四)监督检查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掌握本辖区人口的基本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

第七条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

(三)为辖区内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宣传咨询,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有关情况;

(五)负责做好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验证工作和孕情监测的组织工作,并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凭外地来京育龄妇女户籍地生育证明,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联系单》,并进行登记;

(六)及时与居住在本辖区育龄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取得联系,并将其有关情况向户籍地通报;

(七)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协助户籍地执行;

(八)监督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对居住在本辖区的育龄妇女建立卡片和信息变更报告单,为育龄群众出具有关证明;

(四)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

(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户籍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有关信息,发现在职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共同做好工作。

第九条本市人户分离人员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二)发放户籍在本辖区的无业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农村居民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费和经济帮助;

(三)本行政区域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国家规定报销;

(四)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并负责执行;

(五)及时与现居住地沟通信息、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单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本单位暂时离职、下岗、长期病休等人员负有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也可与职工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签定委托协议,实行委托管理。

单位发现职工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知其现居住地以及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应对承租的育龄人员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对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通报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监督、检查出租房屋人员对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十二条现居住地的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

未设立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小区,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事宜。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流动人口其他相关事项的办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以现居住地为主,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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