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委员会支撑改革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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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委员会支撑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支撑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教职改[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

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

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保证评聘质量。

  1、教师职务评聘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

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各高校要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要进行教育帮助,坚持不改,要取消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

  2、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根据学科特点,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

要注重教师教学工作的实绩,对不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应晋升教师职务。

要根据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对教师的考核应有所侧重。

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对理工农林院校教师面向生产第一线,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做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视为科研成果;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须考核教学成绩外,应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的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马列课教师,要充分考虑马列课的特点,重点考虑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教育效果,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应把马列课教师的社会调查成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各校要进一步重视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要求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副教授职务,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教授职务,所需职务聘任指标可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不占学校职数。

  三、任职条件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业绩、学历、任职年限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并根据下列补充规定掌握实施。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l、助教

  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l)大学本科毕业,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不含外语,下同。

其中对一九七0年前本科毕业的教师或取得学士学位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全国没有招收研究生的学科可暂不要求研究生六门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和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承担助教职务工作(不含见习期,下同)二年以上,且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第二学位的学习年限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应在五年以上,取得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

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4)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转定或晋升讲师职务,须具备第(l)或

(2)点学历和进修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须经实际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须承担助教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l)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考虑到当前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其中对一九六六年前大专毕业生和一九七0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及大学专科毕业生、且取得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由北京师范大学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在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系统讲授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教学成绩显著,任职期考核一年优秀的,可予以考虑放宽学历要求],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其中对一九八三年前已获得中级职称和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六七年毕业的五年制和六八年毕业的六年制)可不作要求,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须进修两门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主要课程],承担讲师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获得博士学位,承担讲师职务两年以上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3)现任助教越级晋升副教授职务,须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4)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转定或晋升副教授职务,须具备第(l)点学历和进修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且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先转定讲师职务一年以上,承担讲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系统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经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5)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任副教授职务,须大学本科毕业,并已评聘副主任医师职务后承担一年以上临床教学工作,且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

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4、教授

  (l)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当前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一九九六学年对一九七0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若符合破格晋升教授条款之一者,可申报晋升教授任职资格),承担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现任讲师职务越级晋升教授职务的,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承担讲师职务四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转定或晋升教授职务,须符合第(l)点学历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经考察,

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包括不分正、副档次系列的高级职务),晋升教授职务的,须先转定副教授职务二年以上,承担副教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卓著,经考察,表明能性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3)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任教授职务的,须已评聘副教授职务,并已评聘主任医师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且承担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二)职责与教学工作量要求

  担任各级职务的教师,须按照《试行条例》第四至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要求。

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能履行其相应教师职务职责或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教师,均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教师全年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应为1680小时。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即每位教师平均完成1120小时。

对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根据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由学校具体规定。

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近四年来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能少于1120小时,经学校批准,列入学校管理,承担国家部委和省科委、教委等厅(局)列项的科技发展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筹建改造实验室工作任务,或“双肩挑”和担任班主任,以及成人高校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减少教学工作量200--500小时,或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经学校批准,从教学岗位调到校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工作的教师,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减免部分或全年教学工作量;临床教学教师每年须完成400小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年课堂授课48学时以上。

评聘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应以教师是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

  (三)科研成果和代表作送审要求

  l、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须在学术刊物(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刊号或准印证)发表过一篇或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须在学术刊物(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刊号或准印证)发表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均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

下同)出版过四篇及四篇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学论文(包括教学法研究方面的论文),其中本科院校教师应在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专业学会及分会(不含省级学会,下同)主办的学术刊物、大学学报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过二篇以上科学论文;或发表过两篇及两篇以上科学论文,并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专著、译著、教科书十万字以上(译著只限语言专业翻译的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不累计。

下同);或发表过两篇及两篇以上科学论文,并在实验及其它科学工作方面有较大贡献,获得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只限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下同)前二名,或地(市)、厅(局)一等科技成果奖前二名;或发表过两篇及两篇以上科学论文,教学成绩卓著,并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委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发表过两篇及两篇以上科学论文,并在专业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如每年为学校创纯利润十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须在国家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学会及分会主办的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

下同)上发表过系列(五篇及五篇以上)并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其中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不含下属研究院、所和分会。

下同),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科学论文二篇以上;或发表过系列并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并出版过专著、译著、教科书二十万字以上或获得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教

委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名;或发表过创见性的论文,并在专业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如每年为学校创纯利润三十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

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教科书、学位论文以及未获奖或未经省级鉴定的成果,不能作为申报评审材科。

  (四)外语要求

  按照闽职改字(1996)59号文件规定要求,其中由省教委命题的外语考试成绩超过有效期,不再使用。

  (五)考核成绩要求

对所有评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按职务等级分别进行严肃认真的年度考核工作。

正常晋升职务的任期考核须合格以上(其中一九九五年前按四级等次考核有一年考核成绩为中或基本称职的,须延期一年晋升),超前或破格晋升职务的任期考核须优良以上(即年度考核须有一年优秀),方可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国家教委(87)教职称字017号《关于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加强考核评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对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毕业的青年教师评聘教师高级职务和八五年及以后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评聘讲师职务的,在入学前或毕业参加工作后须有一年以上实践锻炼的经历。

  (六)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对不具备《试行条例》和本文件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要求,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的教师,可破格晋升教师职务。

  l、破格晋升讲师职务

  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工作一年以上,或符合本文件进修研究生课程要求,且担任助教工作三年以上,或未按本文件规定进修研究生课程,已担任助教工作四年以上,具备其它任职条件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译著、教科书十万字以上;或获得地(市)、厅(局)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省教委教学成果奖前二名。

  2、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

  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或博士毕业,担任讲师职务一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担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符合其它任职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二项条件(某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

  (l)获得国家四等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前二名;或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教委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

  

(2)在国家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学会和分会主办的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过五篇(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

下同)以上科学论文;

  (3)正式出版过十五万字以上的专著、译著或教科书;

  (4)承担并完成省、部委“七·五”、“八.五”重点项目,或“863”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一级项目的限前五名、二级项目的限前三名。

下同),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5)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越级或具备本文规定学历但担任讲师职务不满三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条件(某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越级或超前晋升又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要求的,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某二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

  (l)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前二名;或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前二名;

  

(2)在国家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专业学会和分会主办的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过五篇以上科学论文,其中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科学论文二篇以上;

  (3)正式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专著、译著或教科书;

  (4)承担并完成省、部委“七·五”、’‘八·五”重点项目,或“863”项目的主要贡献者,经鉴定,取得国内领先水平;

  (5)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3、破格晋升教授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教授职务三年以上,或博士学位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担任副教授职务二年以上,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符合其它任职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二项条件(某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越级晋升或担

任副教授职务不满三年,符合其它任职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某二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

  (l)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第一名;或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名;

  

(2)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创见的科学论文;

  (3)正式出版过三十万字以上的专著、译著或全国统编教科书;

  (4)承担并完成国家“七·五”、“八·五”重点项目,或“863”项目的主要贡献者,经国家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5)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七)对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从事高等学校公共课、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教学十五年以上的教师,以及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其中在成人高校教学五年以上)的成人高校教师,符合副教授职务任职年限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四项条件(前二项为必备条件),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l)近五年来,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1400小时以上;

  

(2)经考核,一年成绩优秀;

  (3)获二次校级优秀教师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或获省优秀教师;或获省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前二名;

  (4)撰写的教学改革、教学经验、专业学术论文,在内部交流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二篇及二篇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5)编有教材讲义十万字以上,经校教学部门批准在校内使用二轮以上,学生反映较好,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五万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八)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高中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人发(1995)35号]文件精神,农林院校教师长期(每年累计6个月以上)在农业第一线蹲点、扶贫,或者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对农业推广学或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符合本文晋升教授、副教授其它方面任职条件,可参照以下科研成果和论文条件评聘农技推广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

  l、农技推广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刊号或准印证)发表过2篇以上的研究论文(第一作者,下同)或调研报告等,或编写出版论著、教材5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支农、扶贫或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省级主管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

  

(2)主持科学实验、国内外新成果引进或新技术推广,获得地(市)、厅(局)二等科技成果奖(第一名)。

  2、农技推广教授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有CN号)发表过系列研究论文、调研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大学学报级以上刊物2篇以上)或编写出版论著、教材1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支农、扶贫或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

  

(2)主持科学实验、国内外新成果引进或新技术推广,获得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前二名。

  四、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按下列规定的考评程序,组织评审(评议推荐)工作:

  l、由省教委负责组建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不含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建立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不含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工作。

本科院校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议提出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它高校建立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助教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议提出符合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分别报教师中级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地(市)、厅(局)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市)、厅(局)属高校讲师任职资格(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工作。

不具备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厅(局),由省教委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高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由省教委组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地(市)、厅(局)所属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2、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本科院校和地(市)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由学校和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和省教委备案,厅(局)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

案;地(市)、厅(局)属学校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地(市)、厅(局)有关规定批准组建。

  3、评委会在开会评审前,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计划、评审会议日期安排、评审对象简明情况等,向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职改领导小组报告,由职改部门按政策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资格预审。

凡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均应经省职改办资格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相应评审组织考核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公

布,其中具有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评审通过的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备案;讲师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组建评委会的学校、厅(局)、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公布,并报省教委备案;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确认公布。

  4、各校应将教师岗位设置的范围、数量向教师公布,明确各教师岗位的职责,组织教师学习职改文件,明确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

  5、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教研室提名(规模小的学校由系、科提名),校职改部门会同各系、科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标准,择优提出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选(必要时可由校职改领导小组直接提出人选)。

各系(科)将提

名人选的学术、技术和业绩成果材料,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公开展览,同时组织被提名人选公开述职,在述职的基础上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供学校推荐评审时参考。

  6、已提名推荐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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