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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11

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

         

合同签订地:

[XXX]      合同编号:

[XXX]

甲方:

[XXX]

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乙方:

[XXXX]

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为规范[XXX工程]工程施工合作事项,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项目”:

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项目。

1.2“建设单位”:

是指向甲方发包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1.3“项目经理”:

指一方指定履行本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4“初验”:

指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

1.5“终验”:

指通过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1.6“有效发票”:

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合理财务要求的商业发票。

1.7“工期”:

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休息日、节假日)计算的项目实施天数。

第二条合作概况

2.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合同/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2.2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要求,与甲方另行签订《施工合作简式合同》(“具体合同”)或《[2011年陇南分公司宕昌分公司光进铜退线路配套工程]施工合作订单》(“订单”)。

2.3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

其中:

2.3.1就具体项目的工期、进度、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以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为准。

2.3.2就具体项目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订单为准。

2.3.3就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4双方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及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建设施工事宜,则甲方与乙方应按第2.5.1条约定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该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且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15]日内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如乙方在订单发出[72]小时后仍未回传订单或者对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订单。

2.5.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甲方与乙方的有效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

[XXX]。

2.5.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2.6乙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2.6.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6.2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

2.6.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完成的工程验收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6.4乙方严重违约或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具体项目建设单位或甲方重大损失的。

2.6.5[XXX]

2.6.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7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甲方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与乙方开展新的具体项目的工程施工合作,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和具体合同/订单的约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而未终止的具体合同/订单。

具体合同/订单终止、解除的,不直接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对乙方在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各项实施工作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3.1.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

3.1.3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在开工前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3.1.4负责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项目实施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

3.1.5及时协助解决乙方提出有关技术问题。

3.1.6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时间,将应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到指定地点。

3.1.7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工作的乙方派驻各类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离。

3.1.8负责组织或协调项目初验、终验及签证工作。

3.1.9负责及时办理项目价款的结算工作。

3.1.10负责对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制定考核方式和要求;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交底,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并提交甲方审核。

3.2.2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现场管理,按进度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相关报表(如工程进度报表、月度施工统计表、工程质量事故及存在问题报告等)。

3.2.3  负责工程用材料设备的接收、分运、保管。

3.2.4负责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的记录,确保项目质量,按期竣工;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须事先通知,经建设单位或甲方验收并由现场代表在隐蔽和中间验收记录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若因项目质量、进度等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扣罚本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

3.2.5遵守和执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噪音、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此造成建设单位或甲方商誉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6负责妥善保管和厉行节约地使用由建设单位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项目工程有拆旧材料或工程余料的,负责集中运送到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工作,签署交收证明。

3.2.7认真配合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初验和终验,并在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8负责项目竣工后但未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的现场保护工作(包括设备、材料、设施及工程成品等);若在保护期间发生工程成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延期竣工或交付的违约责任;发生设备、材料和设施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据实赔偿。

3.2.9负责编制预结算表,送甲方及建设单位审核后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开具乙方所得价款的等额发票给甲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分担项目结算的资金风险。

3.2.10接受建设单位或甲方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估考核。

3.2.11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项目合作价款。

第四条承诺和保证

4.1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向合作项目所选派工作人员具有履行本协议及项下具体项目(下同)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或资格。

如甲方请求,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并保证所出示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4.2乙方保证为本合作项目提供服务和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免受第三方的追索。

如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成果或资料侵犯其合法权益,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甲方免受其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裁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4.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不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

4.4乙方保证,将协议总价款中包含的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4.5乙方保证,对其从事合作项目的派出人员(下称乙方项目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涉及特殊高危岗位的,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对应保障险种并将所有参加项目合作的人员名单交甲方一份。

乙方与其自有施工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承诺全额赔偿甲方。

4.6乙方保证不拖欠乙方项目人员的工资。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期如数支付乙方项目人员工资,若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在向乙方人员支付工资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拒付、迟付、克扣工资等),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1)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

(2)从4.8款约定的资金中,直接发薪给被欠薪乙方项目人员;(3)在乙方应得价款的范围内,甲方有权扣留与乙方拖欠工资款及依照规定乙方应付赔偿责任等额的款项,由甲方直接发放给被欠薪施工人员,款项从乙方应得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4.7乙方承诺,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

若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审减额为乙方送审总额[5]%(含本数)-[7]%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价款中扣减审减额作为违约金;审减额超过[10]%(含本数)的,则甲方有权扣减双倍审减额作为违约金。

4.8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乙方承诺自本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200000]元。

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偷盗材料、未退回多领材料、以甲方名义非法承揽项目及建设单位扣除甲方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情况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额,乙方应在上述扣除行为发生后10日内及时补足。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15]日内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将返还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给乙方;如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甲方在建设单位向甲方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将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退回乙方。

第五条质量条款

5.1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标准应当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以及甲方项目经理依据本协议发出的合理指令实施项目,随时接受甲方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3甲方项目经理一经发现项目质量存在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整改或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自终验签字并交付建设单位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项目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其所有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

5.5合作项目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建设单位在施工工程中,有权对工程的质量、服务和安全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工期及进度

6.1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出具的项目任务单要求,将项目实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项目经理,由甲方项目经理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2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时,乙方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实施。

6.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甲方原因,包括工程变更、拨款延期、暂停施工、报建报批延误、图纸交付延误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向建设单位或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乙方不得据此向建设单位或甲方索赔。

6.4甲方认为项目确有必要暂停实施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实施项目,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书面要求停止实施项目,并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

6.5乙方执行甲方提出的书面管理意见而暂停实施项目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申请,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复工申请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6.6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暂停实施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6.7若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完工,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商定提前完工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设备材料管理

7.1具体合作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由具体项目合作协议/订单约定。

7.2由乙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工具、材料,必须保证其规格、数量及质量满足项目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具有相关质量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资料;乙方须保证其用于项目施工的所有设备、工具、材料、构件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因乙方自备施工设备及工器具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7.3乙方应妥善保管设备和材料,如在项目实施中发生设备或材料毁坏或在项目竣工前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或材料毁坏以及丢失、被盗,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应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和材料,做到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材料配比实施;因乙方在项目实施中用料浪费,造成不合理超出设备和材料的限额部分,由乙方负责。

7.5乙方应确保本项目相关设备或材料的使用都有单可查;项目结束后,乙方应及时清点剩余设备和材料,做好交接工作并将设备和材料清单书面送回甲方;因乙方原因缺少相关单据或未完成交接工作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乙方项目款项。

第八条安全生产

8.1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中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和注意事项。

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8.2乙方负责项目实施现场的安全工作,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8.3乙方有责任教育项目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施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乙方应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控。

8.4乙方从事如登高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应持国家认可的特种工上岗证;乙方应给项目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乙方项目人员的健康、人身和财物安全与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由乙方负责。

8.5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项目费用中有[1]%是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必须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8.6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罚款、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影响工期。

8.7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甲方项目经理对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核,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8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项目经理;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理,最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九条项目价款及结算方式

  9.1具体合作项目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由具体合作项目协议/订单约定。

9.2鉴于工程施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签订具体合作项目协议/订单的预算总价款仅作为合同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款的支付依据。

最终结算款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并由甲方核实后的施工费用为准。

9.3最终结算款与预算总价款存在差额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符合本协议4.7款情况的除外):

9.3.1若结算额不超过具体合同/订单预算总价[0.5]%的,该结算额不作调整;

9.3.2若结算额超过具体合同/订单预算总价[0.5]%(含本数),差额部分全额结算;

9.3.3若结算额超过具体合同/订单总价[5]%的,则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余款结算支付合同,作为具体合作项目的补充合同。

9.4乙方指定以下与其法定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作为支付结算账户:

开户行:

[XXX]

户名:

[XXX]

账号:

[XXX]

9.5税费的缴纳:

乙方以其所得缴纳税费,甲方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乙方款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缴纳税费。

9.6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其全部项目合作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项目的资金结算风险,乙方特别承诺:

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等相应款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0.1、若由于乙方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具体合同/订单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10.1.1不按期施工;

10.1.2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经建设单位或甲方要求整改但未能及时改进;

10.1.3逾期竣工超过[10]天或总工期的[5]%;

10.1.4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整改;

10.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10.1.6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导致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具体合同/订单:

10.2.1因不可抗力致使具体合同/订单无法履行;

10.2.2因一方违约致使具体合同/订单无法履行。

10.3任何一方根据上述1、2条款要求解除具体合同/订单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具体合同/订单解除。

10.4具体合同/订单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内容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材料、工具和人员撤出项目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项目已完成情况支付相应款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经订货的设备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因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具体合同/订单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5具体合同/订单的自然终止:

  10.5.1工程类:

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具体合同/订单的全部义务,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结束并完成项目所有价款的结算,具体合同/订单即告终止;

10.5.2维护类:

项目建设单位与甲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承接合同到期,具体合同/订单也随之终止。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框架协议即行终止,并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追究甲方责任:

10.6.1因甲方资质、主体等变更或建设单位的原因使甲方不具备施工资质;

10.6.2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建设单位不认可本框架协议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或其他原因解除与甲方的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在具体合同/订单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具体合同/订单,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支付合作费;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由双方根据乙方已开展的实际工作量协商解决。

11.2在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XXX]/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转包给第三方,或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订单,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且支付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4乙方负责的工程未按工期规定竣工的(含乙方原因返工造成的延误),乙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每天[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订单,要求乙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无权就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5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返工修理直至通过验收或达到约定质量标准,返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发生一次验收不通过,乙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按照逾期天数每天[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

11.6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甲方抽检或抽查发现乙方违反施工规范,第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1500]元;超过三次(不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的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违反规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7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新闻媒体报道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当次数超过3次(含三次)且被新闻媒体报道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被报道工程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8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应按[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处理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应向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所有方或甲方据实赔偿并向甲方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1.9乙方项目人员盗打电话或出现其他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应向用户赔偿4倍话费和书面道歉并向甲方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垫付的费用;因乙方工程割接施工失误造成错号,引起用户话费纠纷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由乙方承担并按[1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0乙方项目人员不听指令,强行施工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11.11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11.12由于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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