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地源热泵工程分包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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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地源热泵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标题

1.3解释

1.4单数和复数

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书面指示

2.一般义务

2.1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履约保证

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2.5再次分包

3.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3.2适用的法律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4.总承包合同

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4.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分包商与雇主关系

5.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及其他承包商共同使用总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总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5.2分包商不会享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对误用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6.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7.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总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8.指示和决定

8.1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

9.变更

9.1分包工程的变更

9.2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

10.变更的计价

10.1计价的方式

10.2变更价值的计算

10.3参照总承包合同的测量进行计价

10.4变更不计取措施费

10.5计日工作

11.通知和索赔

11.1通知

11.2索赔

11.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12.分包商的设备

12.1分包商的设备

13.保障

13.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反造成的缺陷

15.保险

15.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6.工程进度款支付

16.1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预付款

16.3工程款支付

16.4保留金及其支付

16.5总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17.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7.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8.分包商的违约

18.1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终止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与责任

18.3业主不终止的权利

19.争端的解决

19.1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与总承包合同有关或由总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20.通知和指示

20.1发出通知和指示

20.2地址的更改

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1.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后续的法规

22.货币及汇率

22.1货币

22.2汇率

23.遵守法令和法规

23.1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24.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

25.暂列金额/暂定数量

26.工程规范使用

27.撤离现场

28.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29.分包商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30.关于水、电费

分包合同附录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业主”-指方兴地产(宁波)有限公司,以及总承包商应随

或“建设单位”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雇主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ii)“总承包商”或-指由雇主聘用进行及承建宁波鄞奉片启动区西侧地块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

“承包商”继承人。

(iii)“专业的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总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

或“分包商”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总承包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即

指由雇主任命,为实施合同担任合同中业主方代表(仅指项目部)。

(v)“监理工程师”-系指宁波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在本分包合同代表/联同工程师对分包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及检查工作。

(vi)“设计单位”-系指浙江华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

(vii)“工料测量师”-系指上海三芗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负责造价及合同编制工作,包括估算、评标、付款、计量、变更估价、索赔、结算及解说合同条款的定义和详释。

 

1.定义及解释(续上)

1.1定义(续上)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续上)

(b)

(i)

“总承包合同”或“主包合同”

-

指雇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为承建宁波鄞奉片启动区西侧地块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_____所签订之合同,其具体组成内容为如下:

-

i)合同协议书

ii)中标函及其附件

iii)投标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

iv)合同专用条款

v)合同通用条款

vi)工程规范

vii)合同图纸

viii)综合总计

ix)工程量清单

x)报价须知

xi)附录

xii)技术标回标文件

(ii)

“专业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

指本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投标函及招标方与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总承包商发出的接受函或招标人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总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

“工程规范”

-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

“分包合同图纸”

-

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定义及解释(续上)

1.1定义(续上)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续上)

(b)

(v)

“工程量清单”

-

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

(vi)

“分包商的投标函”或“投标函”

-

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

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招标人提出并被招标人或总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投标函包括招标方及分包商双方同意的投标金额改动(如有)。

(vii)

“总承包商发出的接受函”或“招标人所发出之中标函”或“中标函”

-

分别是指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投标函连有关投标金额之改动(如有)的正式接受函及招标人确认雇主同意总承包商接受分包商为承建一期地源热泵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

(viii)

“分包合同协议书”

-

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

“分包合同条件”

-

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

“总承包合同条件”

-

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通用条件以及经雇主和总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款的专用条件。

他们均构成总承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定义及解释(续上)

1.1定义(续上)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续上)

(c)

(i)

“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或“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或“开工日期”

-

指中标函内所定的开工日期或由雇主/总承包商所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期。

(ii)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或“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或“竣工时间”

-

指按分包商的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日期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

(i)

“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金额”

-

指招标人或总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

(i)

“总承包工程”或“主包工程”或“主工程”

-

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

“分包工程”或“分包合同工程”

-

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

(iii)

“分包商的设备”

-

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定义及解释(续上)

1.2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

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1.3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

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6书面指示

除本合同内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应遵守上述之指示。

2.一般义务

2.1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分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

另规定,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合同方面令总承包商及工程师合理地满意以及遵守总承包商/工程师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2.2履约保证

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及按附录‘七’履约担保之格式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

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提供保函的银行须经雇主批准(必须是国有四大银行)。

因遵守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分包商在14个日历天内未能提交履约保函,业主有权在付款中直接扣除。

履约保证书有效期须至分包工程最后一个分项工程的验收通过并接收之日后30天或赔偿额达到履约担保金额时止。

 

2.一般义务(续上)

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在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或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总承包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商/工程师提交各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

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总承包商/工程师审阅,并取得工程师同意。

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造、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无论总承包商/工程师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总承包商/工程师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工程师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及/或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分包合同中或分包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将分包商以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2.5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

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将其自已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已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3.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a)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即中文;以及

(b)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3.2适用的法律

适用于总承包合同且据之对总承包合同进行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分包商应与业主及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列于接受函/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果有)中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分包合同协议书;

(b)业主发出的接受函或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c)投标函及招标方及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

(d)本分包合同条款及附录;

(e)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

(f)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e)工程规范;

(f)分包合同图纸及目录;

(g)综合总计;

(h)工程量清单;

(i)投标须知;

(j)附录;

(k)技术标回标文件。

4.总承包合同

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分包商可于办公时间内到雇主办公室查阅整套的总承包合同文件(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应细阅总承包合同内的合同条件及规范致使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

当分包商要求时,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上述之总承包合同文件。

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

总承包合同的合同通用条件为国际谘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而总承包的合同专用条件及投标书附录已附于本分包合同条件的附录中。

4.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此外,除非分包合同中已特别注明,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总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开支:

-

(a)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

(b)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致总承包商需向雇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损害赔偿;

(c)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合同第5条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他属于或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财产/设备;以及

(d)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及(或)设计。

在前述的情况下及总承包商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总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有关赔偿费。

惟规定本条款所载将不应使分包商对雇主、总承包商、其他分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负责,亦不应造成分包商与雇主或任何其他分包商在合同上有任何非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4.总承包合同(续上)

4.3分包商与雇主关系

雇主对分包商仅有付款之责任,其余分包合同之所载都不应减轻分包商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所应负之责任。

 

5.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及其他承包商共同使用总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总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或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总承包商特为分包商独立提供或保留任何设施及设备。

然而,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免费为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电、照明及现场整体保安。

总承包商亦须允许分包商免费与总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缺陷责任期的修复)共同使用在工程现场已设置的并属于总承包商的脚手架及其他于措施项目规范内所订明由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现场设施及设备。

但上述许可不应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设施/设备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设备供分包商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也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该等脚手架之合适性、状况或适用性向分包商负责。

5.2分包商不会享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除在工程规范内另有订明外,总承包商并不会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权使用之设备/设施。

5.3对误用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及赔偿。

6.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之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充足的人手施工及完成工程,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的限制,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惟总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商应允许总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

分包商还应允许总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地点的权利。

7.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a.钻孔及垂直布管工期:

开工时间:

2014年3月20日(暂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2014年4月30日

b.水平布管、预埋等配套工作工期:

以后浇带为分区单元,各单元移交至中标人后10天内完成管沟的开挖、管

道连接与试压、管沟回填等工作,并移交工作面给总包。

c.地下室外侧至机房布管工期:

根据现场条件,各单元施工内容在接收建设单位指令后10天内完成。

业主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当日内安装队伍进场开始施工,并于收到开工令后5天内同时根据业主工期要求及总包进度计划编制分包施工计划,经工程师审批通过后实施。

若因为分包问题导致分包工程总工期延误或总承包总工期延误,可处以RMB63,000元/天的违约金处罚,违约金可要求分包单位现金支付或从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分包单位有责任赔偿业主及总包因此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

7.开工和竣工(续上)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总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惟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延误的情况及涉及的延误天数及损失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及损失补偿,总承包商在收到上述的报告及延期申请后,应于14天内将其对分包商申请延期的意见连同上述的报告及资料,提交给工程师审阅。

如延误是由于本款(a)段所引致,工程师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确定延长时间,总承包商在未获工程师同意时,不得为本款(a)段所述的延误原因,为分包工程确认延长期限。

当审核上述报告及申请延期之文件后,总承包商和工程师均认为分包商因分包工程或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受到干扰,分包商所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是无法根据本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获补偿,而干扰是由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可获赔偿有关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任何事项所引致(不是由于本款(b)段及(c)段原因所引致),则总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确定或指示确定该等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

依此确定的任何款额应加入分包合同金额内,而如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证书时,总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将任何该等款额加入该证书的应付款项内。

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及损失补偿均不应超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及损失补偿。

但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细报告不可行时,只要分包商每隔14天的时间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细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并规定,分包商基于本款(b)及(c)段原因所引致的竣工时间延长及损失补偿的申请,均应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彼此协商。

7.3总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8.指示和决定

8.1根据业主工程师做的指示和决定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

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分包商仅从业主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分包工程的设计及规范方面的改动,均应由业主工程师发出。

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

倘若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第8.1条所述的指示,工程师可经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

如在发出上述指示7天内工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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