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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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综治办统一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实施。

各县(市、区)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分工,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基层组织,摸查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数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认真协调,并负责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实施时间

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1月20日。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动员部署、实地排查摸底、数据汇总和分析、全市情况总结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

市综治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联合发文,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明确实施专项行动的要求和责任。

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

2、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11日);

根据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附件3表

(一)的内容是在指导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为基层单位进行摸排,并建立台帐,乡镇汇总后,报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县(市、区)相关指导部门,再逐级上报;

附件4表

(二)的内容,由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部署和摸排,建立相关台帐,将所有数据、台帐汇总后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数据汇总和分析阶段(2010年1月12日至1月18日);

有关部门及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数据上报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进行数据汇总和基本情况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材料,于2010年1月18日前将收集的数据及分析材料上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全市情况总结阶段(2010年1月18日至1月20日)

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数据和分析材料进行汇总,并作出整体分析,形成材料,上报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县(市、区)综治办、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市综治委决定将此项工作作为2010年对县(市、区)的综治考评内容。

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综治办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在专项行动中的牵头作用,做好协调工作。

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综治办是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部门,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部门是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主体。

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综治办的领导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专项行动的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指导,深入基层,努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扎实开展。

各县(市、区)综治办、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深入基层,广泛动员,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基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防止搞形式主义。

各基层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努力解决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服务,把排摸的过程作为了解情况、把握规律、推动工作的过程。

(四)认真排查,及时报送,全力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

摸清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基础数据是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排查工作,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表格,做好数据统计、填写,力求真实、准确、无误。

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时间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专报。

附件:

1.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

3.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一)

4.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二)

 

邵阳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邵阳市委员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阳市教育局

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6日

主题词:

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行动通知

附件1:

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徐光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副组长:

王 平市综治办副主任

吴 韬团市委副书记

吴纲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覃政中市教育局副局长

何国芳市公安局副局长

覃勋 市民政局副局长

苏本省 市司法局副局长

禹洪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

吴青山市委综治指导室主任

罗素云团市委权益部部长

彭志贤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唐贤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肖红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谢伟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黎易堂市民政局基政科副科长

邓新潮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许丽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法规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

罗素云团市委权益部部长

附件2:

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将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纳入范围,具体为:

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以上至25周岁(含)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

(一)闲散青少年

在我国,所谓闲散青少年是指6周岁至25岁之间不在学、无职业的人。

据2001年中央综治委预防办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研究”的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在未成年人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61.2%,明显高于非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38.8%)。

调查研究表明,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和不良行为的积淀是未成年人闲散于社会的重要因素。

其中,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包括初中阶段辍学、初中毕业未升学,这部分人没有工作技能、未达到就业的年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问题,从而成为闲散青少年的重要源头。

在不良行为方面,未成年人所具有的多种不良行为习惯与他们处于闲散的生活状态是互为因果关系。

14周岁是容易产生不良行为的高发年龄,夜不归宿、逃学、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率为80%。

另外,统计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5周岁至16周岁,此年龄段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占整个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64%。

目前,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闲散青少年数量呈增长趋势。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结构的变化,并且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创业难度增加,闲散青少年的数量呈增长的趋势。

其次,闲散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率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闲散青少年占很高的比例。

另外,这一群体的吸毒问题也较为严重。

再次,闲散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存在问题。

社会公众对闲散青少年缺少关爱,造成闲散青少年挫折感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这进一步激化了闲散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发生。

最后,在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社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经费投入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在违法犯罪原因方面,闲散未成年人处于失管、失学、失业的生活状态,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良的同伴关系等是闲散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

此次排查摸底,对统计表中“无职业”项目14(含)-18岁一栏中只统计16岁(含)以上青少年,不统计16岁以下青少年。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吸烟、酗酒;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次排查摸底只统计2009年1月以来,截止2009年10月31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三)流浪青少年

由于流浪儿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根据民政部门的估算,我国至少有15万名流浪儿童。

这些流浪儿童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湖南、四川、河南、山东、新疆等地区的农村地区。

由于流浪生活的影响,多数流浪儿童存在着不良行为,处于犯罪边缘,成为“高危群体”。

通过调查统计,流浪儿童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群体特征:

在性别上,流浪儿童中男性占79.8%,女性占20.2%;

在年龄上,流浪儿童中12岁至16岁的占77%,14岁是最高峰,占21.2%;

在流出地方面,救助机构中的流浪儿童多数来自农村,占58.9%;

在文化程度方面,有87.1%的流浪儿童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在家庭方面,父母监护缺失与粗暴管教并存,50%以上的父母关系不良或者离异,55.4%的流浪儿童有过两次以上离家出走的经历;

在不良行为方面,靠偷、骗、抢劫和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谋生的为32.9%;

在对未来的打算方面,87.5%的流浪儿童“想多学点知识”,83.3%的流浪儿童“想干一番事业”,只有12.5%的流浪儿童认为“人生没有希望”,11.3%的流浪儿童“想一直过流浪生活”。

当前中国社会显著处于社会转型中,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农民进城工作对其子女的教养带来问题。

其子女无非是两种选择:

一是父母进城,子女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

二是跟随父母进城,成为流动儿童。

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监护、教育等方面都面临着问题,从而成为城市流浪儿童的重要的源头。

贫困、家庭问题、学校教育问题以及犯罪集团的拐骗等方面是导致儿童流浪的主要原因。

此次排查摸底只统计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

(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正在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

根据司法部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为60万人。

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着生活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半数以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

调查研究表明,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原居住地在农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52.8%认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

25%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对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有保障不清楚。

(2)辍学现象严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辍学的人数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13.1%。

其中,在大中城市,辍学率为6.6%;

在小城市(含县、镇),辍学率为10.1%;

在农村,辍学率为16.1%。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的辍学群体在其父(母)亲入狱后显著增大。

在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的为82.43%。

(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现象令人担忧。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2.5%。

其中,居住在大城市、小城市(含县、镇)和农村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外流浪、乞讨的人数在该类未成年子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依次呈递增态势,分别为1.4%、2.4%和3%。

(五)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全国妇联2008年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有5800万人,占全部农村儿童的28.29%,即每4个农村儿童里,就有一个以上留守儿童。

(2)留守儿童分布较为集中,多数居住在中南部省份。

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江西6省的留守儿童占全国留守儿童总量的50%。

(3)超半数留守儿童双亲外出。

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起生活的比例为52.86%,他们只能和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

30%的父母每年回家一次,打电话成为孩子和父母联系的主要方式。

由于长期分离,孩子在遇到问题时缺少父母关怀,容易影响心理健康。

(4)20%的务工父母在儿童1岁前就外出,其中,30%是在儿童出生1~3个月就抛下了孩子。

有相当数量的农村留守婴儿由于母亲外出得不到足够的母乳喂养,影响生长发育。

此次摸排统计时可根据实际对“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做有关说明。

附件3: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

(一)

基层统计单位: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

 

6(含)-25(含)总数

6(含)-14

14(含)-18

18(含)-25(含)

指导

部门

合计

不在学

——————

未入学

民政

小学没毕业

教育

小学毕业未升学

初中没毕业

初中毕业未升学

高中或中专没毕业

高中或中专毕业未升学

其他

无职业

社会保障

从未就业

就业后自愿失业

就业后非自愿失业

重点群体

有不良行为青少年

公安

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受救助流浪乞讨青少年

农村留守儿童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附件4: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

(二)

统计单位:

县(市、区)局

责任

在押青少年罪犯

司法

法院

劳动教养青少年

刑释解教青少年

辖区公安机关统计

户籍在册

有案底记录

曾行政处罚

曾劳动教养

曾刑事处罚

重点人口

外来流动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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