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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及代码

一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

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档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二初次申请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

申请A1、A2、A3、B2、N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

申请A1、A2、A3、B1、B2、N、P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轿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轿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4、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

运动功能正常。

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初次申请准驾车型为A3、B2、C1、C2、C3、C4、D、E、F、M、N、P。

在暂住地初次申请准驾车型为C1、C2、C3、C4。

四、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式2份;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一寸免冠同底白底彩照共8张。

申请增驾的,还应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增驾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车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五)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六)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申请时应履行手续按照初次申请规定,申请大客增驾还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福建省大客车驾驶证审批表》一式2份;

2、交验驾驶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总队车管所审核、报总队审批。

持军队、武警和境外大客车驾驶证换证,经支队车管所审核,报总队审批,考试科目一、三合格后,还回支队制证。

四到期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五军转地换证

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现役、复员、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职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未核发身份证,凭军官证、土兵证、退休证、离休证和团以上证明注明住址),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五)持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三,申请其它准驾车型直接换发。

六境外换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份条件的证明;

(四)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处中文翻译文本。

七转入换证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驾驶证信息变化、损毁换证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化的,年龄到达60周年降驾,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辩认的,驾驶人应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九遗失补证

驾驶证遗失的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十准驾车型(新、旧)对照表

公安部令第28号、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

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的准驾车型

附加条件

A

A1

应当年满26周岁

A3

应当年满21周岁

A2

应当年满24周岁

B

B2

应当年满21周岁

B1

C

C1、C2

D

C4、D

E

E

F

F

J

C3

L

C4

M

M

N

N

P

P

Q

Z

C2

十一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十二记分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限时服务规定

办理初次申请、增驾、补、换驾驶证时限规定:

1、初次申请和增驾制驾驶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

2、补、换发驾驶证和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机动车驾驶培训、驾驶证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文号

备注

大型货车培训

1、理论考试

元/人期

300

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2〕费字506号

理论学习第二次起补考30元/人次,违章达积分的每人次收取30元。

路考、桩考补考第二次起按50元/人次。

违章达积极后每人次收取100元

2、考场训收费

元/人期

1800

3、路考、桩考各

元/人次

100

小型汽车培训

1、理论学习与考试

元/人期

300

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2〕费字506号

2、考训场收费

元/人期

1300

3、路考、桩考各

元/人次

100

复训

增驾考训场

1、大型货车复训场地费

元/人期

1250

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2〕费字506号

2、小型汽车复训场地费

元/人期

900

2、小型汽车增驾大货场地费

元/期

1400

4、大型货车增加大型客车

元/人期

1900

驾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注:

在新收费标准未公布前,仍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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