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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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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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次规划适用范围是江阴市域辖区范围,总面积988平方公里。

重点针对江阴中心城区内的历史城区制定保护要求和措施。

市域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需单独编制。

第四条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六)《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19号)

(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

(八)《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

(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

(一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一十一)《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20年,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5~2020年。

第六条文本中字体加粗并带下划线的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保护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促进江阴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目标

(一)继承和保护江阴市的江防要塞之城、百越舟车之会、吴文化起源之地、名人荟萃之邦、中国民乐之乡、江南近现代工商实业名区等历史文化特色。

(二)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使其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得到充分展示。

第九条江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

(一)分类型、分层次、分级别保护的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注重保护承载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

(三)完整性原则。

注重文化遗产本体、历史环境、遗产文化内涵和形成要素的整体保护。

(四)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五)远近结合,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保护内容和重点

第一十条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以及市域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运河水网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精华、传统工艺和传统文化等(详见附表1)。

第一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

(一)历史城区:

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历史文化街区:

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

(三)文物古迹:

体现江阴军事要塞特色的黄山炮台旧址、电雷学校山洞仓库和码头旧址、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等。

第四章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第一十二条市域山水环境和运河水网的保护

保护山体的完整性,严禁开山采石,对已破坏的山体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保护运河水网,改善河道水质,加强两侧景观绿化建设(保护的山体详见附表1、保护的运河水道详见附表6)。

第一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

保护青阳、长泾和顾山镇3处名镇,徐霞客镇的湖塘里村和北渚村2处名村。

第一十四条市域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保护江阴市域的98处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表9)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十五条市域历史建筑的保护

全面调查市域的历史建筑,对其实施紫线规划管理。

第一十六条市域古树名木的保护

保护市域的135棵古树名木(详见附表7)。

第一十七条市域文化线路的保护

保护作为京杭大运河支线的锡澄运河文化线路。

第一十八条近现代工业遗产的保护

保护市域的江阴蚕种场、青阳镇茧行、华西村创业窑等体现江阴近现代工业发展和1950年代以来乡镇工业发展的工业遗产。

第一十九条市域历史名人纪念地的保护

保护市域历史名人的故居、牌坊、题记和墓葬等名人纪念地。

第二十条市域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实施保护区划管理。

位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不应安排建设用地和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五章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展示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的规划范围

包括古城墙以内的城区、古城墙以外的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君山等地区。

总面积372.12公顷,其中古城墙内面积约195公顷。

第二十二条总体保护措施

(一)历史城区的保护与发展定位为具有山水城市特色,体现历史格局风貌和文化内涵的高品质城市中心区。

(二)历史城区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相结合的商业、文化、居住等功能。

(三)完善城市新区的城市功能,疏解历史城区的功能,控制历史城区的建设强度,缓解历史城区建设和交通压力。

第二十三条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

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具体包括山水环境、城址轮廓、历史街巷、历史水系、天际轮廓和景观视廊,以及各风貌景观片区的历史风貌等。

第二十四条山水环境的保护

保护君山、锡澄运河等山水环境,延续山、水、城的形胜格局。

第二十五条高度控制和景观视廊的保护

(一)按照12米以下、12-24米、24-36米、大于36米共4个级别,分区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二)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为12米以下。

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高度控制详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要求。

(三)划定君山—锡澄运河、君山—黄山2条景观视廊。

君山—锡澄运河景观视廊区域包括:

君山山体范围和锡澄运河、环城北路、君山路、滨江路等道路围合的区域,建筑控制高度为24米及以下。

君山—黄山景观视廊区域包括:

君山主峰和黄山主峰之间的连线两侧各外扩75米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30米及以下。

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巷的保护

(一)保护历史街巷的名称和走向,建设风貌和谐的街道景观(详见附表5)。

(二)保护西大街、司马街、人民路步行街、青果路、南街、中街、西横街、县湾街等主要街巷格局。

第二十七条历史水系的保护和展示

(一)保护历史城区内和周边的东横河、东城河、东转河、运粮河、鲥鱼港、新河等护城河和古运河历史水系,加强河道蓝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历史景观的展示

(三)以护城河和环城绿带展示标识城址轮廓。

以雕塑、景观建筑等标志物提示各城门位置。

(四)以景观提示的手法展示历史城区内已经消失的部分河道。

(五)展示北大街-君山、人民路-中山公园、文庙-兴国寺塔、黄山炮台、南菁中学、舜过井-适园、忠义街等7处风貌景观片区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九条历史城区用地功能调整

(一)与中山公园、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等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改善人民路和虹桥路的商业环境。

鼓励人民路的商业职能向西大街、中街等平行人民路的历史街巷发展。

(二)延续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商业、居住功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发展城市特色商业;鼓励小型传统文化演出、展览交易、传统技艺的教育传承和文化休闲等设施进入历史文化街区。

(三)规划在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西北侧建设江阴民俗博物馆。

(四)增加公共绿地。

结合城址展示,沿锡澄运河、东横河、东城河和环城南路建设带状公共绿地;结合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环境的改善,建设小型公共绿地。

(五)公共绿地的建设应注重延续历史特色。

适园南侧的公共绿地建设应延续江南私家园林的艺术特点。

(六)逐步搬迁历史城区内部的二、三类工业企业,改为居住等用地功能。

第三十条历史城区的人口容量

控制历史城区的人口增长,促进人口向东部和西部城市新区组团疏解,规划期内,历史城区人口从4.5万人(古城墙内人口约3.6万人)降为3.6万人(古城墙内人口约3万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一)在历史城区内实施公交优先措施,创造优质的慢行交通环境,限制供应停车设施,限制货运车辆行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密支路网。

(二)加强环城路的交通职能,避免过境交通穿越历史城区。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中,除消防车道、街区内部货运和救护车辆通道外,历史街巷都作为非机动车道,结合锡澄运河、东横河、东城河、运粮河等滨水步行道,构建历史景观良好的慢行交通系统。

(四)历史城区中道路交通系统和设施严格执行《江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五)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公交停车场站、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历史城区的市政设施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

历史城区内给水管网成环状布置,水源为长江水,经江阴区域水厂采取。

历史文化街区给水水源以周边道路市政干管为主,采用生活和消防用水共用管网,当管网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时,应建设备用消防水源。

(二)污水工程规划:

主干管布置于环城北路、中山路、青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塘前路、澄江路等。

历史城区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雨水工程规划:

雨水管道在红线宽度42米以上道路、36米以上三块板道路下两侧布置,其余道路下单侧布置。

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就近、分散、重力流入附近河流。

(四)供电工程规划:

历史城区内部110千伏和35千伏电力线路都采用埋地敷设。

保留现状35千伏宝塔变,在环城南路和锡澄运河交汇处东北位置规划新建110千伏1#变。

(五)电信工程规划:

通信线路采取管道埋地方式敷设。

保留现状历史城区内邮政君山支局、联通网络汇聚中心、江阴市电信局、邮政人民路支局、有线电视澄江前端等设施。

(六)燃气工程规划:

现状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部搬迁出历史城区范围,减少安全隐患。

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低压两级压力系统,实现100%覆盖。

管网采用环状为主、环枝结合的方式。

历史街区利用周边楼栋调压箱或区域调压站降压使用。

(七)供热工程规划:

近期采用枝状管网,远期各热力网之间形成互联网。

热力主干管道应尽量避开历史文化街区。

(八)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规划公共厕所为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

居住用地按照每平方公里3-5座设置,公共设施用地按每平方公里4-11处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

历史文化街区污水管网尚不完善的区域,需建设化粪池等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随着市政污水管网的完善,粪便纳入污水管网实行管道排放,污水厂集中处理。

(九)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照常规设置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防灾和环境保护

(一)江阴市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河道排涝标准取20年一遇。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历史环境、自然环境协调,重视沿岸码头、古桥、纤路和驳岸等历史元素的保护和展示利用。

(二)历史城区内部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历史城区内部不得设置二、三类工业,治理并关闭历史城区内和周边的水体污染源。

(三)历史城区保留现状环城北路消防站,并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增加配备。

第六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一)划定并保护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共2处历史文化街区。

(二)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东至同兴里,西至闸桥河,南至澄江路,北至光孝后巷,面积为3.69公顷(详见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三)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北至环城南路,南至方家弄南12米位置,东至河东街,西至忠义街西侧院落西边界,面积为3.0公顷(详见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

(一)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体现了典型的江南水乡商业街区特色。

北大街街区与黄田港,是江阴历史上的区域水陆交通枢纽和海内外贸易的集散地;忠义街街区和运粮河,是江阴古城与太湖北部各乡镇土布、粮食等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集散地。

街区建筑具有明清江南传统民居特色。

第三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发展定位

北大街和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主要以居住、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功能为主。

鼓励北大街、忠义街等传统商业街恢复两侧店铺,支持老字号的发展和传承创新,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

(一)保护街区内的迎驾码头旧址、吴莲洁贞节牌坊等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二)保护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内10处、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16处历史建筑(详见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街巷空间格局,包括北大街街区内的北大街、光孝坊巷、缪家场和同兴里等历史街巷,忠义街街区内的忠义街和河东街等历史街巷。

(四)保护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一般传统建筑的明清江南民居传统风貌和街区内河流、码头、纤路、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延续历史文化街区良好的邻里氛围。

(六)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民俗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口述历史。

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要求

(一)对历史建筑和一般传统建筑及时实施保护抢救工作,确保无险情。

加强外观维修和结构加固,允许内部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改善。

街区内历史建筑不得拆除重建。

一般传统建筑可以落架翻修,翻修时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改变原有风貌。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江南民居传统风貌,不得大面积更新改造,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

(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

(四)严格控制街区内的建筑高度为2层及以下。

历史建筑和一般传统建筑按照原貌高度控制。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除规划打通和拓宽的街巷外,保持历史街巷原有的断面宽度和走向,保持传统街景和空间尺度轮廓。

(六)加强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交通组织

(一)适当打通拓宽北大街街区的章家场和后街,忠义街街区的薛家弄等街巷,改善街区的可达性。

拓宽的街巷应保留原有街巷的走向和名称。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部主要以步行及非机动车交通为主,在街区外围合理设置公交站点,以方便居民出行。

在靠近街区入口外围地块建设小型社会停车场,满足停车需求。

第四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

为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应逐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或沿墙敷设的方式,积极探索在不拓宽街巷的情况下引入市政管线的技术方案。

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防灾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

建立社区消防组织,实行责任制度,加强街区防火防灾的应急管理和日常巡查。

历史文化街区内北大街、忠义街、河东街等有条件的街巷应设置消火栓。

第七章文物古迹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一)加强历史城区内和周边的31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4处,详见附表2)。

(二)保护历史城区内和周边的电雷学校山洞仓库和码头旧址、吴莲洁贞节牌坊等10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详见附表3)。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城市建设活动不得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景观风貌影响和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展示和利用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等文物古迹的展示应全面正确的揭示文物价值和历史内涵。

(二)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刘氏兄弟故居等文物古迹继续作为博物馆和纪念馆等文化设施使用,适园、楚春申君黄歇墓等文物古迹修缮后应对公众开放。

(三)鼓励武庙、钱土纱业公所旧址等文物古迹由居住转变为博物馆、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用途。

第四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和管理规定

(一)保护历史城区内北大街和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26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雷祖殿、十方庵及其碑刻、君山炮台旧址3处历史建筑(详见附表4)。

(二)以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基底或所在院落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其它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

(三)不得拆除历史建筑,加强修缮,改善内部采光、通风等物理环境。

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四)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城市建设活动不得对历史建筑造成景观风貌影响和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历史建筑的利用

(一)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作为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等公共设施,鼓励在历史建筑内开展传统手工艺制作等非物质文化表演活动。

(二)延续雷祖殿和十方庵历史建筑的宗教功能;君山炮台旧址修缮后应作为君山公园的主要历史景点开放,并增加标牌等展陈设施。

第四十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展示

保护历史城区内的23棵古树名木,以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将古树名木作为绿化景观重点进行展示。

第四十七条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一)划定白屈港地下文物埋藏区,其范围北至澄江东路,东至白屈港河,南至澄张汽车专用公路,西至萧山路,面积14.39公顷;

(二)划定北护城河地下文物埋藏区,其范围北至丰产巷,东至高巷路,南至东横河,西至虹桥北路,面积4.82公顷。

(三)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管理。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一)保护5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详见附表10)。

(二)对手工艺品、特色食品、传统习俗和庙会等地方文化元素进行更深入发掘,并进行保护和展示。

(三)加强对徐霞客、刘氏兄弟等历史人物在我国文化、科学发现等方面贡献的研究与宣传。

(四)对改革开放以来江阴创业历程及人文精神进行发掘和总结。

第四十九条江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一)在北大街西北侧的规划民俗博物馆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库和陈列展室。

(二)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中注重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表达的文化空间场所。

第九章规划分期和实施保障

第五十条历史城区保护的分期实施

(一)建立一类保护历史街巷的标志说明,进行街道景观整治。

治理锡澄运河历史城区段、东横河、东城河和运粮河等护城河的水体污染;近期向南打通君山路和虹桥路,为历史城区功能复兴提供基础条件,初步建立历史文化街区的步行系统。

(二)远期建立主要街巷格局的全部标志说明,形成特色历史景观风貌;实现山水格局、景观视廊和城址轮廓的完整展示;展现各风貌景观片区的文化和景观特色,使得历史和现代城市景观交融;建设历史文化展示的相关公共设施;建立完善的步行风貌展示系统。

第五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分期实施

(一)近期建立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划界标、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建立历史街巷的标志说明。

(二)近期整治沿街立面,恢复传统街道景观。

(三)近期进行管线入地改造,完善燃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管线。

(四)近期进行路面的铺装改造,主要历史街巷应恢复或新铺设传统形式的石板路面,并增加路灯和路名牌等设施。

(五)近期加强居民休闲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滨水空间和小广场的绿化和休闲设施建设。

(六)远期恢复街区的传统商业功能,逐步开展建筑的分类保护,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的分期实施

(一)近期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制定保护激励政策,实行挂牌保护。

(二)远期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主体负责修复和维护工作,对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责任人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十三条文物古迹保护的分期实施

(一)近期对破坏黄山炮台旧址中小石湾古炮堤的植物进行清理,并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近期保护武庙等文物古迹,整治武庙、适园等文物周边环境。

(二)有计划的提升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远期实现文物本体和环境的良好保存状态,形成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

第五十四条规划实施保障

(一)完善立法,制定《江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规范城市建设和保护行为。

(二)明确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保护管理。

(三)落实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江阴市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通过其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四)深化规划,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便于日常管理。

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详细规划指导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

(五)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保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名城保护意识。

(七)鼓励在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下的公众参与,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民和工商户的参与,培养公众保护热情。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五十六条本规划未涉及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内容,应遵循国家、江苏省及江阴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划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重大调整,必须经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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