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工程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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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工程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的工程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内容:
1.5工程总投资:
1.6预计的建设工期:
第二条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2.1设计管理
内容包括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平面功能的审核审定、对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2.2招投标管理
内容包括对设备、建安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2.3合同管理
内容包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
2.4变更管理
内容包括对设计文件质量的控制、在项目的前期对项目的策划、设计管理、进度管理以及合同管理。
加强与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量减少项目变更的发生。
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完善设计变更的有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5施工管理
内容包括依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侧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
2.6投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管理和竣工结算管理等。
2.7资料管理
根据建设过程资料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的声像等有关材料进行搜集、积累、整理和归档,直到工程管理过程完成,移交形成一整套文件档案。
第三条项目管理服务费及其服务期限
3.1项目管理服务费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万元)
3.2服务期限:
预计的项目建设工期
3.2.1若非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逾期,从而导致服务期延长,乙方不应追加服务费,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2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逾期,且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乙方应追加服务费。
3.3支付方式
3.3.1本合同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计万元。
3.3.2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且经甲方审查通过后7天内,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计万元;
3.3.3乙方完成主要设备及施工招标后7天内,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计
第四条委托方(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
4.1.2甲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
4.1.3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4.1.4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有权对乙方合同谈判进行监督,有权对乙方制订的合同进行审核。
4.1.5甲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4.1.6甲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乙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4.1.7如甲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甲方有权按合同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
4.2.2甲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
4.2.3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的关系。
负责提供过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4.2.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费用。
4.2.5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3甲方责任
4.3.1甲方应全面实际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项目管理方(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5.1.2乙方有对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篇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业主(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1.2建设项目地点:
1.3建设项目内容:
1.4资金来源:
2、合同承包范围:
3、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主要控制工期:
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
2014年01月01日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中标金额为工程总造价金额的%,据此计算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乘以上述费率即%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
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业主:
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服务:
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6项目承包人: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日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7项目主要负责人: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建设合同: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9核准: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0项目经理: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1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一方:
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
双方:
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
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l3日:
指日历日;月:
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4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4.2.1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4.2.2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4.2.2.1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2.2.2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2.3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
4.2.3.4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3.5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进行检查监督。
4.2.3.6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4.2.3.7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3.8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3.9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3.10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2.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2.5审查、接收承包人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4.2.6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5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
6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篇三: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石家庄广播电视采编播综合业务大楼
委托方:
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服务方: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
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项目管理单位: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业主:
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项目管理单位:
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代理人。
1.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代理单位:
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承包单位: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造价咨询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
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项目管理酬金:
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工程前期:
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施工准备期:
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施工实施期:
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竣工验收期: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造价咨询:
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1.16施工监理:
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管理期限:
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图纸:
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合同关系:
指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
1.22管理关系:
指管理单位按业主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工程项目总投资:
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
主要包括土地费、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项目建设周期:
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竣工结算:
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竣工决算: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1.30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联动试车:
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
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1.3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小时或天: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审计:
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1.37项目管理月报:
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业主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1.39指定分包:
指由发包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竣工资料:
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重大变更:
指业主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1.42业主代表:
业主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