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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税法要点

税法复习提纲整理

一.总论

1.税法的概念、实质、构成要素

①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②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有时也称为征税对象。

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衣物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课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课税对象。

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商品劳务税在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7.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8.纳税地点。

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

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2)无偿性:

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固定性: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纳税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并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

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家立法)。

4、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6、关税。

(22个税种)

7.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权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以根据税种类型的不同、基本要素、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①发布实行“条例”或“暂行条例”

②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

③税法解释权

3、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①税收条例解释权

②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基金和费用)

5、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政府:

①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

②制定地方税法实施细则权

③调整税目税率权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办法

5.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的税率确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酒及酒精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l)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鼓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6.特殊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

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7.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四.营业税法

1.营业税法和营业税的概念

①实在找不到营业税法

②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

②税率也实行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3%、5%、5%-20%。

③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交、建、邮、文)

2、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服、金、转、销)

3、娱乐业—采用幅度税率5%-20%。

4.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5.营业税的优惠

没找到。

五.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税率

①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

②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税率

种 类

税 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直接法、间接法

①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②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范围:

成本、费用、损失、税金

b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借款利息支出、工资支出、工会经费、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等等。

c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担保支出、商业贿赂、单位领导个人消费等。

3.其他规定---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赢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饮食业为8%-25%

☐娱乐业为15%-30%

☐其他行业为10%-30%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缴纳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6.税额扣除

(1)定义和特点(限额扣除、分国不分项或定率抵扣)

税额抵免的所得范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税收饶让:

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扣除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

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额

①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籍个人、台湾同胞等。

②税率:

征税范围(税目)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20%,但对一次收入畸高加成征收,相当于实行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相当于实行14%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比例税率20%,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率为1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③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的分类:

①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

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分配方式分)

ϕ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κ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5%—35%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的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的是由自己自由提供的,不受他人指定、安排和具体管理的劳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

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

①股票转让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税率为20%)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不扣除费用。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此外,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或4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或4800元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均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我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3、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4、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5、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税;超过3年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l2年的按l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具体规定为: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税额。

2.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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