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394758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docx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

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

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

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

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

  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

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

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

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

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

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但这只是一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单价合同。

而且从整个示范文本的结构来看,工程量清单始终贯穿于整个示范文本,参照这个示范文本签定合同的工程应该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

更何况,“示范文本”中的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比如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此“价格”是总价还是单价,概念不严格,容易引起误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经济纠

  纷。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篇二:

施工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总价合同

  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单位要承担价及量的风险,对于一切工程量及价的计算错误都要承担,所以承包单位的风险较大。

  固定单价合同:

基本上同上,但量是按实计量的,也就是说承包单位只承担单价上的风险。

这种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但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险还包括:

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国有投资中小型项目一般采用这种办法,对此我做了一些研究,发现这里的固定价合同对于交钥匙工程还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一些设计一部分由发包方完成,而另一部分是承包方完成的项目,承包商就要修改工程量清单量的规则才行,如报钢结构,因为一般钢结构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对此报价有两种方式,但对于固定总价下的合同只能按平方米报,而不能按吨位去报,因为前期的钢结构设计未出现。

对此我感觉现在的一些清单量的计算与合同的制定还是不统一的。

  可调价合同: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此类合同总是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也有可调总价和单价之分。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的工程数量(没有数量,取决于图纸)、单价(用于变更和支付)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

  适用:

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设计到位。

  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可以调整工程单价。

适用:

数量难以确定。

  3)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又可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合同没有工程量)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

两种合同的总价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因素和依据进行调整。

  适用:

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总价:

设计到位;单价:

量无法确定,共同原因:

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工程几种常用报价与合同方式适用范围比较表

  篇三:

施工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总价合同

  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单位要承担价及量的风险,对于一切工程量及价的计算错误都要承担,所以承包单位的风险较大。

  固定单价合同:

基本上同上,但量是按实计量的,也就是说承包单位只承担单价上的风险。

这种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但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险还包括:

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国有投资中小型项目一般采用这种办法,对此我做了一些研究,发现这里的固定价合同对于交钥匙工程还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一些设计一部分由发包方完成,而另一部分是承包方完成的项目,承包商就要修改工程量清单量的规则才行,如报钢结构,因为一般钢结构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对此报价有两种方式,但对于固定总价下的合同只能按平方米报,而不能按吨位去报,因为前期的钢结构设计未出现。

对此我感觉现在的一些清单量的计算与合同的制定还是不统一的。

  可调价合同: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此类合同总是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也有可调总价和单价之分。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的工程数量(没有数量,取决于图纸)、单价(用于变更和支付)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

  适用:

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设计到位。

  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可以调整工程单价。

适用:

数量难以确定。

  3)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又可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合同没有工程量)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

两种合同的总价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因素和依据进行调整。

  适用:

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总价:

设计到位;单价:

量无法确定,共同原因:

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工程几种常用报价与合同方式适用范围比较表

  篇四: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

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

  1.合同价款的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

  

(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

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3.合同价款的调整

  篇五: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干扰事件,使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再合适,合同价款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合理调整

  1为使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篇六: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