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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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定稿
正本
敦煌莫高窟防洪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标段左0+000.00—左1+218.74)
敦煌研究院
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副本
敦煌莫高窟防洪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标段左0+000.00—左1+218.74)
敦煌研究院
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总目录
第1篇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
第2篇中标通知书……………………………5
第3篇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
第4篇专用合同条款…………………………11
第5篇通用合同条款…………………………24
第6篇技术规范(另册)………………………26
第7篇图纸(另册)……………………………27
第8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8
第9篇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函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见投标文件)………………36
第1篇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合同协议书
敦煌研究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敦煌莫高窟防洪工程,已接受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一标段左0+000.00—左1+218.74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敦煌莫高窟防洪工程第一标段左0+000.00—左1+218.74位于大泉河莫高窟河段,本标段工程量为:
左岸防洪堤工程1.22km,临时交通工程、施工导流工程及临时房建工程等,设计防洪标准:
300年一遇洪水。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的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柒佰捌拾陆万伍仟零壹拾壹元陆角捌分(¥7865011.68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马俊义;
5、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440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敦煌研究院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赵生文
签字:
签字:
2012年10月15日
合同协议书附件
目录
合同协议书附件
(一)履约担保(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
(二)预付款担保函(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四)工程廉政合同(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六)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另册)
合同协议书附件(七)环保责任书(另册)
第2篇
中标通知书
第3篇
投标函及投票函附录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马俊义
2
工期
1.1.4.3
天数:
440日历天
其中第一标段左0+000.00~左1+218.74中的0+000.00~左0+580.24段必须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3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自实际竣工日期
起计算12个月
4
分包
4.3
不适用
5
价格调整的
差额计算
16.1.1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6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价格指数权重表
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
2012年9月12日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
建议值
定值部分
A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01
100
B1
95%至5%
钢材
F02
109.2
B2
95%至5%
水泥
F03
109.2
B3
95%至5%
第4篇
专用合同条款
A.水利水电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水利水电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敦煌研究院
地址:
敦煌市莫高窟邮政编码:
736200
2
1.1.2.6
监理人:
待定
3
1.1.4.5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计算1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0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1%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前7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不适用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不适用
13
15.5.2
承包人提供的合理化建议降底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不适用
14
15.7
计日工不适用
15
16.1
不适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17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无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份
19
17.3.3
(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00万元
20
17.3.3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0.1‰/天
21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月支付额的10%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
10%合同价格。
23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
24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
25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3份,含电子版1份
26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7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8
19.7
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29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单独报价。
承包人必须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30
24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敦煌市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补充: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3个月内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工作,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修正清单,清单变化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发包人将不予受理。
1.9严禁贿赂及加强廉正建设
本款补充:
(1)合同双方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水利水电基础建设相关廉政要求,否则发生问题应视为不廉政工程。
(2)承包人要严格执行《关于在甘肃省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发包人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监督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登记规定》,因执行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并由发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应缴纳的税金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计人工程量清单单价及总额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4.1.10其他义务
本项(3)目补充: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业主(发包人)财务管理部门从承包人的每期工程计量款中扣除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累计到次年3月份。
经公示和业主(发包人)调查核实,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承包人方可申请返还上述保障金。
若出现拖欠或上访现象,业主(发包人)将用该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相应承包人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
本项(4)目细化为:
1、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或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
2、根据招标文件对承包人流动资金要求,以及承包人对此所做的银行信贷证明承诺,当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时,承包人应对项目经理部给予资金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2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
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场、不能履行合同被业主(发包人)清场、或出现重大违规、违约行为,业主(发包人)均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
4.3分包
4.3.1本项细化为:
本项目工程严禁转包、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或被举报证实承包人存在借用资质、转包或分包现象,或因此导致现场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金,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其信誉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4.4联合体
将本款改为:
本招标项目严禁联合体投标。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本项最后一句改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本款补充4.5.5项:
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不能履行其职责,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被替换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甘肃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
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本项补充:
配备人员进场后,应持有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资格证书原件交由项目办保留至工程完工),并向发包人提交复印件备案,发包人将对其进行核查,达到要求后方可签署合同。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1)承包人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办及开户银行。
(2)支付材料款、农民工资时,应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工资表等,供开户行审核。
(3)承包人应注重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地反映项目部的合法的经济业务。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不得在本合同工程项目部提取管理费。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本项改为: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证明材料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本款补充5.1.4项:
用于本工程的水泥、钢材等大宗外购材料(材料种类由项目办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由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驻地监理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招标采购,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对质量负责,具体做法按项目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对本合同工程各部位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
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及时提交一份详细测量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
如果承包人不认真复核,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而实际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有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款9.2.2项改为: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本款9.2.3项改为: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本款9.2.4项改为:
承包人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项目办、监理驻地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修,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本款9.2.8项
(1)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本款9.2.9项补充: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款补充9.2.12项一9.2.17项
9.2.12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敦煌莫高窟防洪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9.2.13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9.2.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9.2.15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2.16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2.17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承包人支付。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9.4.12项一9.4.13项:
9.4.12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在签订合同后下发各承包人,为确保上述报告内容的落实,承包人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水保、环保领导小组,并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9.4.13按政策规定,本项目在交工验收前,发包人需先报请省环保局和水保局进行环保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本项目环保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工作不通过时,承包人应进行充分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设备、人员动员周期和设备、人员、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方法。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冬雨季施工安排。
(6)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7)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及保证措施
(8)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体系及保证措施
(9)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10)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11)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季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以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气象部门提供的二十年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
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补偿。
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
(2)目倒数第二句处补充:
其费用发包人将按市场价格从其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第13.2.3—第13.2.9项
13.2.3建立质量责任制。
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
开工前报监理人备案。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
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13.2.4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并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13.2.5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监理人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13.2.6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7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2.8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严格施工过程的控制管理,严把材料、工序、自检、验收关,按《水利水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须达到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交工验收整体质量合格、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目标。
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重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进场一个月内报监理和项目办审批。
13.2.9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SL223/1-2008)规定的合格标准且质量评分达到40分以上: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检验规程(试行)》SL223-1999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的合格标准。
15.变更
15.1款—15.8款改为:
本合同工程所有变更按照水利水电部和甘肃省水利厅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本款补充:
考虑到该项目所在区域商砼生产能力和商砼价格浮动而实质影响到市场单价等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在施工旺季,如果事实存在因商砼生产能力不足或价格浮动达10%(以100%为基准点,浮动范围超出95%—105%区间)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驻地监理提交成本评估报告和变更申请,由发包人和驻地监理根据市场变化确定是否采用现场自建拌和厂生产混凝土。
如采用现场自建拌和生产设备生产混凝土,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严格执行自产混凝土送检制度,确保送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有承包人承担,混凝土生产形式的变更不改变承包人投标总报价。
19.2缺陷责任
19.2.4项细化为: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的时间期限为一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按市场价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且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改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