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唐刑初字第20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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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唐刑初字第20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唐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学伟,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刘学彬,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贺明,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19年6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海星,别名陈哲,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丽亚,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宏宝,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5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海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9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逮捕,现均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金龙,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2019年6月1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本院决定,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刑诉字2019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张宏宝、王海建、杨金龙分别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张宏宝、王海建、杨金龙交叉结伙,先后在唐山市丰润区、遵化市、玉田县、迁西县及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宝坻区、蓟县等地,以刀砍、用胶带纸捆绑、持砍刀、仿真手枪、电警棍等相威胁为手段,共抢劫作案22起,抢劫手机、首饰、摩托车、出租车等物品及现金,总计人民币227000余元。

  其中,被告人刘学彬参与抢劫20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192000余元;被告人刘贺明参与抢劫15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99000余元;被告人陈海星参与抢劫13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128000余元;被告人王丽亚参与抢劫11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131000余元;被告人张宏宝参与抢劫5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113000余元;被告人王海建参与抢劫4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51000余元;被告人杨金龙参与抢劫1起,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9300余元。

  二、抢夺罪

  2019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张宏宝到遵化市刘备寨乡牛角峪村北,乘骑摩托车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高春杰不备,将其所戴的黄金项链价值3150元拽下,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

  三、寻衅滋事罪

  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酒后到遵化东关口蒙尼坦舞厅娱乐,在舞厅门外,被告人陈海星与被害人白学伟搭讪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持刀将白学伟砍伤后逃跑。

  经法医鉴定,白学伟的伤情为轻伤偏重。

  被告人杨金龙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张宏宝、王海建、杨金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刘学彬、陈海星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刘贺明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王丽亚、王海建、杨金龙犯抢劫罪;张宏宝犯抢劫罪、抢夺罪。

  刘学彬在第一次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该起犯罪从轻处罚;刘贺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学伟要求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刘贺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整容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金龙当庭未作辩解。

  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王海建当庭主要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抢劫物品有误,其未抢黄金项链。

  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当庭主要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三起抢劫数额有误,其未抢劫现金4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一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学彬、王丽亚到遵化市团瓢庄乡洪水川村四通加油站,持刀对值班员刘国芹、王学丽、张玉花进行威胁,抢得现金60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玉花、刘国芹、王学丽分别陈述2019年4月9日凌晨,其三人在遵化市四通加油站营业厅值班时,进来两个男子,持砍刀对三人进行威胁后,抢走现金6000多元。

  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刘学彬、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二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分别持砍刀、仿真手枪到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西合力加油站,对值班员刘会春、郝静、张雅楠进行威胁,抢得现金1000余元、诺基亚手机价值50元、长虹手机价值200元、飞利浦手机价值150元各一部,款物合计人民币14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会春、张雅楠、郝静分别陈述2019年4月19日晚三人在合力加油站值班,大概晚上10点25分进来三个男子,手持砍刀、仿真手枪、木棍,对其三人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000余元、诺基亚直板手机、长虹直板手机、飞利浦直板手机各一部,并将其三人反锁在屋内离去。

  2、辨认笔录载明郝静、刘会春分别从编号1-10号的同一年龄段不同身份的户籍照片中辨认出9号刘学彬是2019年4月19日晚抢劫合力加油站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

  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4、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诺基亚手机价值50元;长虹直板手机价值200元;飞利浦直板手机价值150元。

  5、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三2019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杨金龙持刀、仿真手枪到本市丰润区北关山里妹美容院,持械对史桂红、史桂芹、姜桂芳、张桂玉相威胁,抢得现金600余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2970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990元、白金耳环一对价值66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580元、黄金戒指二枚价值2444元、黄金耳钉一对价值634元、银手镯一对价值423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8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9300余元。

  后将四名被害人锁在屋内离去。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史桂红、姜桂芳、张桂玉、史桂芹分别陈述2019年4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其四人在山里妹美容院被四名男子持片刀和枪威胁,抢走项链、耳环、耳钉、手镯、戒指等黄金、白金、白银首饰和一部手机、部分现金。

  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白金项链9克价值2970元,白金耳环2克价值660元,白金戒指3克价值990元,黄金耳环276克价值580元,黄金戒指478克价值1004元,黄金戒指686克价值1440元,黄金耳钉302克价值634元,诺基亚直板手机价值80元,银手镯423克价值423元。

  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载明从张桂玉处调取瑞丰店缴款凭证复印件和销货单复印件各一张,证实了张桂玉所购买首饰情况。

  5、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杨金龙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四2019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持刀、仿真手枪到遵化市一环路西南角李明经营的首饰加工店,对李明相威胁,抢得现金1700余元、诺基亚72型手机一部价值680元、银项链多条价值58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9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明陈述2019年4月23日下午3点10分左右,其首饰加工店进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欲将一个银手镯和一个白色戒指卖给其,商定这两样首饰70元钱。

  其给他们钱时,三个男子持枪和刀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诺基亚72手机一部、银项链和现金1700余元。

  2、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诺基亚72手机价值680元,银项链58克价值580元。

  3、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五2019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王海建持刀和仿真手枪到玉田县虹桥镇鸿通加油站,对加油员陈建勇、刘艳芳、李东伟、林静威胁、捆绑,抢得现金8000余元、诺基亚81型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金鹏688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198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10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建勇、刘艳芳、李东伟、林静分别陈述2019年4月25日凌晨3点20分左右,四个男子进入鸿通加油站,持刀、手枪像假枪进行威胁,并用胶带对林静、刘艳芳等人捆绑,抢走手机两部和一个白金戒指等物品及现金8000余元后离去。

  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白金戒指6克价值1980元,诺基亚81手机价值1200元,金鹏688手机价值150元。

  4、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王丽亚均供述实施了了本起抢劫犯罪,并供述了相关作案情节。

  六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王海建持刀、弩等凶器到遵化市西留村乡白方寺村北鑫正加油站,对加油员刘国东、张艳军、闫东伶相威胁,抢得现金1100余元、摩托罗拉680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9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国东、闫东伶分别陈述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几个拿刀和弩等工具的小伙子进入加油站,对其二人及张艳军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000多元和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2、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摩托罗拉680手机价值800元。

  3、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海建、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七2019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持匕首、胶带纸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关村卢淑杰经营的理发店,对卢淑杰威胁、捆绑,抢得现金1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851元、黄金佛坠一个价值1260元、黄金转运珠一个价值210元、诺基亚168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500余元。

  后将门反锁离去。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卢淑杰陈述2019年5月1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在北京房山区城东街其开的理发店,三个男子持匕首对其威胁并用胶带捆绑手脚、堵嘴,后把其金项链、手上戴着的两个小金球抢走,翻走108元钱和一部1680手机,并将其反锁在屋里。

  2、证人陶凤宁证言2019年5月1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其在小卖部听有人说出事了,出去看见南关村开理发店的卢淑杰脖子、左手腕上、脚脖子上全是胶带,她说刚被三名男子给捆了起来,抢走了金项链、手机和现金。

  3、证人崔至华证言对门的店主卢淑杰到其店说被三名男子抢了,因手机被抢走让其帮忙报案。

  4、证人韩秀芹证言案发当天的上午,其去卢淑杰美容美发店换零钱时看见有两个男子在沙发坐着。

  5、辨认笔录载明卢淑杰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刘贺明是抢劫她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较大的人,从另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刘学彬是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7、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黄金佛坠6克价值1260元,黄金项链1358克价值2851元,黄金转运珠1克价值210元,诺基亚1680手机价值100元。

  8、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八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持刀到遵化市建龙钢铁厂西门南侧王丽云经营的千娇百媚洗发店对王丽云相威胁,抢得现金400余元、三星258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香烟一条价值1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8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丽云陈述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三个男子到其在建龙南侧开的千娇百媚洗发店内持刀对其威胁,抢走一部三星手机、一条香烟、还有三四百元钱。

  2、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三星258手机价值300元,紫云烟一条价值100元。

  3、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九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到遵化市鑫泰酒店对面公园内,持刀对李艳艳及其男友何效男相威胁,抢得现金600余元、摩托罗拉3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1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艳艳陈述2019年5月15日晚12点左右,其与男友何效男一起骑电动车到新泰酒店对面的公园椅子呆着时,过来三个男子持刀对其二人威胁,让将钱和手机拿出来。

  将其二人600余元现金、一部高仿诺基亚8800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抢走。

  将二人所骑电动车车胎气放了后离去。

  2、被害人何效男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王艳艳所述基本一致。

  3、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高仿诺基亚8800手机价值200元,摩托罗拉3手机价值300元。

  4、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十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到遵化市新店子镇疙瘩坨村黎河桥下公园内,持刀和电警棍对韩磊、万秀丽、尹力峥、田莉相威胁,抢得现金200余元、三星708手机一部价值300元、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500余元。

  并逼尹力峥跳入河中后离去。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韩磊陈述2019年5月19日晚八点半左右,其与万秀丽、田莉、尹力峥在黎河桥老桥东面呆着。

  九点多钟,过来一个手拿电棒的人问其瞅啥呢,并打开电棒往其左胳膊上杵。

  后又过来三个人到其跟前踹其,其中有两个拿刀,拿电棒那人还用电棒电其。

  拿电棒那人让其与同伴蹲下后,让每个人拿500元钱给他们。

  其把手机和钱都拿出来给了那个拿电棒的人,尹力峥也把钱给了他,田莉身上的钱也给了那人。

  后有个拿刀的拽尹力峥去了水边,其与同伴到水边后看见尹力峥站在水里,把尹力峥拽上来后发现抢劫的人不见了。

  其被抢走100多元钱,一部黑色手机。

  2、被害人田莉、万秀丽、尹力峥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韩磊所述基本一致。

  田莉并证实其被抢走七八十元钱;万秀丽并证实其被抢走几十元钱;尹力峥并证实其被抢走一部708手机。

  3、证人单延明证言2019年5月19日晚不到10点的时候,牛淑琴给其打电话说韩磊等人在黎河桥下被抢劫。

  其报警后到侄子韩磊家,听他说和姓尹的小伙子和两个姑娘在疙瘩坨北边桥下公园那片呆着时被四个小子拿着砍刀、电棒抢了,抢走了他和另外一人的手机,还有点钱。

  那四个小子用砍刀比划并用电棒电他们着。

  4、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三星708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50元。

  5、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十一2019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再次持砍刀、电棍到遵化市新店子镇疙瘩坨村黎河桥下公园内,对吕振坤、孙淑英相威胁,抢得现金190余元、红色银钢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易通牌手机一部价值150元、诺基亚3110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200余元。

  被抢摩托车案发后已提取发还。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吕振坤陈述2019年5月23日晚,其骑红色银刚125摩托车带着朋友孙淑英到黎河桥南边小花园呆着,大约9点左右,有四个小子到跟前,突然拿出砍刀架在其脖子上说别喊,把钱拿出来,之后把其二人的200多块钱、孙淑英的一部黑色手机都翻去了,并将其摩托车给骑走了。

  其记得三人拿砍刀,一人拿电棍。

  2、被害人孙淑英陈述的内容与吕振坤所述基本一致。

  3、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诺基亚3110手机价值150元,易通手机价值150元,银钢125摩托车价值800元。

  4、证人张翠玲证言其子吕振坤在遵化黎河桥公园被抢了,骑的红色银刚125摩托车也被抢了。

  5、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十二2019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持刀、电警棍到玉田县亮甲店镇三鑫加油站蒙面对加油员郑佳佳、钱朋、康超超相威胁,抢得现金600余元、友信达9958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924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9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郑佳佳陈述2019年5月24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其在三鑫加油站被四个蒙面的男子抢劫了,当时其正在加油站睡觉,一睁眼看见一个人拿着刀抵着其脖子,还有三个人把康超超和他对象从外面带进来了,有一个人也拿了一把刀,还有个人拿了一个电棒。

  拿刀抵着其那个人说钱在哪?

他把其床头的手机拿过去了。

  后他们开始翻宿舍里的东西,把其手提包里的四五十元钱拿走了。

  他们用胶带把其三个人系在一起后出去了。

  2、被害人钱朋陈述的内容与郑佳佳所述基本一致。

  另证实,被抢走了二部手机、二块手机电池,一辆摩托车,还有600多元。

  3、被害人赵明陈述那天其在加油站值夜班睡觉,出事醒后发现其屋内停放的蓝色大阳摩托车、放在床头的一部手机、还有裤子口袋的100多元钱不见了。

  另证实郑佳佳的一部手机不见了,还有点钱也被抢走了。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5、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友信达9958手机价值400元,大阳125摩托车价值3924元。

  6、玉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载明从郑佳佳、赵明处调取手机、摩托车销售发票各一张,证实了该手机、摩托车的型号及购买时的价格。

  7、被告人刘学彬、刘贺明、陈海星、王丽亚对本起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十三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到蓟县马伸桥镇,持砍刀将路边修车的赵国军追跑,后对车上的赵士友相威胁,并将车玻璃砸坏,抢走行驶证及现金等钱物。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国军陈述2019年5月24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与其子赵士友开车行至马伸桥北边停车修车时,过来一辆摩托车停在车前十米左右,两个小伙子下车后走过来,其看到一个小伙往外抽刀就往南跑,二人抽出刀对其追赶,后二人又骑摩托到货车车尾。

  其报警后回去,看见车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的车门都被砸碎了,并证实行驶证等钱物被抢了。

  2、被害人赵士友陈述内容与赵国军所述基本一致。

  并证实在赵国军跑后,那二人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将行使证等钱物抢走并将车玻璃砸坏。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4、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供认实施了本起抢劫犯罪,并供述了相关作案情节。

  十四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到遵化市苏家洼镇金水矿山配件门市部,持刀对刘艳芹相威胁,抢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25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47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260元、黄金耳钉一对价值315元,物品价值人民币8200余元。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艳芹陈述2019年5月25日下午1点多,两个男子到其矿山配件商店买了三根锯条,之后两人中高个的出去了,矮个的在商店东侧桌子头站着。

  其抱着孩子坐在商店靠东墙的床上看电视时,开修理厂的王亚彬到其商店里转了一圈后走了。

  过了一会,高个的男子从门口进来,拿一把刀对其威胁,将其戴的黄金项链、戒指、耳环、耳钉都拽了下去,之后二人跑了。

  2、证人王亚彬证言2019年5月25日中午1点多,其到黄金水开的矿山配件商店,看见黄金水媳妇刘艳芹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其转了一圈后出来到饭店门口呆着。

  过了十分钟,黄金水媳妇抱孩子出来说她被抢了。

  听说是两个人持刀抢劫。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4、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黄金项链25克价值5250元,黄金戒指7克价值1470元,黄金耳环6克价值1260元,黄金耳钉15克价值315元。

  5、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对本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符。

  十五2019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学彬、陈海星、张宏宝到本市丰润区,租乘赵金锁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号冀8848,价值40649元,行至党峪镇南小营村附近处,持刀和电棍对赵金锁相威胁,抢得现金100余元,手机、小灵通各一部价值90元、雷达牌手表一块价值350元,后将赵金锁衣服脱光,并抢走该车,款物合计人民币41100余元。

  被抢车辆案发后已提取发还。

  本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金锁陈述2019年5月28晚上7点半左右,三个小伙子在丰润静园道北边乘坐其出租车,行至遵化南小营时,三人持刀、电棍对其威胁,他们让其把衣服脱了后,把其夏利车、黑色摩托罗拉直板手机、黑色小灵通、一块银色雷达手表、100多元钱、还有衣服都给抢走了。

  2、证人张保存证言2019年5月28晚8点左右,其值班时听见有人敲门,一个开出租车的小伙子,身上没穿衣服。

  说被人抢了,衣服被抢车的人给脱了。

  3、辨认笔录载明赵金锁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陈海星、从另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王丽亚、从另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刘学彬是抢劫作案人。

  4、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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