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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凯得置地

文件编号:

 

项目

(宗地号:

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项目

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人):

通信地址:

电话:

甲方为项目自编A区(以下简称“本项目”)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之独家策划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1本项目名称:

1.2本项目位置:

1.3物业类型:

住宅

1.4本项目面积:

A区总建筑面积共约万平方米。

乙方受托销售代理的物业为本项目经批准的可售住宅物业。

具体销售面积、单元等以附件2《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为准(该表内容如双方同意调整的,以双方最终调整的为准)。

甲方在正式销售前将预售许可证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2服务代理期限

2.1乙方销售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年月日止(下称:

“销售代理期”)。

2.2销售代理期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3销售代理期满后,乙方仍需协助甲方完成房屋交付工作等相关后期服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再代理本项目销售。

3乙方工作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专门工作组为本项目提供策划服务和销售代理服务,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并负责整个销售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3.1策划工作包括:

3.1.1在本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乙方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1)全面跟进项目规划及设计工作,参与项目方案讨论及设计评标等工作。

根据项目进度及甲方工作计划,乙方工作组成员参加本项目有关会议及工作讨论,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反馈。

乙方工作组成员经甲方确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随意撤换工作组成员。

3.1.2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可根据甲方需要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

年度、半年、季度、月度。

3.1.3应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户型设计案例分析及推荐意见,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与设计及其他单位进行工作沟通和交流,保证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1.4在公开发售前的筹备阶段,乙方应提供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建议,经甲方认可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自行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3.1.5在本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供阶段性的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的建议,但最终方案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方案为准,由乙方执行和实施。

3.2销售代理工作包括:

3.2.1本项目公开发售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发售计划时间为准)完成项目销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项目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团队的组建、完善公开销售期各种销售情况应对预案等,并获得甲方的确认后实施。

3.2.2在正式驻场前日/周/月内,乙方组建本项目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

乙方从现有销售队伍中抽调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物业销售经验的优秀销售人员组成本项目销售团队,销售经理和销售团队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隶属乙方经营部的销售总监定期巡盘检查,乙方应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需要调配资源,保证每日不低于8位、节假日(包括周六日)不低于10位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临时外展处每日不低于4位销售人员,保证销售现场工作的顺利进行。

3.2.3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根据甲方需求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3.2.4本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乙方对本项目进行推广并对意向客户进行调查统计。

3.2.5乙方负责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乙方销售人员应全程跟踪服务来访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接待、回访、签约等服务,期间客户的任何问题,均由为服务的销售人员负责沟通及解决。

3.2.6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进行填表归档,并每月完成来访及成交客户分析,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及完整。

3.2.7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认购行为按照甲方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3.2.8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督促购房客户交纳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指标,协助收齐客户银行按揭资料并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甲方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执行。

若在购房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销售代理期已届满,乙方仍有义务向购房客户催收房款并协助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外,乙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3.2.9甲方负责管理甲方书面确认的房号销控表,乙方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并如实记录销售情况;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协助甲方制定售价表及付款方式,并由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3.2.10本项目销售代理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协助督促回笼销售资金,杜绝内部的各类炒筹、炒楼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配合做好楼盘销售各项的后期服务工作(如房屋交付)。

4双方声明和保证

4.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

4.1.3因销售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起的纠纷,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应给予配合。

4.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

5双方权责

5.1甲方权利:

5.1.1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

5.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策划、销售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进行更换。

5.1.3甲方有权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项目组,配合乙方工作。

乙方提出的整体销售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自行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5.1.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5.1.5甲方对其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1.6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

5.1.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8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

5.2甲方义务:

5.2.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服务的进度安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及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房号销控表及价格表;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若本项目甲方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分批(期)取得,则甲方应分别提交给乙方。

5.2.3甲方须在每个客户签署《认购书》当日,提供一份《认购书》复印件给乙方,该《认购书》复印件仅作为乙方记录工作方便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且应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密,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引起的争议,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2.4甲方在本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同,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等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销售物料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

根据实际需要,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5.2.5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5.2.6在销售代理期内,本项目新印制的营销宣传资料,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

5.2.7因买卖合同、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5.2.8若甲方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销售代理服务费之外的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乙方仍需提供足额有效的发票。

5.2.9甲方负责收取客户诚意金、定金、购房款(首期款、银行贷款)等一切购房款项,甲方与购房客户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协助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

5.2.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如甲方需将本项目物业出售给指定购房客户,乙方应配合执行,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代理费。

5.3乙方权利

5.3.1乙方有权在本项目售楼现场或其它展点、销售点放置乙方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

5.3.2乙方有权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乙方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其它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使用于本项目的策划顾问工作报告、成果及销售报表、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纸张、相片、软件、影片、电子文档等)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公司、广告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等)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代理期限内乙方就本项目享有独家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权。

但如因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完成任务时(即A区总销售率低于7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采取增加受托方进行联合代理的方式或自行销售。

5.3.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5.2.1及5.2.2条款之约定按时按量交付相关文件及资料。

5.4乙方义务:

5.4.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5.4.2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其它相关文件、数据进行任何修改。

5.4.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书面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否则,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4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高级销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乙方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当乙方委派的本项目销售经理辞职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安排接替人选。

若乙方委派的销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销售经理,乙方应立即予以配合。

5.4.5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5.4.6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本项目,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策划销售代理权不得转让。

5.4.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数据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5.4.8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临时招募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并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乙方人员的个人销售通讯、办公、标准售楼制服等费用。

5.4.9乙方需根据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实施方案完成方案中应当由乙方完成之工作。

5.4.10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文字、口头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等方式告知甲方。

5.4.11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遭受或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5.4.12乙方提供、设计、使用、策划或组织的广告创意、制作物、图片、文档、方案、成果或活动形式,以及乙方的其它履约行为等不得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乙方违反该约定导致甲方损失或被追究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澄清声明。

甲方对上述图片、文档、方案、成果或活动形式的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上述义务与责任。

6销售代理服务费

6.1销售代理服务费

6.1.1销售代理服务费(下称“代理费”),指合同期内甲方根据乙方促成销售的情况,以乙方成功代理销售的单位累计的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的按月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6.1.2代理费率(递增补差),指代理费所占已成功代理销售单位房价的比率。

代理费率随销售率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较高费率进行结算时,甲方对之前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重新计算,差额部分甲方予以补足,依此类推。

即:

代理费=成功代理销售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6.1.4住宅的代理费率表:

住宅的代理费率表:

销售周期

销售率

代理费率

合同期

X≤%

%

%<X≤%

%

X>%

%

备注:

1)上表中销售率是指合同期内根据乙方成功代理销售的单位累计的合同总金额占《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中确定的所有单位总售价的比率。

退还或没收定金、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导致相关单位再次销售的,不重复计算到前述累计已售合同总金额中。

2)“X”是指乙方实际成功销售率。

3)2014年销售目标为元,具体的阶段销售目标若因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另行书面确定,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6.1.5成功代理销售的认定标准为:

乙方促成销售的单位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且甲方收齐该单位的购房款。

本合同生效前已下定或已签订《认购书》,但在本合同生效后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位,不视为乙方代理促成销售的单位,不计算销售代理服务费。

6.1.6甲方有权保留不超过本项目全部可售单位面积的5%(含本数)用于满足自身关系户和内部员工购买需求,乙方有责任提供销售服务,该保留单位如成交,甲方仅需按应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的5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且全部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若甲方保留单位成交面积超出了上述约定之范围,则超出部分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第条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且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甲方关系户的界定:

成交客户直接由甲方推介给乙方跟进并签署关系户确认单,且客户本人之前没有在外展处或现场营销中心做过客户登记。

甲方内部员工的界定:

成交客户为甲方在职员工或凯德中国集团中国地区在职员工。

6.2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6.2.1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元的确认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房号、合同价款、客户名称、完成系数、代理费数额等信息,由甲方签字确认,作为代理费结算确认的依据。

6.2.2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需每月8号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代理费结算确认表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乙方应在甲方确认代理费确认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金额合法的代理费发票,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及足额有效的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费。

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公司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若由于乙方提供账户信息错误或乙方变更账户导致未能收到甲方款项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每月的代理费结算时应扣留5%作为保证金,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作最后结算支付。

最后结算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合法的代理费发票。

6.2.3购房客户缴付不少于30%首期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可先行向乙方支付50%代理费;成功代理销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代理费;代理销售最终不成功的,乙方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相应单位的代理费,或在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

6.2.4根据合同约定或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定金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定金(含诚意金、临时订金、VIP卡费用、正式定金),该情况下乙方不收取代理费。

由于购房客户违约而使甲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的定金,甲方收取50%,乙方收取50%(但乙方收取的部份每套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按成功代理销售所涉单位乙方可收取的代理费的50%,乙方须先行提供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代理费发票)。

甲方所收取的违约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6.2.5如购房客户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出现客户不履行合同、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及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等销售代理不成功情形的,乙方已收的相应单位的代理费需退还给甲方或在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且该等单位不作为乙方业绩考核。

该等单位重新投入销售的,甲方仍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结算代理费。

6.2.6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清其已代理销售的所有单位的代理费外,无须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及承担任何责任。

7通知及送达

7.1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双方盖章或指定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为准。

7.2甲方指定的签收确认人、授权委托人、每月确认清单签收人、代理费确认表签收人、发票签收人均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如有变更,须以甲方重新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7.3本合同约定通知的送达,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递送或以邮寄方式递送。

递送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4以专人递送时,签收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递送时,以收件人收到邮件之日视为送达。

8违约责任

8.1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书面催告乙方履行,如经催告后乙方仍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8.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8.2如乙方超越代理范围对外销售,或违反甲方规定对外作出不实宣传,或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客户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的,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实质或商誉上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8.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质或商誉上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8.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的,甲方应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每日向乙方支付该基数万分之一的金额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

如甲方迟延履行超过六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对于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工作,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第6.1条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8.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乙方出现单方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根本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及其他导致本合同解除等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

8.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8.6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或委托分销,或乙方存在其它根本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8.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质或商誉上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未结算的代理费不再支付。

9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内容,以及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条件,均是商业机密文件,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将前述资料和信息直接或间接透露或出示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均仅限于将该等商业资料或信息透露给与本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且均需告知有关人员此项保密义务。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一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市场、销售、推广企划等成本费用、策略和执行的细节。

9.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返还对方的机密资料,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或删除。

9.4如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保密义务,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廉洁履约条款

10.1乙方应始终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乙方,或者代理乙方履行合同之一方,或者代替乙方提供服务之一方(前述各方均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雇员、代理人、子公司、代表和分包商等)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任何违反关于反行贿受贿、反贪污等法律的行为(无论乙方是否知晓该种行为)。

10.2若乙方,或者代理乙方履行合同之一方,或者代替乙方提供服务之一方(前述各方均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雇员、代理人、子公司、代表和分包商等)在任何情况下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关于反行贿受贿、反贪污等法律(无论乙方是否知晓该种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损失、损害和费用。

为避免疑义,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方面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方法。

10.3若甲方雇佣的或者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关于反行贿受贿、反贪污的法律,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关于此事的所有通知应被发送到以下电子邮箱:

11词语注解

11.1公开发售日:

是指项目在公共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及广播等)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且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

甲方有义务与乙方书面确认本项目具体的公开发售日期。

11.2单位:

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12其它

12.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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