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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九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可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劳动者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公司可以与有关人员就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约定条款。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因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被处以治安处罚以上处罚,或者因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被批评教育后二年内又有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的;

(三)因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对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殴打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殴打报复有关人员及其亲属的;

(四)营私舞弊或者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公司的考核中,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又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连续五次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经调整岗位后,又连续五次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

公司根据第六、第七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由公司专门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相应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其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但违约金不得高于公司提供的培训费、与培训有关的旅差费及其它直接费用的总额。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劳动者违反按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方式等。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新招聘员工和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新招聘员工,初次订立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的确定为生产一线岗位工人为三个月,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地面普通工种为六个月。

(二)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审查批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考核情况,择优续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部分从事服务岗位不需要全日制工作的,经协商一致,原则上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三)从事建筑、安装等季节性、阶段性、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标准。

具体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3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保证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制订、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且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组织学习、报刊报道、张贴宣传栏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以适当方式固化留取证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定额、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记录,提出自己的意见,定期向同级工会和劳动者进行通报,经工会和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存档,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由于劳动者晋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人力资源配置而引起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化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附有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调整变更记录表的,可以在调整变更记录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并经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保存。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劳动者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须由公司与劳动者共同签订变更协议,劳动者与公司改签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主体不变,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并在30天内续签劳动合同。

若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续签申请,公司亦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收集详细证据,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整理归档,档案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二)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合同解除后按规定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

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劳动者本人,另一份由公司存档,原则上应由其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事后应当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为从事有职业危害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须经本人签字后存档。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办理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劳动者本人或者亲属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特快专递送达,在“物品”一栏注明所送达的文件名称,并索要回执。

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在该劳动者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区域内张贴公告或通过其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省级以上报纸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特快专递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送达无效。

第5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日常管理。

公司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台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考核等事宜。

第三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劳动用工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公司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其他与劳动用工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对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未及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因未及时书面通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经济补偿的,额外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由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

公司因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文本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向劳动者赔偿的,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因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被有关部门罚款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罚款和赔偿金由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名册、出具或者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的,罚款和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的,罚款和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罚款和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招用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金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固化、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考勤、考核资料、学习记录、批评教育记录、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资料。

若因劳动合同管理档案保管不善,导致公司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由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相应损失。

第7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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