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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发行章

核准:

会签

工程部:

资材部:

品保部:

业务部:

审核:

厂务部:

管理部:

制定:

资讯部:

其它部:

修订记录

NO

修订内容

版次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日期

1

新制定

A/0

 

 

 

 

1.目的:

为有效规范旭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特制订此办法;

2.范围:

旭骏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之;

3.权责:

管理部负责制定,实施,督导人事制度的规范化;

制造,业务,资材,仓库,财务,质量,工程,关务等所有部门执行相关要求;

4.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及解雇

第三章:

考勤

第四章:

请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生产作业员薪资给付表

第七章:

福利

第八章:

人事异动

第九章:

教育训练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离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属员工之员工守则、招聘及解雇、考勤、请假、工资、薪给表、福利、异动、奖惩等事项,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事。

第二条本公司所属员工须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聘及解雇

第一条本公司聘用之员工,不以地域、性别、种族等为限制,凡符合本公司员工之录用条件者。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之员工,为身体健康、体格健全、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无传染性疾病者及犯罪前科等。

第三条各项证件真实,符合本厂的职务认定及岗位资格要求,符合国家法定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第四条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以下的童工,如因故有18周岁以下员工入厂,一经发现,需安排该员工到医院体检,并妥善安置回家;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属未成年工,按《未成年工保护法》规定,并以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得从事铆端作业、焊锡、接触有毒有机溶剂及高空高压等重体力劳动,并用未成年工厂牌来区分,凡被招用的未成年工必须到本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应招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并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录用。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1.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者;

2.被通缉有案未撤销者;

3.亏空公款或因走私有案在逃者;

4.吸食毒品者;

5.参加帮会,结党营私,声名狼藉者;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重疾病者;

7.曾被本厂开除和辞退者。

第七条新进员工在进厂一个月内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一到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合同期为三年(含)或以上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直接人员由制造课长考核合格,间接人员需提交实习转正报告并经部门主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正;对于实习报告不合格者,管理部有权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考察;

第八条凡被正式录用之员工,公司不扣押任何证件及费用.

第九条试用期内被辞退者,公司按其上班天数给付底薪;自离制服未交回者、需扣制服费夏装15元或30元、冬装30元或60元、头巾或帽子2元、工鞋4元;

第十条试用期间如确有卓越表现者可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经厂部最高领导核准后,可缩短其试用期被正式录用。

第三章考勤

第一條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每日以实际工作8小时为原则,员工超过8小时以加班、加点计工资。

若因法定工作日时有所变更,此条款也随之变更。

第二條员工作息为:

白班、夜班。

第三條正常班-----指间接部门人员,如:

工程部、资材部、资讯部、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品管部(现场QC随生产在线下班)

第四條作息时间

班别

上午

下午

加班

备注

白班

08:

00---11:

45

13:

30---17:

45

18:

30---待定

第一批次

白班

08:

00---12:

00

13:

30---17:

30

18:

30---待定

第二批次

白班

08:

00---12:

15

13:

30---17:

15

18:

30---待定

第三批次

备注:

通宵班时间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定。

第五條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卡钟显示之时间为员工薪资计算标准时间,否则以迟到/早退/旷工论处。

1.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岗者为早退,5分钟以前离开者以旷工半日论。

2.早退记警告一次。

3.未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视为迟到或早退,(以半小时为一个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含)以上视旷工1天;(注:

下班时间未到,不可在打卡处等待打卡,违者大过)。

4.旷工(正班)一天记大过处分一次并扣除当天薪资,连续旷工三天以自离论处,每月累计旷工达三天记大过一次并开除;(注:

自离不给付薪资)。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代替别人打卡,如被查出,代打卡人员及本人双方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上班时数,以旷工计;

第七條工作时间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

第八條遗忘打卡时,应由部门主管开出证明,于当日17:

00分前送人力资源部办理补签卡,并扣款5元/次,每月累计签卡三次者,记大过一次(特殊情况除外,须由厂部最高领导签核);若卡钟坏由人力资源部签卡;公务外出需凭《人员/对象出厂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签卡。

第九條员工加班应以自愿加班为原则,不得强制性要求员工加班,不得以员工拒绝加班进行行政处罚;有安排加班的员工,如因故不能加班的须课长说明原因,并经课长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一十條公务外出需填写《人员/物件出厂单》,由部门经理核准后交大门保安方可外出。

第四章请假

第一條请假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单,并提前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條管理级以上人员请假,须提前三天申请,工作须暂时交接给本部门的职务代理人(代理人需在请假单上签名)代理所有事务,紧急事情需请假,需经部门主管及厂区协理级以上主管签核方可;

第三條请假扣薪依照假别不同,详见本章后段说明;

第四條所有请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时间,特殊情况需经厂区主管批准;

1、本省不超过5天;

2、湖南/湖北/福建/广西等邻省不超过7天;

3、其他诸省不超过13天;

第五條本厂假别为:

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年假等。

第六條事假:

所有事假应提前申请(特殊原因需提交证明),请假一周内提前三天申请,超过一周者须提前五天申请(试用期三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三天),事假期间不给付薪资。

第七條病假:

员工患病或需要住院治疗,需出示镇级或以上医院相关病历证明并经部门主管审核。

病假期间给付底薪的80%;

第八條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必须实时呈报部门主管,填<<工伤事故报告书>>,经相关权限签核后,由人力资源部人员陪同去往公司指定医院就诊或抢救,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依据进行工伤休假,向医生领取伤情说明并填写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

如未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而延长休假时间的,均以旷工论处;工伤住院治疗痊愈后,须出院当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條婚假:

公司员工到法定年龄结婚者,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婚假为三天,公司给付底薪。

第一十條产假:

需出示相关生育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对后由厂部最高领导批准,产假不能超过100天,按《劳动合同法》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产假期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一十一條年假:

按国家法定假期给有薪假期,延长假期的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

第一十二條如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即以电话与所属单位主管联络代为请假,否则以旷工论。

经准假或假期已满续假未核准而无故不到者,均以旷工论。

第一十三條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表:

区分

权限

职别

作业员/QC

技术员

线长/线助

课长

备注

本人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七天以上者,需

更高一级批准

线长

审查

-----

-----

-----

课长

核准

审查

审查

-----

经理

-----

核准

核准

审查

总经理

-----

-----

-----

核准

第五章工资

第一條公司薪资发放按《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劳动管理条例》指导下的指定日期前发放。

第二條工资水平因职别、工种不同而有所差异,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比照。

第三條所有在职职工薪资公司委托深圳市农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代发,请保管好自已的存折和银联卡。

第六章生产作业员薪资表,按政府规定及劳动合同确定。

说明:

1.基本薪资:

根据政府每年确定的最低薪资标准确定。

2.加班费:

员工正常工作日八小时外上班者有加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劳动管理条例》规定的平时加班费为150%、双休加班费为20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300%;

3.技术加给:

A.核定标准为:

取得技术合格证者;共分A、B、C三级。

每级评定经现场考核且由课长级以上人员确实无误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B.评定标准:

铆端人员铆合单根线单粒端子3000pcs以上/小时为A级,B级为

2500—3000pcs/小时,C级为新手;焊线700点/小时以上为A级,550—700点/小时为B级,400—550点/小时为C级。

C.实施办法:

经考核获得各次等级者予此等级证明,在正常生产中将以考核标准限定每日产量,若一个月累计超一个星期无法达标者则降至下一级,若是C级员工无法达标者则取消其技术加给。

D.考核时间:

定于每月3号,需参加考核人员可提前报名至各线长,由课长执行统一考核,合格者备档案报给人力资源部。

4.进厂当月未满30日者,进厂资等每月1日起开始计算;合格技术加给者,如当月未满30日,自次月1日核算。

5.职位元薪资调整作业程序:

A.人事于每月10前,整理次月进厂薪资等合格人员名册,送请各生产单位课长审核;

B.课长有权对工作状况不良者,建议延迟职位薪资调整一次;各课于每月12日将名册送交人事;

C.人事每月15日前,将职位薪资调整名册逐级呈送至总经理核定。

第七章福利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工作一个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休时间休息,因生产不间歇工作,其公休日期由公司视工作性质自行排定之。

下列国定假日及农历节日等应给予放假休息。

1.元旦节1天

2.农历春节3天

3.清明节1天

4.国际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第二条不能停工之生产单位为维持正常生产,上列假日若需照常上班,可假期前后换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八章异动

本厂因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的岗位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不得借故推诿,须服从上级调动,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一条部门内工作临时调动由部门主管自行安排。

第二条跨部门以上工作调动由申请人或所在部门提出“员工异动申请单”由本部门主管审核并送相关部门主管审核后呈经理核准后交管理部出具调令单。

第三条临时借用:

部门内人员临时性超出或缺少时,由该部门主管统一调配安排。

若无法安排者,则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填写“人力资源申请单”交管理部调配。

第四条相关部门自行协调的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借用人员的出勤管理、考核、奖惩等由借入部门负责。

第六条借用期的薪资待遇不变,但有关工种、工作时间的薪资补贴依借入部门计算。

第九章教育训练

第一条教育训练为新进人员训练、在职人员训练、专业人员训练、职务晋升集训、特殊工种人员之外训等。

具体办法<<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一条上班时间不得吃东西、聊天、喧哗、追逐嬉戏,打瞌睡、看书报,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未经允许,不得在工作场所播放随身听和手机音乐。

第三条工作时间禁止私人会客,公务会客应在会客厅。

第四条工作时间不得喝酒(公务应酬除外,但提倡中午不得喝酒),离开工作岗位时须防止干扰别人。

第五条必须尽忠守职,服从指挥安排,对上级工作安排有争议时须以首先服从为前提,但可事后提出意见。

第六条会议中尊重主持人或发言人,不随意插话、议论、有事先举手或以纸条传递。

第七条自觉维护工作环境卫生,各种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非指定操作者,不得操作各种设备(含办公设备);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含仪器),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指定操作者须依照操作规程操作,特别注意安全。

第九条下级尊重上级,上级应关心下级,各种工作报告经依照管理层次逐级呈报,不得越级(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但应于事后直属主管报备;当个人意见未获采纳前,应严格执行工厂规定或上级指令,不得因个人意见阻挠运作。

第十条各岗位职工应服从上司安排,执行生产工作任务不畏困难、借故回避或互相推诿;遇临时紧急任务,虽非工作时间内,接通知后应立即到场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增加效率,并保守业务或职务上机密。

第十二条下班前应关好门窗水电,将工作环境整理、整齐、清洁。

第十三条严守工厂机密、未经上级许可工厂档案文件资料不得让工厂以外人员借阅;不得泄露工厂各项计划、议程、决议等。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公物制作或唆使他人制作私人物品,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行贿及其它损害工厂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工厂名议招谣撞骗;不得以工厂名义,假工济私,循私苟且,从事与工厂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商情数据或本厂名义销售非本厂产品或从事其他买卖(本厂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娱乐)。

第十五条未经工厂书面同意,不得兼职或经营其他副业,更不得为自已或他人从事与本厂相同或类似之事业。

第十六条工作态度应端正,事先计划周详,工作中尽职尽责,事后不断改善,不可阳奉阴违。

第十七条爱护工厂的生产、安全、环保、绿化等公共设施设备,严禁损坏或采摘树木花果。

第十一章抱怨及投诉

公司禁止体罚、侮辱虐待员工,并对员工的问题和意见给予及时处理,也欢迎员工就公司弊端及员工的不良行为提出抱怨或投诉。

你的疑问或抱怨可以与行政主管讨论,也可以写投诉信给工厂行政部门主管和总经理,但投诉的内容应与工作或员工方面有关,投诉必须要有事实根据,投诉信写明你的真实姓名和工号(公司行政人员会对投诉人的姓名和工号绝对保密),匿名信公司不予受理,公司竭诚为你处理一切合理的抱怨和投诉,但若是诬告的,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奖惩

第一条以完善本公司制度化管理为目的,鼓励员工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规失职行为,对本厂及社会公益有突出工贡献的员工或违反本厂有关规定制度的员工将给予适当奖励或惩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人员为全体被聘用之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对员工奖惩事项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有功则奖,有过则罚。

奖惩要有事实根据,由部门主管视情节之轻重及平时员工表现之良莠提出奖惩申请,经由人力资源部行政人员核查后,呈厂务最高主管核准,并将奖惩记录列入年度考核,作为调薪、晋升及降职之依据。

第四条奖惩种类及事项

第一、本公司员工平时成绩优良奖励为下列三项:

1.记大功(80元)

2.记小功(50元)

3.记嘉奖(20元)

第二、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由主管证明具体事实报请公司最高主管依规定奖励之。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a.有特殊发明,对于减少成本有重大贡献者;

b.抢报意外事故,奋勇抢救人员安全及财物使公司减少巨大损失者显著功绩者;

c.对于舞弊或其他有害公司利益之事件能检举或防止,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d.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e.其他特殊表现有巨大贡献者。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a.全力抢修工作有助生产之确证者;

b.对提拔部属尽力教育训练有特殊成效者;

c.爱惜公物,节约物料有明显事实者;

d.检举盗窃、破坏公司财物预先制止者;

e.排除设备故障或维修机械提前完成者;

f.提前完成生产任务或项目事项者;

g.勇于揭发,举报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h.其他表现优秀者;

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嘉奖。

a.对产品质量改良有明显绩效者;

b.工作表现优良,能为其他员表率者;

c.提高产能时效,增加生产者;

d.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者;

e.职业操守廉洁,品行端正者;

f.其他表现良好者;

b.有前项各款之一而绩效较微者;

第三、员工之平时成绩不良惩罚分下列四项:

1.开除(一年内累计记三次大过或六次小过)

2.记大过(80元)

3.记小过(50元)

4.记警告(20元)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终止雇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免职,违反法律的依情况送公安局处理。

1.当月累计旷工三日以上者;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者;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者;

6.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者;

7.在事实面前拒签违规单者;

8.不依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他人伤害或机器设备损害者;

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实者;

10.请事假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往他处工作者;

11.因工作上疏忽引起人员损伤或公物损失者;

12.对公司主管及同事有恐吓行为,威胁他人,罢工、怠工者,严重妨碍工作秩序或有损公司名誉者;

13.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14.厂内打架斗殴者;

15.擅自签署或使用本公司印章或仿冒公司领导人员签字者;

16.偷阅公司机密文件向外泄密者;

17.违法携带凶器、武器或禁品进入公司者;

18.向客户、供货商索取任何利益被发现者;

19.在公司内聚赌者;

20.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21.故意撕毁涂改公司文件者;

22.营私舞币、挪用公款或其他不当利益经查属实者;

23.偷窃、泄露、议论薪资资料者;

24.造谣生事,滋事体大者;

25.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足以被开除者。

第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理之。

1.上班时间睡觉者;

2.在生产厂区吸烟者;

3.利用勤务时间办理私事,经查属实者;

4.拒绝接受值勤保安之检查者;

5.随便泄露开会内容,散布谣言,搬弄是非,防害工作秩序者;

6.未经许可带外人入厂参观或擅自摄影者;

7.接受有业务往来厂商之招待,礼品未实时向主管报备者;

8.故意损坏门、窗、锁、消防设施等者;

9.不爱惜公司财产、原物料、生产工具,任意抛损浪费,经查明属实者,除照价双倍赔偿,并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一律开除;

10.翻越公司围墙及窗户者;

11.替他人打卡者;

12.男员工在厂内着背心和短裤;留长发及戴耳环者;

13.遗失重要文件,机件,对象,工具者;

14.未经受权私自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15.私拉电源或使用大功率(达1千瓦)电器者;

16.生产人员不听品管人员劝阻,续做不良品者;

17.高空抛物,倒水者,若有伤人须负刑事责任;

18.上班时间玩计算机游戏者;

19.未经允许擅自留宿外人者;

20.业务人员对客户要求识别错误,导致退货或遭客严诉或产品报废等;

21.工程人员设计错误或规格、图纸出错,导致退货或遭客诉或产品报废或模具报废等;

22.采购人员错购,少购,多购物料,导致延误生产或延误交期或积压资金等;

23.仓管人员错备、少备货物导致退货或遭客诉等;

24.生产人员做错,少装,混装产品,导致退货或遭客诉或产品报废等;

25.品管人员漏检,误检,误判,导致退货或遭客诉或产品报废等;

26.由于人为原因工作失职,导致延误生产或延误交期或退货或遭客诉等;

27.其他人员,由于人为原因损坏模具或机器设备等;

28.其他严重过失足以能被记大过者。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处理。

1.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图文传真、复印机等设备者;

2.在非本单位逗留及擅离职守被发现者;

3.未经许可擅自翻阅他人之文件、报表、人事数据等;

4.遇有非常事故借故逃避者;

5.上班时间听耳机者;

6.上班时间玩手机者;

7.未经允许,动用他人计算机者;

8.不参加会议或培训者;

9.在工作厂所与人争吵、喧哗有碍秩序者。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产品质量,交期,产能有损失,情节轻微者;

11.进出厂区、宿舍不偑戴厂牌或偑戴不正确者;

1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13.浪费粮食者;

14.私自将产品或物料丢入垃圾桶者;

15.私自将公司物料,工具,量具,产品带回宿舍者;

16.其他过失足以能被记小过者。

第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次。

1.上班时间不着厂服者;

2.上班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或杂志者;

3.上下班不排队打卡者;

4.开会,培训未请假而迟到达五分钟者;

5.随地吐痰及乱扔垃圾

6.上班时间厂区内吃零食者;

7.不及时关闭水掣,电掣,气掣,门窗,计算机,电扇,冷气者;

8.私调宿舍或床位者;

9.上班时间私聊、开玩笑或做与工作无关事件者;

10.厂区范围内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其他杂物者;

11.超时(晚间01:

00)回宿舍或宿舍未按时关灯者;

12.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情节轻微的;

13.交换班时交接不清者;

14.6S执行不力,造成工作环境不良者;

15.饭后将剩饭剩菜留在餐桌上;

16.其他事项情节轻微者.

第八、故意破坏公物、产品及样品者,应照价赔偿,并开除处理。

第九、偷窃公司财物者,应照价赔偿,开除并送公安局处理。

第十、本公司员工所犯过失,如有涉及法律法规范围,除依本办法办理外,并移交相关法律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对于奖惩不服者,可于3日内提起申诉。

第十二章离职

第一条离职分为自离、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条自离: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月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包括假日,依自动离职论处;

第三条公司所有人员离职须提前30天申请,依核准日期办妥一切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不予结算工资。

如未按以上规定天数而提前离职者,将按《劳动合同》处理。

5.参考: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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