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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知识规范样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酒店消防知识规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26793

酒店消防知识规范

Hotelfireknowledgenorm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应果断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2、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

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

  3、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

  4、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窒息。

为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因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毒烟伤害的最佳方法。

另外,可以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

  5、高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人员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

如果没有这些专门设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6、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

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7、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

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案(宾馆酒店类)

  时间:

20xx年4月12日

  地点:

七仙岭温泉旅游区天上人间酒店(五星级酒店)

  主讲:

林累果(保亭县消防中队)

  一、燃烧的条件和火灾的定义及分类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称为燃烧。

  

(一)燃烧的条件

  1、燃烧的必要条件

  

(1)可燃物。

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得物质称可燃物。

  

(2)氧化剂。

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得物质称为氧化剂。

  (3)温度(引火源)。

引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

  (4)链式反应。

有焰燃烧都存在链式反应。

  2、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2)一定的氧气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

  (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二)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GB5907-86)

  (三)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GB4968-85)

  1.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二、灭火器的类型及灭火范围、使用方法

  

(一)灭火器的类型及灭火范围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

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

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

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各种规格的泡沫灭火器,各种规格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等。

泡沫灭火器一般能扑救A、B类火灾,当电器发生火灾,电源被切断后,也可使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则使用于扑救B、C类火灾。

可燃金属火灾则可使用扑救D类的干粉灭火剂进行扑救。

卤代烷(1211)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带电电器设备和精密仪器以及机房的火灾,这种灭火器内装的灭火剂没有腐蚀性,灭火后不留痕迹,效果也较好。

  一般手提式灭火器其内装药剂的喷射灭火时间在一分钟之内,实际有效灭火时间仅有10至20秒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必须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仅灭不了火,还会贻误了灭火时机。

  必须指出的是,发生火灾后,使用灭火器及时地扑救初起火灾,是避免火灾蔓延、扩大和造成更大损失的有力措施。

同时,一旦发现火警,也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及时报警,万万不可指望灭火器扑灭火灾而不向消防队报警,因为灭火器的扑救面积和能力是有限的,只能适应扑救初起的火灾。

火灾发生后,一般蔓延都比较快,推迟了报警时间,贻误了灭火战机,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重点讲解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

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

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

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

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

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

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

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

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三、报火警的方法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报火警的方法

  1、到消防队报警;2、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3、使用有线广播报警;4、大声呼喊报警。

  

(二)报火警的内容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灾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但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

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靠近何处;周围有何明显建筑或单位;农村发生火灾要讲明乡(镇)、村庄名称;大型企业要讲明分厂、车间或部位;高层建筑要讲明第几层楼等。

  2、什么东西起火(起火物)。

如房屋、商店、油库、露天堆场等;尤其要讲清起火物为何物,如液化石油气、汽油、化学试剂、棉花等都应讲清楚,以便消防部门根据情况派出相应的灭火车辆。

  3、火势情况。

如看见冒烟,看到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房屋着火等。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

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及时了解火场情况,调集灭火力量,如在大的居民新村,还应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四、消防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举办。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场所应当加强火灾防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水源;确需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发生火灾和火灾现场附近的单位及成年公民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2%至5%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审核和验收,擅自铺设、使用燃油燃气管道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举办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四)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五)不按规定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

  (六)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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