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聆听****声音 文档编号:104517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3.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铁路技术规章:018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docx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附件:

1.铁路军事运输总计划表

2.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摘录

3.军运任务通知书

4.铁路军事运输综合簿

5.军事运输装车登记簿

6.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

7.军运现付证明

8.军运后付货票

9.军运票据封套

10.代客车备品清单

11.供应通报

12.准乘旅客列车证明

13.军运事故速报

14.军运事故报告表

15.军事代表、军运员臂章样式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军事运输管理,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运输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运营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的军事运输,以及办理军事运输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军事运输应当坚持为国防建设服务、为部队服务的宗旨,遵循统一计划、分级组织,归口管理、集中指挥,优先运输、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运输局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铁路的军事运输工作:

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主管本区内的铁路军事运输工作:

铁路局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承办局管内的铁路军事运输工作。

第五条铁路军事运输是国家指令性运输。

加强铁路军事运输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强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铁路军事运输的质量和效率,是铁路部门、有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尽的义务和共同的职责。

各单位应当统一领导,科学管理,严密组织,密切配合,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经济地完成铁路军事运输任务。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在铁路军事运输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全军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部署下达铁路军事运输任务:

(二) 掌握全国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实际装车总数及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大批部队输送、总部审批的特殊运输、使用客车或者特种车辆跨局运输的计划安排和实施情况;

(三) 组织指导全国铁路军事运输安全工作:

(四) 协调解决铁路军事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铁路局在铁路军事运输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及下达管内铁路军事运输任务,组织落实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二) 掌握管内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实际装车总数和进度,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的装卸载及运行情况,一般运输的装载与完成情况:

(三) 负责铁路军事运输所需车辆选扣、整备及军运备品调拨回收:

(四) 负责管内铁路军事运输安全工作;

(五) 处理管内铁路军事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六)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铁路车站(段)承担本站(段)铁路军事运输装卸载有关组织工作,挂运作业的准备与实施,选扣、整备铁路车辆,调拨回收军运备品,处理现场有关问题,负责本站(段)铁路军事运输安全工作,掌握本站(段)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完成进度。

设有调度机构的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在铁路军事运输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全军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提交铁道部运输局;

(二)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下达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承办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变更:

(三) 组织指导全军铁路军事运输工作:

(四) 掌管全军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实际装车总数和进度,总部审批的特殊运输计划、团以上部队输送计划的安排及实施情况,铁路军事运输安全情况:

(五) 协调解决铁路军事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在铁路军事运输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上报本区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二)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下达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承办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变更:

(三) 组织指导本区铁路军事运输工作:

(四) 掌管本区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实际装车总数和进度,特殊运输计划、团以上部队输送计划的安排及实施情况,本区铁路军事运输安全情况:

(五) 协调解决本区铁路军事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六)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在铁路军事运输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管内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二) 组织铁路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实施铁路军事运输:

(三) 掌管管内铁路军事运输中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的装卸载及运行情况,一般运输的装载及完成情况,管内铁路军事运输实际装车数及请求车兑现情况,选扣、整备铁路车辆及调拨军运备品情况:

(四) 组织铁路军事运输途中的人员饮食供应:

(五) 监督检查管内铁路军事运输安全工作:

(六) 统计、上报管内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完成情况:

(七) 协调处理军事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八)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主要负责检查指导铁路军事运输装卸载作业,掌握铁路车辆选扣、整备、挂运和军运备品调拨、铁路军事运输安全等情况,组织实施铁路军事运输的人员饮食供应,处理现场有关问题。

驻在设有调度机构的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履行第一款第

(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职责。

第三章运输范围与等级

第十一条人员铁路军事运输包括下列范围:

(一)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调防、国防科研、抢险救灾、国防施工和生产等任务的部(分)队;

(一)军队机关、院校、医院、科研院所、仓库、在编工厂搬迁的人员和随军家属:

(H)后送的伤病员,遣送的战俘;

(四) 补退的兵员:

(五) 军队院校毕业分配、实习的学员:

(六) 参加军事行动的民兵、民工;

(七) 符合乘坐铁路公务车条件的军队人员:

(八) 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执行其他军事任务的团体人员。

第十二条装备物资铁路军事运输包括下列范围:

(一)作战、战备、训练、演习、调防、抢险救灾的装备物资:

(二) 军队机关、院校、医院、科研院所、仓库和在编工厂等单位搬迁的装备物资:

(三) 进出口、补给、调拨、入库、修理和上缴的军用装备物资:

(四) 国防科研、试验的装备物资;

(五)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和调动的搬家物资:

(六) 军队的战利品、慰问品和展览品:

(七) 修建军事设施的建筑材料和维修军事装备的器材:

(八) 军队工厂、军办农场用于军工生产和军需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地方工厂为军队加工或者改装的装备、器材及其所需原材料:

(九) 保障部队生活的农副产品;

(十)在编的军马、军犬:

(十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军用物资。

第十三条铁路军事运输按照任务性质、保密要求和装备物资特性,分为特殊运输、重点运输和一般运输。

第四章运输计划

第十四条铁路军事运输实行月份计划管理制度。

提计划单位应当按月提报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特殊情况也可以提报临时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十五条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经核准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应当批给军运号码,符合后付运费规定范围的批给付费号码。

军运号码和付费号码,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制。

军运号码分为人员军运号码和物资军运号码,人员与携行的装备物资同时运输时,使用人员军运号码。

一个军运号码作为一批运输,应当一次装运。

特殊情况需要分批装运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后通报铁道部运输局,其他运输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批准后,按照职能分工上报备案,分批装运后应当使用同一军运号码并缀以A、B、C……字样。

第十七条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汇总全军月份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填写“铁路军事运输总计划表”,于计划审批当月14日前提交铁道部运输局。

其中,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的特殊运输计划和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团以上部队铁路输送轮廓计划,于计划审批当月24日前提交铁道部运输局O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8日前,按照到达局别向驻在铁路局提交下月管内铁路军事运输装车计划数,于每月21日前提交“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摘录”。

第十八条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其批准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下达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于每月24日前,将铁路军事运输计划下达所属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铁道部运输局应当于每月19日前,将铁路军事运输装车计划数下达有关铁路局。

铁路局应当于每月24日前,将下月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有关内容下达装载站。

第十九条临时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提交和下达,按照月份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提交和下达程序,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必须由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逐级下达至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军运任务通知书”形式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下达至有关车站(段)o其中,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的变更,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应当通报铁道部运输局一般运输计划需要在途中变更卸载站的,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月份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应当在当月完成,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至上月或者延续至下月实施的,必须经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审批部门批准,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军运任务通知书”形式通知铁路局,铁路局和装载站应当在运输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五章承运与装载

第二十二条有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铁路部门应当会同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在铁路军事运输实施前,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均衡运输的原则,制定装运方案。

装运方案包括装载日期、时间、顺序和列车编组,车辆选扣、整备、送空的安排,装卸站台、线路、场地的选择,夜间照明设施、加固器材、装卸用具的准备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按照一级运输警卫方案办理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其运行径路、列车编组、发运日期和运行时刻,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会同铁道部运输局确定。

按照二级、三级运输警卫方案办理并开行军用列车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其运行径路、发运日期和运行时刻,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商铁路局确定,并于发运的5日前逐级上报至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运输局,由铁道部运输局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

按照三级运输警卫方案办理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的零星车辆,其装载日期,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商铁路局确定,并由铁路局于发运的3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跨军区输送大批部队或者参加作战、紧急战备行动的部队,其进度、时限和车辆准备等,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商铁道部运输局确定,分别下达有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局军区范围内输送团以上部队或者参加作战、紧急战备行动的部队,其进度、时限由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协调安排,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会同铁路局组织实施。

铁路输送部队人员应当尽量安排客车:

铁路车辆使用数量较大的,可以提前选扣、备用:

铁路局管内空车不足的,报请铁道部运输局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大宗物资铁路军事运输,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应当会同装载站于装载旬的6日前拟定旬别装载计划,由装载站报告铁路局:

铁路局会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确定后纳入铁路局旬装载方案,并下达装载站:

装载站于装载旬的3日前通知装备物资发送单位。

第二十六条入伍新兵的铁路运输和全列使用客车跨铁路局的人员运输,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会同铁道部运输局统一安排•

在旅客列车中留席或者加挂客车和铁路局管内全列使用客车的人员运输,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和铁路局商定,并及时通知乘车部队。

第二十七条需要使用铁路毒品车、滑油罐车、长大货物车、行李车、发电车等特种车辆和其他专及车辆的,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于装载的10日前向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提出,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商铁路局和有关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安排,并通知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

第二十八条军用超限装备运输,由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和铁路车站(段)会同装备物资发送单位,提前测量超限装备尺寸、制定装载加固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于装载的8日前以电报形式提出装运请示铁道部运输局或者铁路局应当确定超限等级和运行条件,按照权限及时以电报形式批复。

其中,对具备“不限速运行、不禁止会车”条件的超限装备,电报批复中应当注明“准挂直通”字样。

第二十九条部队租用铁路车辆在铁路车站组织输送乘行训练的,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商铁路局确定训练起止日期、使用线路和站台、所需车种车数和军运备品等。

其中,需要组织运行训练的,还应当确定运行线路和运行时刻:

训练中需要封闭线路的,铁路局应当以电报或者调度命令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条铁路车站应当凭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提交的“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或者“军运现付证明”受理铁路军事运输。

第三十一条请求车手续由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于装车的3日前,到装载站货运部门(单独使用客车或者自备客车的到客运部门)办理。

其中,按照一级运输警卫方案办理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直接到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办理。

办理“后付”运输的请求车手续,应当提交“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未列入《超限的特种装备装运办法》的超限装备运输还应当提交“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挂运自备车辆的还应当提交铁路车辆部门出具的车辆技术状态合格证明):

办理“现付”运输的请求车手续,应当提交“军运现付证明”,物资运输还应当填写货物运单。

铁路运输货物需要托运人提供有关货物状况证明文件的规定不适用于铁路军事运输,但军队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必须保证所运输的装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装载站办理承运手续,应当按照规定核查“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军运现付证明”、货物运单等有关证明,并与铁路局军(特)调核对军运号码和付费号码,无误后优先安排,不得拒绝受理或者积压不报。

装载站应当会同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商定具体装(乘)载日期、时间、地点等,于装(乘)载的前1日11时前向铁路局报告次日请求车计划(主要包括军运号码、车种车数),一般运输还应当增报卸载站站名。

第三十三条制定铁路军事运输日装载计划,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铁路局接到装载站次日请求车计划后,应当与月份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和装运方案核对,于每日12时前会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确定次日军事运输装载计划,并编制配车、挂运计划;

(二)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提出的特殊运输、人员的重点运输、整列物资运输的装载计划,由铁路局直接纳入次日装载计划,已经确定在旅客列车中加挂、留席或者换挂中转的,纳入客运日班计划:

(三) 未纳入日装载计划的紧急装车,由铁路局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时安排:

(四) 铁路局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将次日装载计划,于装载的前1日15时前分别下达装载站和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五)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将次日装载计划的军运号码、车种车数于装载的前1日17时前报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六) 铁路局和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将次日装载计划的军运号码、车种车数于装载的前1日18时前,分别报铁道部运输局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铁路军事运输中的特殊运输、重点运输,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受铁路停装和限装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铁路局应当根据日装载计划按时配送空车:

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应当及时装(乘)载。

需要变更日装载计划的,铁路局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于装(乘)载当日5时前作出调整,分别下达装载站和驻铁路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并按照职能分工逐级上报。

第三十五条铁路车站(段)选扣的军用车辆,应当技术状况良好、定检合格、清扫干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入军用列车(车组)的客车,应当设备齐全、整洁卫生,具备照明和取暖、降温条件:

(二) 运送人员的棚车(以下简称代客车),应当有“人”标记,门窗良好、不漏雨,冬季可以安装火炉,并经过严格消毒;

(三) 装运履带式、轮式装备的平车,车型应当符合规定,地板良好,手闸、端侧板收放自如:

(四) 装运军用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的规定;

(五) 装运动物、食品及药品的棚车,必须经过清洗并严格消毒。

选扣的军用车辆,在使用前应当由铁路局组织车站、车辆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整备。

主要负责清洗、消毒和安装代客车备品。

整备结束后必须登记、签名盖章,并对代客车加锁施封。

装(乘)载前,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应当会同装载站对铁路车辆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装(乘)载条件的,由铁路局和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组织修理或者调换。

第三十六条铁路军事运输所需装卸用具、临时站台、加固捆绑器材、客车卧具、代客车备品和燃料等,制定有装运方案的,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根据装运方案通知铁路局:

未制定装运方案的,由装载站向铁路局提出,铁路局组织调拨。

人员运输使用的代客车备品,由装载站填写“代客车备品清单”,经乘车部队签字后,作为向卸载站交接的凭据。

铁路部门提供的临时站台和装载用具,用后由装载站收回。

新研制的装载加固捆绑器材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试验,试验合格后,由铁路局与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提出使用申请,并报经铁道部运输局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三十七条铁路军事运输装载,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标准》执行:

无定型装载方案的,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应当提前拟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装载。

武器、弹药、车辆、器材等重要装备物资,应当由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组织装载和加固,铁路部门给予协助与指导(特种自备车的装载除外):

其他装备物资,装载站可以根据装备物资发送单位的委托组织装载。

装载现场的军事代表应当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装载中发生的问题。

装备物资装载必须摆放平稳、堆码整齐,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装载后的总重心投影应当位于车地板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重心必须偏离的,横向偏离量不超过100毫米,超过的必须采取配重措施纵向偏离的,铁路车辆每个转向架所承受的重量不超过车辆容许载重量的1/2,且两个转向架承受的重量之差不大于10吨。

第三十八条装载站、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装备物资装载和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对装载后的超限装备进行复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整理或者重装。

同一车站同时装载两批以上不同到站的装备物资,装载站应当于每批装备物资装载后,及时与装备物资发送单位核对装备物资的到站或者去向,有押运人员的还应当与押运人员核对。

在专用线内装载的,装备物资装载加固状况的检查和到站或者去向的核对,按照专用线管理单位与接轨车站的运输协议办理。

第三十九条装载站对禁止溜放、停止制动的车辆和装载特种装备、特种材料、精密仪器及科学尖端保密产品等(在相应票据上标记警示标志)的车辆,应当插放相应的警示标牌:

对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铁路车辆,应当通知车辆部门关闭车辆自动制动机的截断塞门(以下简称“关门车”):

对超限装备,应当填写“超限货物运输记录”(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除外)o

第四十条装载军用装备物资的棚车、冷藏车、毒品车和罐车,不派押运人员的,应当在装载后及时施封。

其中,在装载站装载的,由装载单位施封:

在专用线装载的,按照专用线管理单位与接轨车站签订的协议施封。

第四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的计费付费,按照《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办理。

铁路军事运输付费分为“后付”和“现付”o按“后付”办理的铁路军事运输,运费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或者由其指定的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按照规定与铁道部或者铁路局统一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铁路军事运输,运费由乘车部队或者装备物资发送单位直接与装载站结算。

第四十二条装备物资发送单位发送装备物资,可以自愿参加铁路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其费用自理。

装载站不得强制办理或者提出变相要求。

第四十三条铁路军事运输票据,按照《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要求填制。

使用客车(含自备客车,下同)、代客车的“后付”运输填写代用客票,乘坐旅客列车的“现付”运输购买客票使用货车的“后付”运输填写军运后付货票,“现付”运输填写货票。

按照一级运输警卫方案办理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运输,不填制货票。

第四十四条装载站应当按照一票一封的要求,将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的代用客票、军运后付货票装入封套密封;开行军用列车输送部队的,可以将同一军运号码的代用客票和军运后付货票装入一个封套密封,途中分批时,组织分批的车站应当将相应票据分开装入封套重新密封:

使用罐车运输油料的,应当将装备物资发送单位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和油料化验单,连同货票装入封套密封。

第四十五条按照整车办理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和重要保密物资、特种装备、精密仪器、武器、弹药、车辆、军需被装、军马(犬)、国防科学试验用动物、火箭(导弹)推进剂、特种核材料及其专用设备、毒害品、搬家物资、加装或者分卸物资等,应当派人押运。

一批运输,按照最少2人、最多1车1人派出押运人员。

由准轨铁路装载进入米轨铁路卸载的,按照米轨铁路所需车辆数确定押运人员数量。

运输途中有加装或者分卸的,每次加装或者分卸增派1人。

需要另外增派押运人员的,必须经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同意。

装载站应当为押运人员开具押运证明,押运人员可以免费乘坐所押运的车辆铁路车站(段)应当为押运人员提供方便。

所押运车辆不适合乘坐的,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商铁路部门解决。

第四十六条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情况,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

装载站于每批装备物资装载后,将军运号码、车种车数、装载开始与结束时间报铁路局(开行军用列车输送部队的增报列车换长和重量,铁水路联(接)运的增报装载实际吨数),铁路局分别于每日6时、18时提供给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

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于每日20时前,将当日管内铁路军事运输装车总数和每批运输的军运号码、发站、到站、车种车数,报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铁路局和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于每日21时前,将当日本局(本区)铁路军事运输装车总数和每批运输的军运号码、发站、到站、车种车数,分别报铁道部运输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援外的军事后勤物资,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于装载当日将军运号码、装载车数和吨数直接通报口岸站所在地的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

铁水路联(接)运的装备物资,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于装载当日将军运号码、装载车数和吨数直接通报换装站(港)所在地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换装站(港)所在地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及时通报驻装船港(航)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开行一列军用列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客车10至18辆或者代客车20至36辆(客车与代客车混编时1辆客车按2辆代客车计算):

(二) 人员车与物资车混编的20辆以上(运送特种部队、分队的为15辆以±),但列车换长不得超过55.0、总重量不得超过2500吨:

(三) 物资车40辆以上,但列车换长不得超过列车运行区段换长和牵引定数的规定。

不满足前款规定列车编组辆数条件需要开行军用列车,或者军用列车换长、重量超过前款第

(二)项规定但不超过列车运行区段换长和牵引定数,在铁路局管内的由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局商定:

跨及两个铁路局的由有关铁路局商定跨及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