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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我省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使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AA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结合AA省艺术科学研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科学是AA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AA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的艺术单位、团体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AA省文化厅、AA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成立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设在AA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AA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具体管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艺规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发布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及课题指南;

(三)负责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制定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

(五)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六)具体承担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省艺规办负责建立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章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注重突出我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及艺术发展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新型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艺术理论创新。

第九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事关AA民族文化艺术发展所急需的重要项目研究,以省艺规办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省委、省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自筹经费项目作为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补充,纳入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范围,项目经费由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艺规办统一管理,在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一般为40天。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各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省艺规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做好申报动员和辅导、材料接收、统计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艺规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立足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四条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课题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每位课题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在研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三年内被终止研究和被撤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研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逾期未结项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上述各类项目的结项时间均以结项证书日期为准。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需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艺规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省艺规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省艺规办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评审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评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意见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艺规办审核,省艺规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省艺规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艺规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艺规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艺规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为2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

(三)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艺规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艺规办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艺规办检查。省艺规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拨付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综合报告。省艺规划办应当对各单位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向AA省艺术科学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艺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七)完成时间延期的;

(八)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的;

(九)中止项目协议的;

(十)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

第三十条立项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省艺规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抄录、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AA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AA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编辑、印刷、出版费:

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

(五)设备使用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稿费:

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的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

(八)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九)成果鉴定费:

指由省艺规办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资料邮递费和鉴定会相关费用、鉴定专家劳务费。

(十)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2%,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一)委托业务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自行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全部资助经费。对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五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艺规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AA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八条省艺规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省艺规办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三)项目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题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由省艺规办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艺规办。

(二)省艺规办组织鉴定专家对《结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请的设计标准。

(三)鉴定根据参与鉴定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成果等级。60分以上为合格,59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对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组可在1年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验收结项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二)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三)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后,报送省艺规办,由省艺规办发给《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艺规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AA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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