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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3日通过)

总则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与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努力创新。

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要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关注世界,前瞻未来,以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应用性、前瞻性研究为重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新的实践、新的发展等研究领域倾斜,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提出新对策、概括新理论,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规律;要围绕学科建设和繁荣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优长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为全面繁荣我国、我省的哲学社会科学,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和遵循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多出精品力作。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

主要职责是:

审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审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各类课题;筹措和宏观管理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审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领导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和学科评审小组工作;审定规划成果获奖项目。

等等。

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审专家库,各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均为入库专家,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

在五年内根据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成员。

学科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

评审规划项目立项,提出资助经费建议;鉴定规划成果;协助制订课题指南和提供咨询服务等。

评审项目或成果鉴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5、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制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课题指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及各类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本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社会科学研究信息交流。

6、本办法管理范围是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特别委托研究项目。

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设置,要控制总量,突出重点。

定期面向全省,公开接受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个人申请,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一章选题与申请

8、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定期发布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一般在当年年初发布。

申请规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选题应在指南范围内设计、确定。

自选项目选题可以不受课题指南范围限制,但要符合课题指南立项的指导思想,确有研究的实用与学术价值。

9、少数的特别委托研究项目或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研究范围,应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由领导小组批准,规划办公室组织实施。

10、规划办公室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课题指南公布的期限为准。

11、规划项目申请者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有两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书面推荐。

申请青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的年龄不得超过39岁。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出具出资单位经费资助证明。

12、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

未完成省规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被撤项或最终成果鉴定未通过的规划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规划项目。

13、申请者需向规划办公室索购课题指南和有关资料,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报。

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要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规划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规划办公室需向申请者收取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数据录入费。

1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实行结项率与申报挂钩的办法:

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结项率低于上一年应结项的项目70%者,限额申报,低于50%者,暂停申报。

第二章评议与审批

15、规划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提交给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与学科评审小组进行会议评审,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各学科立项限额和不同等级资助金额。

16、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应按以下要求选立各类规划项目:

①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②有较高学术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③有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④项目论证充分,切实可行;⑤主要负责人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⑥经费预算合理;⑦预期成果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17、通讯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规划办公室根据规定将有关匿名申请材料送5名学科评审小组的同行专家评审。

规划办公室统一收回评审材料后,统一计算平均分,按学科立项限额数2倍,选取得分高者送交各学科评审小组会议评审。

18、学科评审小组对通过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评议,获评审小组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主审专家签署意见的项目方能立项。

同时根据立项限额和资助等级,提出立项项目的资助类别和资助经费数额的建议,由学科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由规划办公室汇总、综合平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19、经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规划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及资助经费下达到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

立项时间从当年6月1日算起。

20、涉及到领导小组成员、学科评审小组成员、规划办公室工作人员申请的项目,实行回避原则。

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期间,任何有关人员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评审专家及相关材料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不同,予以批评、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经费管理

2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经费,分为项目研究资助经费、成果评奖经费和成果出版资助经费三部分。

项目研究经费资助: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和特别委托研究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成果可申请出版资助和参加规划项目成果的评奖。

22、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规划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与规划办公室签订协议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在1个月内将协议书报规划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2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在规划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实施具体管理,按本办法第25条的要求,核查项目各类开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资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规划项目只有1个人承担的,其资助经费使用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4、立项的各类规划项目,视研究工作的需要,可分为中长期规划项目(3—5年)和短期规划项目(1—2年)。

拨付资助经费时,中长期规划项目按总数的60%和40%分两次下达。

短期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按总数的50%、50%分两次下达。

中长期规划项目的第三期和短期规划项目的第二期资助经费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予以拨付,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

25、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①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翻译等费用和文具纸张、必要图书购置费等;②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③与项目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用;④计算机上机时费、录入费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⑤成果鉴定费;⑥经鉴定合格的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⑦在预留经费计划内,待项目鉴定合格后,中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可分别提取15%和8%经费作为奖励,发给项目组成员;⑧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印刷费,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誊写费等;⑨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共同提取资助经费总额的5%的管理费;⑩经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费用。

规划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完成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如房屋装修、旅游等。

26、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它用。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规划办公室的财务审查。

27、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收支帐目、单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上报,办理结项。

结项后所余经费,50%按贡献大小奖励项目组成员,50%留存作原项目组人员科研费。

28、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消的项目和无故或因故终止项目研究的,规划办公室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第25条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目资助经费。

追回经费余款,50%返还规划办公室,50%留作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于项目管理和资助其他省规划项目研究或出版。

29、鼓励多渠道、多种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四章中期管理

3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

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由规划办公室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等工作。

规划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都应以多出精品力作为目标,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31、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由规划办公室确定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并与其协商组成课题组。

规划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与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过程管理实行中期检查,与续拨款挂钩办法。

对中长期规划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在项目研究的中期阶段,由规划办公室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方向、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合格者,续拨第二期资助经费;否则,缓拨或停拨第二期资助经费。

短期规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获准立项后6个月,应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公室备案。

逾期不报或拒报者,缓拨或停拨预留资助经费。

33、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原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预定完成时间不可随意改变。

确需更换或改变者,须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由新的项目负责人主持该项目研究或按新的计划、方向进行研究。

否则,予以撤项,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规划项目。

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收回资助经费。

34、如无不可抗拒的原因,各类规划项目均须按研究计划规定时间完成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并进行结项。

否则,将通报批评,缓拨、停拨资助经费,或予以撤项。

第五章成果管理

35、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填写鉴定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规划办公室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申请表一份,成果简介三份,最终成果一式五份),由规划办公室将最终成果送学科评审专家库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本项目最终成果的通讯鉴定。

36、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由规划办公室组织和主持,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会议鉴定的人数不得超过出席评审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7、规划项目实施奖优罚劣的成果管理机制:

①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请表的要求一致。

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不予办理结项。

②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一般要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出版。

③规划办公室将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送请学科评审专家库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根据计算分值,汇总意见,确定该成果是否合格和所属等级。

最终成果鉴定合格的分三个等级,一等拨给全部预留经费,给予资助经费总额10%的奖励;二等拨给全部预留经费,给予资助经费总额5%的奖励;三等拨给全部预留经费。

未能通过鉴定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3年不能申报新的省项目。

④鉴定合格者,由规划办公室发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⑤规划办公室将定期向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公布规划项目的鉴定结果。

38、在每个五年规划最后一年或新的五年规划开始的第一年,规划办公室将举行规划项目成果评奖活动,对各类规划项目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39、各类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确定。

40、通过鉴定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

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本项目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或职务。

41、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出版或内部印刷,均不得冠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字样。

42、规划办公室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3、规划办公室应将规划项目的结项材料逐个建档立案。

第六章附则

4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5、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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